外管局通知与中国企业海外上市专场实录(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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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 14:12 新浪财经 | |||||||||
2005年7月13日-14日,2005年中国创业投资中期论坛在北京天伦王朝饭店进行,图为7月14日,德勤中国华北地区主管合伙人颜漏有在论坛第四专场作演讲。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2005年7月13日-14日,2005年中国创业投资中期论坛在北京天伦王朝饭店进行。新浪财经对本次论坛进行了直播,以下为7月14日第四专场(外管局《通知》与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实录: 陈立辉:我们上午马上要进行的是第四专场的研讨,第四专场的主题呢,是外管局《通知》对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影响及国内上市新动向。大家知道,今年上半年以来,外管局的
颜漏有:请参加在场的各位伙伴,尽快入场,是不是可以请四位伙伴一起入场,好吗? 各位大家好,我是德勤的负责人,外国的创投了解这项政策对他们的影响,对实际的操作的影响,我相信是大家很关心的,同时大家也很关心,到底后续的发展到底是什么样子,我们也听到,现在四部委正在研究细则,今天的话呢,我们也非常高兴呢,邀请了这个四位的伙伴,他们来自不同的领域。我想整个时间的安排呢,简单地花一个15分钟,跟大家介绍一下,我相信大家在座的可能都很熟,我想我们都知道呢,过去在所谓的海外红筹上市呢,基本的运作模式是大家都非常地清楚,本来是一家境外的企业原来的创始人和管理者的话呢,它会在境外设一个公司,然后它会在境外有一个上市的主体,那么风险投资进来的话,它可能是增资,或者是投入股权的安排,那么有可能为了税负的考量呢,可能会有更多的状况。 那么我想这个运作的模式呢,就是它很容易在海外做一些运作,那么整个从风险投资的角度来看呢,要做一个退出的机制呢,也非常地容易,然后在税负上面的话,也有它的优点,11号跟29号文出台之后,对整个的运作模式,其实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那么我们把整个的背景跟大家做一下报告,去年的商务部出台了一个研究报告,谈到了中国的离岸资本研究中心,跨境的研究,那么这个离岸金融中心对中国的跨境的资本流动有一定的意义,因为这个离岸金融中心的设立,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可能是一些国有资产的流失,或者在境外有一些金融的操作上面,或者是有一些案例呢,是在税收上面有一些流失等等负面的影响,所以国务院当时,就指示四个部委提出一些解决的办法,所以呢,在今年的1月24日出了11号文,关于完善外汇管理的有关通知,然后4月29日又出来了29号文,那么关于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汇登记的有关通知,这两套文出台的目的是一个比较宏观的目的,说为了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我想基本上,对于这一些税收的流失,他们希望有一些规划,我不再讲一些细节,基本上,11号文,最主要的是针对四个点,第一个是境内的和境外的投资。第二个是有关跨境的换股,就是以境内的换取境外的股权,应该取得外管局的核准。第三个是外管局的合理的审查。也就是他们很关心,到底他们的管理层跟在境外的设立的是不是有同一个管理层。同时呢,对已经通过并购设立企业的话,他们要做重点的监控,包括在验资啊,一些利润的汇报出等等。 29号文对已经完成的项目的规划的追溯权利做了一些明确的说明,这个是2005年,你应该补办外汇的登记。另外呢,也对什么叫做并购,它的审批的涵盖范围到底包括什么,它做了一些比较详细的规划,包括股权分制,包括资产的并购,比如外国投资者的话,购买境内的资产,或直接购买境内的资产以后,再设一个外资企业。所以它对并购审批的范围呢做了一个规划。同时呢,对处罚措施呢,也做了一个说明,你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或者虚假的话,都会然后是逃汇的,这个就涉及到刑事的责任,我想这个是非常严重的。 所以各位可以看得出来,11和29号文对一些审批,和对一些所谓的并购的这订立的话,对有一些说明,当然还有产生很多的实际执行过程当中的问题。那么这个到底对创业投资者的影响是什么样的,我想我们刚刚谈到整个过去,红筹上市的模式,我想第一个,当境内的居民,要到境外,你要去设一个境外的公司的话,你这边要经过审批,到底什么叫居民,居民到底是什么样的,审批到底是什么样的审批,实际上,跟外管局的沟通的话,也有问题,而且可能会耽搁到整个公司的设置,第一个部分,牵涉到境外要并购境内的话,整个审批到你要准备什么,然后审批的重点在哪边,然后审批的难度是什么,这两个造成原来的红筹上市呢,运作的模式产生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对于外资的风险投资呢,要用这个模式来运行的话,就会产生一些困难度整体来看的话,对创业投资它面临两难的抉择,我看到这个新的规定的话,因为我不确定,所以我就会观望,当然这个会错失一些好的机会。 还有呢,我还是按照原有的方式来做,这里面会有一部分的法律的风险,我想我们看到更多的外资的创投的话,它在调整重组的方式,我的了解呢,包括有一些外资的创投呢,它可能自己来设,有一些外资,然后通过挖人的方式,既然这个居民讲的中国的居民的话呢,那我用国外的护照,来设立控股公司,然后通过什么安排,所以我想重组的方式呢,有一些不同的做法,来应用了两套的通知,那么当然也有一种情况就是说,他们就考虑到,对境内直接做投资,当然对境内直接做投资的话呢,可能会增加交易的风险,包括它没有办法有效地退出的机制,因为你投资H股的话呢,会有一些限制,或者国内的A股的情况还不是很好。所以我把这整个背景跟大家做一个报告,可能面临的问题,还有初步的考量,那么我想接下来给四个伙伴给各位做一个简单的介绍,然后我来请教他们一些问题。 David Lau:你好,我叫David Lau,我个人负责的是中国的传媒高科技和电信三个领域的,但是比较多的是高科技的领域这方面的项目,我本人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在中国,虽然办公室在香港,很多人以为花旗这个金融机构很大,不一定会重视到中国的高科技领域的企业,但是这种看法是不对的,我们虽然是做过一些很大的项目,当然我们也做过一些类似比较小的,到纳斯达克出去的一些中国企业,在过去的18个月呢我们做过的是TOM,在美国上市,大概是两亿美元的一个发行,然后在今年的2月,我们做了华友的是7100万美元的一个项目,虽然我们有做过比较大的,2003年年底做了中国人寿,这个是35亿美元的一个发行,然后在去年的11月份,做了网通的发行,13亿美元的,当然我们不仅仅是是做大的,也做小的,甚至在高科技领域里面,我们分的非常细,本身就是分到半导体,芯片设计行业,电信设备行业,还有呢,就是英特网在线服务,还有IT软件业,我们都有专家在美国,在欧洲,是研究这方面的公司,因为到海外去上市呢,是需要有一个全球的平台,而花旗呢,是给客户带来这方面的经验。 何国杰:我是广东省粤科科技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风险投资的管理工作,同时呢,我是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广东省直属个24家国有企业之一集团旗下有两家主业公司是做VC的,一家是我负责的,广东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第二家是广东创业投资公司,这家公司成立的宗旨是省政府,出资人是省政府,成立的背景是宗旨是扶持广东省境内的高科技创业企业,这个是为了培育广东的高科技产业的新的增长点而设立的,所以我们的投资区域主要是在广东省境内,当然今年我们也探索性地试图在广东省的周边地区投资,已经有几个成功的案例,到现在,我们集团公司一共投资的项目100多一点,对外投资金额达到12、13个亿,但是呢,这10几个亿,带动了民间投资资本和外资资本50个亿,我们集团公司的成立对促进广东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还起到相当的引导性的作用,到现在为止,我们在投的项目20项,大概7个亿,其中相当一些项目,成长性也很好,现在的盈利也是蛮可观的,这是公司的大概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广东省的市场氛围比较好,创业精神比较良好,广东人鼓励创业,包容失败,所以呢,但是广东也想走向世界,也欢迎各位所代表的投资公司,参与广东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能将我们所投资的创业企业,或者广东的高科技产业,带到海外上市,欢迎大家,跟我们联系,跟我们参与广东的产业发展的合作。 何欣:我叫何欣,我是凯雷投资集团亚洲基金的合伙人之一,凯雷呢,是总部在华盛顿的一家全球的私募基金,我们在亚洲主要投资的国家包括韩国中国印度和日本,那么每个地区呢, 都有现在呢,都有三个基金在运作,一个是收购兼并那个基金,还有地产发展基金第三个是风险投资基金,这个基金投资中国大概有6年的历史了,在亚洲呢,就光我们这个风险基金呢,超过了30个公司,在中国呢,大概投资了17个公司,金额呢,自从进入亚洲以来呢,我们这个基金超过两亿美金的金额,回报呢,也比较丰厚,超过了两个亿,对投资的理念呢,我们其实对投资的某个领域并没有要求,我们投资主要针对于宏观的发展,每一个国家有相对不同的投资的策略,中国的消费品的增长,媒体的增长,和高科技的增长都是我们投资的热点,我们追随的是一个良好的管理团队,然后他们的商业模式,是能够迅速成长的,有增长的潜力,那么这样的公司,都是非常追捧了,不一定是在高科技,还是不在高科技的领域。 涂文炫:大家好,我是涂文炫,我作为美富律师事务所,驻北京的首席代表,那么关于美富律师事务所呢,是全球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在加州,我们算是最大的事务所,我们的核心在硅谷,而且这个事务所的主要的领域是高科技方面的,也包括高科技融资的项目,在中国包括北京香港上海办事处,一共有30多个律师,主要是对这个行业,就是高科技风险投资,私募投资,上市项目,并购项目,提供有关的境内和境外项目的法律服务,我最先是在硅谷搞法律的,后来在北京已经住了有10年的时间,就像我说的,我自己的业务主要是跟高科技分析的项目是有关的,所以对于今天的这个讨论,而且对于我自己的这一个主要的客户,我们的题目特别有关。 颜漏有:我知道这个涂文炫普通话说的是非常好的,第一个我想请教一下,我们中国2004年大概有82家在海外上市,今年上半年的话,目前大概只有20几家,那么你怎么样看中国的企业在海外上市,不论在美国,在香港,这个整个的趋势到底是什么样子,然后这两号文呢,以你的观察,对于中国的企业到海外上市,有没有什么样的影响。 何国杰:我感觉这个问题分两块,一个是到海外上市,第二个就是这两个文件的影响,可以说,中国的企业到海外上市,也可以细分成两块,一个就是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另外就是在美国上市的,或者是两地上市的一些企业,那么刚才您说的82家呢,在2004年,纯粹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大概有12到15家,这个都是跟高科技有关的,然后有比较大的在这个纽约的主板上市的,这个大概有5家到10家,所以其他的大部分可以说是在香港上市的,这两块呢,就是说,如果看去年的这个纯粹讲美国,10几家,甚至20家公司在美国上市呢,今年可以说,在同期,上半年这个情况呢,就差别很远。第一季度呢,是灵通,和中芯出去的,这个市场比较好,但是发生的一个爆炸案在西班牙,今年在伦敦又发生了一个爆炸案,所以全球的局势也会带来在市场上的一些压力,但是这些都是短暂的,去年的下半年呢,这个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尤其是第季度呢,市场的这个窗口又回来了,当然现在呢,我们在第三季度的开始,一般来讲,8月份是一个淡季当然在7月份呢,已经出去了不少家,所以呢,就是说,本身今年,这个投资时机,可以说,投资者对中国的高科技企业的信心,是打了一个问号,所以呢,在51job这个事出来以后,到纳斯达克上市的一些企业都面临着很大的一个挑战。 但是我觉得呢,虽然是这样,美国的投资者,尤其是你看纳斯达克的投资者呢,对中国的企业,会产生疑问,但是好的,高质量的企业,比如说,分众传媒,2006年的22倍的P/E,而且17倍的超额认购,本来14到16,然后它提到17定价的,所以这样的好的企业,而且所谓的稀缺价值,香港上市的白马的定价他们的股值倍数是一样的,主要是看到企业的质量来判断它是否要投资,所以我觉得从中国的企业到海外上市的话,主要是一个质量问题。投资者一定会跟着一些好的企业,一些稀缺的企业,在其他的领域里面,如果是跟网站跟增值服务有关的的话,现在外面比较多,这种企业要去上市的话,一定有困难,原因就是说本身在外面已经有很多的选择了,也不一定再去投一家新出来的公司,所以从企业考虑上市,到海外走出去,需要考虑自己的潜在的位置和优势是什么,团队的这个能力是在哪里,怎么跟投资者解释,这个是回答第一个问题,所以我觉得并不会有真正的影响,就是中国的企业到海外上市,不会有真正的影响,只不过是难度可能从质量上会有挑战。 那第二个问题,就是说,这些文件的话呢本身这个当然是我个人的看法,本身这些文件呢,是没有禁止这些行为,但是呢,这个只不过要把它规范化,所以一定投资的角度,可能在时间上面,可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说,你不能这样做,所以在市场的角度呢,我觉得后面的这个能力,是非常强的,中国的高科技企业,所以我不担心这一块,我主要关注到,就是企业的这个自身的能力,管理团队的能力和经验,和他们的商业模式,是否能持续下去。 颜漏有:我想从市场的角度来看的话,中长期不会受到影响,我想短期内影响最大的是外资的创投,我想请何总,我们都知道凯雷在中国的投资蛮大的,而且项目也挺多,凯雷到底在这个投资上面,有没有受到这个通知的影响,假设有这一个影响的话,你们怎么样去应对,你们这个举措到底是什么 何欣:那个答案是有,这个影响肯定是有的,那么直接的结果呢,就可以看到,我们中国的投资的速度就放慢了,因为我们凯雷的亚洲基金,主要是四块,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没有,除了去年的聚众传媒的投资以后,今年并没有投资,反而在日本印度韩国呢,我们走的相对快一点,从一个行业来看,资金分流,本来应该流到中国,却流到其他的国家,我们相信这是一个短期的影响,所以我们对中国的投资信心呢,并没有改变,凯雷的投资策略有一点,我们非常看重那些海外创业的投资者,他们这些人,对中国的营运模式有更好的见得,这些都是我们的支持者,这两个文件的发生对我们和他们都有非常大的影响。在方案里面呢,因为中国肯定会解决这个问题的,不解决的话,对中国的科技,经济的发展,甚至今后的很多方面的影响都会非常负面,因为这样的话,周边的国家反而得到更多的外资的支持,这样我们也寻求渐进的解决的方案,首先用一个折中的方案来投资他们,相信当文件进一步的时候,我们再重组一个海外的公司。但是呢,这个影响还是相当大的在短期的时候。 颜漏有:谢谢,那我想,虽然我们一直觉得,对国内的创投呢,其实这两个文件是一个利多,因为相对来讲的话,影响反而是很小,那我想请彭总,你怎么去看国内的这个企业上市的这个未来的发展。 何国杰:我谈下我的意见,我想对外管局出台的11号文跟29号文,总的来说,我觉得政府出台这些文件,都是有它的特定的背景,有它特定的考虑的。出台我认为是合理的,是无可非议的,所以我不去评价它的合理性与否,但是我从这里呢,我想讲一个,就是巧合的数字,11号文是1月24日出台的,29号文是4月21日出台的,加起来正好是40,124跟421,正好是反过来的,这个巧合我认为,是这种巧合,但是恰和就是和谐的,完美的,我想在这个问题上,就是海外资金,并购中国企业上市的问题,中央政府一定还会出台一个相应的和谐的,让各方会接受的一个政策,让大家都了解,都明白,都听说过,实际上国务院正在制定相应的政策,就是关于企业海外境外换股的问题,所以我想,我对这个问题,我的看法还是乐观的,这是第一个意见。 第二点意见呢,有没有影响,这个很难说,因为对不同的主体来说,影响是不一样的,中国国内的本土的机构,对我呢,坦率说,影响不是太大,但不是一点影响没有,因为我们的优势是在国内寻找创业项目,而对它进行培育,培育到上市之前,通常我们的做法呢,因为上市不是我们的优势,特别是海外上市不是我们的优势,通常我们会转让给第三方,从这个角度讲,如果难度加大了,成本加大了,当然买我们的股权讨价能力会差一些,所以总体的感觉,我是觉得,要是对创业企业本身,在海外上市的规范角度,以及和市场的投资人的,公众投资人的角度考虑,其实这两个政策的出台并没有害处,反而更好,因为规定我们海外上市的企业更良性,法律更规范,是吧,投资人更有信心,但是呢,要是从私人投资者的角度,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角度,从私人投资人的角度,是有影响的,因为效率降低了等等,很多的文件多做了,但是文件多做了,对于中介结构力来说,可能又是一个更有机会,多承接一点服务工作,那可能也是有利的,所以这个很难说,对投资人有影响,这个是一个总体的判断。 第三点呢,我是想,就讲乐观的态度,就是中央有几个部门在制定相关的一些措施,这些措施的出台呢,我想可能对我们在座的很多企业,是会更有利的,我相信政府能做到这一点,中国政府更希望的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希望能用更多的海外的资金到中国来的,所以我想这是我的个人意见 颜漏有:谢谢何总,那我想,这两号文件呢,事实上对,国外的创投,特别是在海外呢,整个重组呢,我想是影响相当大的,那当然,我相信呢,这个律师扮演一个非常关键的角色,那我想,他们的生意会非常好。那接下来的问题,我想请教,你的客户实际上面临什么样的问题,然后你给他们什么样的建议,特别是在整个总体的方式。 涂文炫:那么这些两个文件,是怎么样影响到客户呢,只要有一个项目,由境内居民作为某一家公司的股东,或者作为某一个公司的创始人,就会有影响,不管是境内风险投资项目,还是并购项目,都会有影响,那么什么样的影响,怎么样解决那些问题,都有各种各样的处理方法,或者有的问题是解决不了,有的问题应该可以,因为这个是原来的公司已经存在,或者是有这种类似的手续,比如说,我们最近虽然投资量呢,投资项目,应该是减少多了,但是我们最近还是在做一些项目,昨天我们刚刚签好了,一个风险投资项目,但是这个项目,是有他们的境外机构,已经早就成立了。但是,在并购项目也必须也考虑到,如果你是有一个境内公司要在境外,由一个境外投资者来收购的话,对于那些境内居民,参与这个项目,都有一些很重要要考虑的问题。第一就说的,他们所得到的这个付款怎么样会进来,那么上市项目,也有类似的问题,那么David Lau刚才提到了,29号文出来的后,刚才又有德兴和分众,就是以披露为主的一种上市地点,就是只要描述这个风险,只要你承担,美国也不会批或者不批,这个上市项目,所以看他们的招股说明书,他们都有不少的描述,有一大段话,就是有关的外管局的影响,但是投资者已经知道这个情况,你买还是不买那是你自己的事,美国也不会批还是不批。另外在香港证交所,有关的项目,有没有什么印象 David Lau:香港呢,就是一般来讲呢,它的风格呢,是首先在法律意见书里面,是否已经描述清楚了这个企业已经按照这个11号文等等,都满足了这个里面的一些条款,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是这个,如果文字里面写得不是很清楚,而你跟他讲,用披露来解决的话,他们比较来讲不愿意那么做,就他们的做法是比较保守,跟美国的SEC不太一样 涂文炫:我最后说一两句,就是怎么样处理这两个文件的问题,第一,总有境内律师,他们出一个法律意见书,他们对否一个结构是不是能出一个法律意见书,但是有的事务所的有的意见书,有的投资者可能不会接受,另外一个是并购方面的,有的是就可以分担风险,但是必须理解,外汇登记证,年检之外的风险。第三,在重组的时候必须非常地谨慎,一个,创始人必须理解这些重要性,境外投资也必须理解到,这些文件,实际上,不仅涉及到创业者的一些问题,也会就是涉及到一些我们说的有关,境内法律结构,等于外汇管理证的这个问题。 颜漏有:我想请教一个比较具体的问题,那么我知道,国内呢,有一些大概四五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当时呢,SEC呢,在审查的时候,也要求他们,针对你们是不是合乎11号和29号文,要提供一些回复,而当时这个案子的话,比较含糊地把它带过去了,然后把英文资料传过他,我想可能往后的话,会有一种情况,可能要求要出具法定的意见书,就是说,说明到底他们有没有合乎呢,11号跟29号文件,这样的话呢,就是说,实际上面呢,你们有没有碰到这种状况,要你们出具这个法律意见书,然后你们对出具这个意见书的看法是什么。 涂文炫:有关你刚才提的这个上市项目,他们都会有国内的法律意见书,我也是对这些法律意见书,有一点兴趣,已经看过了,法律意见书,这个最好也是跟中国律师多讨论,但是我看的这个法律意见书,也是有它的含糊性,而且在背后,律师总能找出他们的一些证据来出法律意见书,而且基本上,除了投资银行家,或者是某一项目的对方的律师才会把这个法律意见书看得很重,那么会具体看,我自己觉得,他们写的比较含糊实际上,我们对这个文的理解,我们知道会影响到很多的投资项目,有影响到的可能性,但是实际上怎么影响到,应该是看情况。 颜漏有:可能大家也蛮关心的,实际操作上面,到底有哪几个解决的方案,我不知道依照你们的经验,有哪一些具体的解决的方案 涂文炫:那么只要有问题才需要解决,那么第一个解决办法就是通过核准的手续,我们听说,也有一些已经得到这种批准的,不多,而且外管局现在的口径好象愿意批这个的也不是很多,也有些项目是搞合资性的投资结构,也有一些是依照待持,除了这几个之外,其他的整个解决办法,也要看具体的项目结构,那么不知道项目自己有什么 何欣:比较好的是我们的基金,因为投资的项目,都相对的特别早期的,那么很多的项目的已经做好的,那么这个时候,在我们的投资的考虑中,会排到前面来了,有些你喜欢但不能投,所以也没有办法,所以几乎是没有什么办法,最近有一个项目确实是批了,他说,你的净资产低于1000万美金,职能到当地去批,我们虽然提上去了,他还是没批,他的理由就是说,我不知道是应该还是不应该批,所以我们也没有办法。我们也在进行合资的方式,先投入这个公司,然后呢,这个还是要当地的外管局的批准,因为我们多数的钱还是会通过股东贷款的方式,这个好处就降低你的风险,这个结构并没有解决出口的风险,这种结构,我想长远的中国政府会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解决问题的时候还是要进行重组,这个一方面可以降低我们的风险,因为假如中国政府就不去改变,那么其实我们,因为是贷款吗,这个款还是可以收回来,第二呢,我们都失业了,这个对我们就不重要了,它都干其他的东西去了,那么假如说,最后能够重组呢,我们还可以,这是唯一的,我能看到的可能的方法。 涂文炫:我就是再补充一点,现在我们做的这个项目,能做到的,最容易处理这一方面问题的项目,是那些已经在这个11号文件出来之前,成立境外结构的公司,因为他们有一种北安和核准的义务 颜漏有:我想我们可能听说,现在四部委因为11号29号文件出台之后,也真看到了一些影响,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上面的话呢,可能也很多具体的操作规定也不清楚,那我们也听说他们现在正在研究实施的一些细则。你们对政府的主管机关,有没有什么具体的建议,特别是他们要发布这个细则,或者是,这两方面的指标,或者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从一个长期治本的角度来看,有什么建议,可以提出来。 David Lau:不能够说是建议了,我自己的出发点是控制和管理这个整个,我想,从国家的角度,是比较灵活的一些机制好不好,所以呢,这个我觉得,政府的角度,他们是理解的,怎么样去管理得更好呢,是否可以接触更多的中介机构,比如投资银行,我们坐在这儿的,就是可以有这方面的一些接触,对不同的对方的意见,来探讨这个具体是怎么去解决的,就这样的文出来,是不是忽然间就对一些企业,或者对一些投资商的打击很大呢,我个人不太知道,因为我们是属于后端的,把企业拿去上市的,大家我觉得可能这样的一个方式呢,会更和谐一点,会更有建设性 何国杰:我觉得,在座的各位,可以反映一些意见,我也有一些意见可以通过科技部啊,发改委,去反映的,个人的意见来说,我觉得四部委,因为确实在出台一个规定的话,我觉得可以考虑分类对待的办法,因为我们在中国的企业,千差万别,投资人的性质也千差万别,所以我们最后海外上市的目的也千差万别,我们一定要找一个合理的来,对不同的企业进行不同的认定,走不同的途径。比如对VC,你就可以走一个简化的程序,VC的投资和退出是比较频繁的投资机构,这一类机构,而且很多是带有私人性质的,这种可以用简便的办法,另外对国企的海外上市,确实要慎重对待,否则确实不好交代。所以我是觉得,凡是事情都是可以解决的,所以我想,谋求一个比较妥当的方法是有可能的,但是业内的人士要呼吁,谢谢大家。 何欣:我觉得其实我们有一个投资协会,我们这个协会也跟政府的有关部门做了很多的接触,那么得到的回应呢也是比较积极的,政府也知道,对我们带来了负面的影响,这并不是他们的意愿,我个人来说,就是希望政府尽快解决。三大网络对中国的经济,各方面的进步,都是非常清楚的,还有跟VC投资都是非常相关的,假如我们不解决的话,外资就会退出中国,进入印度,可能10年以后,印度和中国是非常不同的,那么我想这个是政府官员和我们大家都不想看到的。 涂文炫: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只能把这个手续正常化,而且这个批准的可能性确定下来,谁都可以找出一些适当的解决办法,但是一方面手续不是那么明确,而且这个批准的可能性又不太大,所以就正在想办法。 颜漏有:我谢谢大家,接下来,还有20分钟的话,开放给大家来提问。 问:最近好象有一个新的进展就是国家刚刚颁布一个征求意见稿,就是关于境外投资境内的一个规定,刚才好象没有谈这一点,请问台上的诸位嘉宾,对这一点怎么去看,好象那个意见稿说年内会颁布,关于境外投资境内的换股的规定 涂文炫:我就是关于这个问题说几句,因为我们基本上,谈的都是外管局的通知,但是这些通知不仅是外管局的通知,是跟所有的境外,换股,境外内换股,或者并购这一种项目的一部分,但是这个,商务部,还有这一个税务局,他们也同样地非常关心有关的境内境外的问题,所以你不仅能看外管局的通知,也要理解这三个主要的政府部门,也正在考虑,怎么样来正常化跟这个境内境外这种交易之间的某些方面的问题,就是说,境外投到境内的批准过程,也是谈到逃税方面的问题,还有逃汇方面的问题,我们知道,他们也正在,一方面是为了考虑外管局的通知,也在另外考虑,把换股的有些条例再做进一步的补充条例,但是我作为境外律师,对这个信息不太了解了。 问:我是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的,那么我们律师事务所呢,是1993年成立的,那么主要是我们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企业财务等等,那么外管局这个文呢,客户的成长和中介结构的成长是同步的,所以客户的问题也是我们这个律师的问题,不是说,这个法律越复杂对律师越好,不是这个意思,那么现在,关于刚才谈到有一个问题,实质上呢,1月24日这个文出来之后呢,中介机构,尤其是律师呢,已经是挺迷盲了,因为我们手头上有两个客户,中间都停了下来,香港交易所在4月份上的几个红筹的案子,中国律师的意见呢,基本上是无例外这两个通知,但是我们对这个问题呢,也有很多的研究,那么它大环境是什么呢,就是一个外汇不平衡的问题,由于洗钱的问题,就引发了一些对所谓的外汇要严管,但是严管,永远不能搁在这里,所以我们在广东已经跟香港政府办事处,也开过会,他们很愿意,听取不仅仅是中介机构,尤其是客户的意见,厂商的意见,公司的意见,把他们聚集起来,以这个政府的名义,向商务部反映,我觉得这一块同广东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的意见是一样的,一定要把困难反映出来,我们中介公司做文章是没有意思的。第二个途径呢,大家可以没有考虑问题,为什么现在在谈到人民币升值的问题的时候,其实广东省政府和浙江省政府,要鼓励企业走出去,就是认购多一点的美元和欧元,平衡压力,所以作为政府部门来讲,其实我觉得鼓励走出去的政策是有的是可以利用的,我举一个例子,就是浙江,浙江我们看到了这个政策,它是鼓励这个温州的企业,大量地走到欧洲去,而且它是鼓励这些民营企,用一个制压去拿外汇,拿什么制压,温州的企业不可能有那么多,那么我觉得这一个可以考虑,第二个问题呢,关于这个跨境换股的规定呢,我也拿到了,一共是24条,但是这个规定很复杂,如果真正做起来的话,我倒认为呢,因为我们以前在中国证监会拿了很多的资格,最短的是一个星期,最长的也是三个月,所以现在的关于跨境换股的管理规定,现在这个问题,起码要公布不公布也不知道,所以我觉得在座的各位老板也好,或者是企业家也好,要把这个情况反映出来,那么中国律师意见出意见呢,才能出到一个清晰的法律意见,在这一块,我很愿意,跟美国的律师事务所呢,他们也做了很多的合作,尤其是香港那一块,那么希望这一块呢,能够多听取实业家的一些实际的解决办法,多看一看,关于外汇管理,关于走出去的一些地方性的政策,中央制定政策,还是要看地方有什么好的建议,才能做出一个统一的方案,这个是我的一个意见,希望跟大家交流。 颜漏有:谢谢你的宝贵意见,还有什么其他的有问题的,或者也可以表达你的看法,我想这两号文件你,不能不对外资创投呢,到中国来,我想是有相当大的影响的,我想最主要的地方在于怎么样把这两号文件,我想刚刚他讲的非常对,没有关系,你要规范的话,你把什么手续,还有到底什么情况之下核准,这样的话,才不会增加它的难度,还有不可预测性,我想我们也相信目前呢,这个政府也在引领相关的实施的细则,我相信很快的话,就会出来,希望这两个文件呢,能够对创投的影响,能够降到最低,我想整体来看的话,中国的企业呢,走出去,在海外上市还是看好的,在未来的一段时间,这个实施的细则,或者相关的法律的修改,能够受到最少的影响,我想今天呢谢谢的参加,也谢谢四位伙伴的一些意见,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