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 杜刚/摄 J096
管理层前线救市
商报讯 (实习记者 苗燕)
2005年6月6日,中国股市将记住这一天。昨天一开盘,沪深股市缩量走低,沪综指在11时03分跌破1000点整数关口,是1997年2月24日以来首次低于该点位。
大盘游走在千点关口的危急时刻,管理层终于按捺不住,向郁闷了许久的股市伸出了援助之手。
昨晚,证监会网站公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就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详细规范,并要求社会各界将意见于2005年6月12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投资者企盼已久的救市良药就此出炉。
《办法》指出,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
尽管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撤回投资是公司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但为调节资本结构、稳定股市行情、预防恶意收购等目的,各国无不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公司回购股份。面对如此“颓”市,管理层此刻出手显然颇费心机。同时,也进一步印证了本报上周五的报道——《新股大面积破发监管层有望出手》的判断。
《办法》详细规定了回购股份的条件和方式,“上市已满一年、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回购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回购后的股权分布原则上符合上市条件”等是股份得以回购的铁规。而回购方式则主要限定在集中竞价和要约收购两种。
《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回购股份的程序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回购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对回购方式、回购价格、定价原则、回购种类及数量、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期限等必须做出决议,回购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另外,《办法》还就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和要约方式回购做了专门的说明。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必须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回购事宜;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要约期限不少于30日,且不超过60日。《办法》还规定了股东预受股份数量超出预定回购数量的,上市公司应按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股份;数量不足的,上市公司全部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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