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还将争取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用作库存股
据新华社电 从今日起,上市公司可申请回购社会公众股,控股股东可在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在二级市场增持社会公众股。昨日,在经过短短几天的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回购办法》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自主权,注重市场效率。对上市公司的回购申请实行备案制,中国证监会不做实质性判断,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即可实施回购。
专家们认为,《回购办法》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回购办法》也为维护市场稳定提供了有效的手段。1987年10月美国发生股灾时,以花旗银行为代表的600多家公司在两周内公布了股份回购计划,有效阻止了股市的持续下跌,避免市场恐慌和股灾的发生。
而上述《通知》规定,拟增持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当将其增持股份计划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时公告,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的承诺。
有关人士指出,《通知》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配套制度,有利于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后增持流通股,将调整市场供求关系,可以避免公司股价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后出现非理性波动,有利于市场对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公司股价形成稳定预期,有效地稳定市场,确保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
又讯中国证监会16日还表示,将积极推动《公司法》的修改,争取允许上市公司将回购的股份可用作库存股,为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回购办法》要求将已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这比西方资本市场上对已回购股份的处置范围要窄,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份回购的功能。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受制于现行《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从《公司法》修改的情况看,最新修改稿已增加了库存股的概念,明确规定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可以不予注销。高晓建 画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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