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农户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就是给他们一个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法人资格和地位。只有农户变成法人,才有可能使生产的自主权变成经营竞争的平等权
纪萱萱/文
不久前,浙江省台州地区的10位农民,从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的手中拿到了全国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他们所代表的1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此具备了市场法人资格。
有评论认为,这标志着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首次获得了平等竞争的市场地位和权利。但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标志着在中国历史上,一个新型企业组织的正式诞生。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将极大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
遭遇发展瓶颈
农业产业化我们已经提了很久,但作为农业产业化链条中重要的一环——农民,却始终无法在产业化的链条中“磨合”顺畅。究其原因,散而弱的当下处境,是影响农民更好地适应产业化要求、主动走向市场的根本所在。也不妨说,农民尽管人数众多,但人多如果不能转化成势众的博弈优势,最终也不过是散兵游勇众多而已。
这种散兵游勇的状态对于下游的工商企业来说,也是一个长期以来都无法得到很好解决的困扰。
江苏省农业龙头企业——常州市立华畜禽有限公司,是江苏省最大的专业生产草鸡的禽类养殖企业。早在2000年7月,立华公司就开始实践“公司+农户”的运作模式。
对于养鸡的农户来说,“自己不用操心市场,只管养好鸡就行了。”但随着饲养规模的扩大,问题也接踵而来。单独分散的养鸡户觉得,销售价格由公司说了算,养殖利润大部分被公司拿走了;自己的意见很少被公司采纳,缺乏代言人;市场行情不好时由农户自己承担损失,风险太大,等等。
而立华公司认为,由于农户分散饲养,公司的先进生产技术难以推广普及,生产标准农户有时不执行,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市场行情好时,农户的成鸡会不卖给公司,而行情差时则要求公司收购等等。
立华公司表示,“农户什么事都直接找公司,公司有什么事也要到农户家里一个个进行解释,沟通成本太高。”
立华公司可以说是农业龙头公司的一个缩影。他们遇到的问题还不仅于此。
在农户分散的情况下,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农业龙头公司更乐意从事获利快、周期短的项目,真正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不多,这也大大制约了农业龙头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农产品的加工程度决定着农产品的增值程度。越是精深加工,增值程度越大。而龙头企业中,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的并不多,其增值的空间相对也较小,2003年浙江省级龙头企业的平均利润低于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利润。这意味着即便给予财政、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多数龙头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仍没有获取较高的利润,这就决定了龙头企业向农民返还利润的难度和带动农民收入增长的难度。
新型企业组织诞生
浙江台州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颁发,终于彻底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身份问题。
“中国历史上又一个新型企业组织正式在浙江诞生了。”对于全国第一批农民合作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浙江颁发,身为浙江省工商局局长的郑宇民非常激动。他表示,农户变成法人是浙江省农村经济、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浙江省农业市场组织化程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是农村市场主体的再一次创新。
郑宇民表示,现在给农户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就是给他们一个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法人资格和地位。只有农户变成法人,才有可能在根本上使农产品变成商品,才有可能使生产的自主权变成经营竞争的平等权。
“这个‘第一’不是一个简单的象征性的鼓励行为,而是具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赋予行为。通过立法,通过行政许可,赋予了从事农业的农户以市场经济主体的资格,赋予了从事农业的农户可以平等参与市场经济竞争的权利。”郑宇民说。
这个平等参与市场经济竞争的权利,在获得营业执照前对农户来说一直是可望而不可求的。因此,农民把营业执照形象的称为“身份证”。
农民有了“身份证”
“以前好像没有‘身份证’,不规范,没有法人地位,没有固定资产,去年以合伙企业贷款遇到问题,只能以个人名义贷,量很小。当我们正式登记注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后,一下子就贷了150万元”。相比一年前温岭农民遇到的困惑,台州农民冯普德说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后给他带来立竿见影的好处时,显得非常高兴。
由于合法企业地位的缺乏,在市场交易中难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规避不明确的法律地位,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便纷纷依托其他的经济实体。但是,因为寄人篱下,有的不得不在维护农民利益时被迫让步,有的则在自身的发展上束手束脚。总之,没有企业这个“身份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了市场中的“黑户”。
因此,面对营业执照的颁发与法人资格的终于获得,“冯普德们”的兴奋是由衷的,他们终于成了“企业”的人,从根本上解决了一直困扰着他们的问题。
自主问题得以解决
法人地位的获得意味着合作社的企业化,它们开始和传统意义上的工厂、公司等企业形式一样,拥有了包括在银行贷款、税务登记等方面的资格。在这种新型的企业中,社员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合作社以本社资产为限承担责任,大大增加了农民抵抗风险的能力,消除了农民以前在市场行为中要承担无限责任的后顾之忧。
这种创新也是企业经营制度上的创新。在法律意义上,农民合作社只有在获得营业执照后,才能说它真正诞生了。而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经营机制,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它在坚持家庭承包制、在尊重农户市场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将农业生产资料变成了资本,一头连接市场,一头连接农户,作为桥梁,将农户与市场真正的对接在一起。这解决了农户在市场行为中的自主问题,实现了又一次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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