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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遭遇移花接木的背后(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 08:27 中国企业报
拍卖遭遇移花接木的背后(图)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面对银行债务,吴荣辉没有逃脱责任,却没有人让他担负这份责任。而在一场貌似公正的拍卖中,近4000多万元的地产在亲信的背叛与有些尴尬的执法过程中被莫名出卖,在这起诉讼困局中,他不得不踏上一条漫漫的申诉之路……

  王学会 本报记者 刘凌林/文

  曾经被称为泉州地产业“四大天王”之一的港商吴荣辉,连同他苦心经营的房地产公司,如今几乎陷入彻底停顿。起因是他所谓的“由背叛者和执法者联合导演的‘横祸’将他卷进一场诉讼旋涡”,用他律师的话说,他不得不在寻求公正的道路上奔走呼告,从而放弃心仪事业,尽管他一度怀着对家乡建设的倾注和对祖国经济发展的期许。

  被蒙在鼓里的纠纷

  1996年期间,吴荣辉经营的泉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泉州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恒丰公司)向厦门国际银行贷款800万元港币,以公司名下的“泉州恒荣商业城一期1—14、17—19房产及鲤国用(96)字第105号地块”作为抵押(此地块为工业用地)。

  1997年7月30日,吴荣辉又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其购买的泉州市鲤城区浮桥镇东浦村“恒荣商业城”临街商住楼45套房产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利益作为担保抵押给厦门国际银行,用以向厦门国际银行借款1350万元港币。

  第二次贷出港币1350万元后,恒丰公司归还了厦门国际银行350万元的贷款,于是,厦门国际银行将抵押物的其中一部分“鲤国用(96)字第105号地块”退还给恒丰公司,该地块用途变更为商业用地,字号变更为“鲤国用(96)字第402号地块”。

  之后,作为恒丰公司董事长的吴荣辉,安排当时的公司总经理潘某负责与厦门国际银行进行日常的联系与沟通,并把公司的公章、个人的私章和支票全部交到潘某手中,并令其每月向厦门国际银行及时归还月供,以便自己有更多的时间发展其他的事业。

  回想起这一安排,现在已经明白真相的吴荣辉追悔莫及:“正是这个他曾经信任的潘某,他既没有按照吴荣辉的要求及时向厦门国际银行归还月供,给银行造成吴荣辉及其恒丰公司没有还款能力的假相,还乘吴荣辉奔波忙碌之际散布谣言说:‘我们老板还不起银行的钱跑了’。”

  恒丰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之间多年建立起来的信任链条遭到破坏。在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厦门国际银行起诉了吴荣辉及其恒丰公司。经审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作出判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合计1930万元人民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裁定书,查封了吴荣辉及恒丰公司位于“泉州恒荣商业城一期1—14、17—22、42—86房产及鲤国用(96)字第402号地块”。

  面对这一判决结果,吴荣辉并没有异议,在他看来,借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让他疑惑的是,这一贷款纠纷竟是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并发展的。直到法院查封有关房产时,他才吃惊地发现自己连同公司成为被告的这一事实。

  而作为两个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吴荣辉居然至今没有看到过判决书!作为法定代表人,他也没有收到法院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记者采访印证:法院和几乎所有当事方,也都说找不到吴荣辉——是谁剥夺了他的诉权?是谁藏匿了判决书?

  不知情的执行

  和厦门国际银行贷款纠纷的判决自1998年11月开始执行以来,吴荣辉及恒丰公司一直在积极想办法履行法院的判决,并曾与厦门国际银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吴荣辉后来回忆,厦门中院执行法官只让吴荣辉及恒丰公司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字盖了章,说和解内容与厦门国际银行协商后再填写),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因此中止了本案的执行(期限半年)。

  吴荣辉回忆说,由于潘某从中作梗,他的恒丰公司没能自行变卖被查封的房地产,厦门中院恢复执行。但恢复执行后,法院再没有向被执行人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包括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查封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的通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的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由于上述法律文书无一送达被执行人吴荣辉及恒丰公司,致使吴荣辉对整个的执行过程(包括查封财产的评估、拍卖行的选择、拍卖及拍卖结果的确认等)一无所知。

  对此,厦门中院执行庭承办法官黄某的说法是,他找不到被执行人,但吴荣辉坚决予以否认。他说他有与黄法官的通话记录,而且,还通过朋友与黄法官一起吃过饭,黄法官还答应要促成他们和厦门国际银行的和解,怎么能说找不到被执行人呢?“牵强,荒唐。”黄法官矢口否认。

  吴荣辉的律师也认为:“这种由于法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造成的当事人非故意缺席的司法过程中,在当事人无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谁又会去主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呢?”法院方面解释说,我们可以等,银行愿意吗?我们的程序是合法的。

  移花接木的拍卖

  然而,案件不可避免地沿着对吴荣辉不利的方向演进。

  2003年8月,厦门捷宜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就被查封的泉州市恒荣商业城临街67套商住房(1—22、42—86)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仅为2922.73万元人民币。对此,吴荣辉认为,该评估价格明显偏低,早期曾经作过评估,保守的价格评估也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依据厦门捷宜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这一评估价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03年11月21日、2003年12月14日、2004年1月7日、2004年1月30日委托福建宸万和拍卖有限公司以每次递减的保留价公开拍卖,但均未拍卖成功。

  2004年5月25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委托福建宸万和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表面上看,这次的拍卖与前几次拍卖没有区别,评估价依然是2922.73万元人民币,保留价降至1984.4万元人民币,但在法院的委托及拍卖公司的拍卖公告中,拍卖标的却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原来的“泉州市恒荣商业城临街67套商住房(1—22、42—86号)房产”变更为:

  1、泉州市恒荣商业城一期1—14、17—22号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鲤国用(1994)字第009—1号项下的地块,面积9492平方米。

  2、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鲤国用(1994)字第009—1号项下地块(面积3807平方米)及地上建筑。

  3、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鲤国用(1996)字第402号项下地块(面积3900平方米)及地上建筑。

  “公告上的黑纸白字虽然寥寥数语,但对拍卖标的的变更却是巨大的”,吴荣辉惊奇地发现:它已经由原来的拍卖房产转变为拍卖房地产,3个地块(其中两个地块早就抵押给工商银行,后又被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共计1万多平方米(评估价格应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加上地上建筑,其价值已远远不是67套房产的价值,更不是2922.73万元人民币的评估价格所能体现其价值的。

  事实上,受到侵害的还有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拍卖的房地产中,有两个地块的抵押权已经属于华融公司,但在拍卖前,他们却没有接到任何来自法院的通知。而此前,国土资源局及吴荣辉本人已经告知法院这两个地块被抵押给工行的事实,法院最终还是将地产进行了拍卖。或许因为地域的原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让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处被动。

  “我们绝不会坐视国有资产的流失。”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副总经理李英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他们为此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多次向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和泉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福州市中院等部门主张自己的抵押权益,但至今没有结果。

  遭资格质疑的买受人

  吴荣辉还对记者说:“在这次拍卖中,一个叫做泉州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浮出水面,以保留价成为买受人,但事实证明,在拍卖时,泉州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是子虚乌有的,既没有依法成立,甚至连核定名称都没有。拍卖时,该公司作为一个法人机构根本就不存在,更不可能经营。本次拍卖,买受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律师调查取证,泉州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日期为2004年6月30日,公司核准日期为2004年7月13日,而拍卖日期却为2004年6月18日,那时的泉州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本没有成立,怎能作为买受人?

  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破绽:“评估报告显示,在评估泉州市恒荣商业城临街67套商住房价值的相关材料中,居然使用了作废的土地使用证。而依据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土地证,能准确评估出这些房地产的价值吗?”

  在估价对象调查状况中,使用和依据的材料之一是已经作废的“鲤国用(1994)字第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而真正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却是:鲤国用(1994)字第009—1号和鲤国用(1994)字第009—2号。

  更耐人寻味的是,厦门中院于2004年9月22日向泉州市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将有效的鲤国用(1994)字第009—1号和鲤国用(1994)字第009—2声明作废。

  由于抵押权人及被执行人均提出异议以及拍卖土地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泉州市国土局坚持原则,一直没有就本案的拍卖标的办理过户手续。可是不知什么原因,在今年的5月1日,泉州市国土局突然登出公告:声明鲤国用(1994)字第009—1号、009—2号两份土地使用证作废,拍卖的3块地产的使用者为泉州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个个匪夷所思的事实摆在面前,一个个无法破解的疑问在吴荣辉脑海里挥之不去。但他相信,这一结果的出现并不是依法执行的必然结果,他将所有维权的希望寄托在神圣并且庄严的法律上。

  <链 接>

  专家说法

  2005年1月,在京的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中国法学会WTO研究会会长孙琬钟教授、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教授等著名法学专家对本案执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专家一致认为:本案执行程序违法;评估报告存在瑕疵;本案拍卖标的与评估的标的物发生了重大变更,即拍卖标的物由房产变更为地产(包括一小部分房产),并没有经过评估,不是真实价值的体现,整个拍卖应当确认为无效;关于本案执行标的的拍卖,真正的竞买人和买受人是泉州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卖时,该公司作为一个法人机构根本就不存在,更不可能经营。买受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确认无效;作为本案拍卖标的的房地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法院就向承租户发出公告,要求承租户向泉州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法院将强制搬迁——这不是法院该管的事情,理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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