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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法》重新划分电信企业(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 08:21 中国企业报
《电信法》重新划分电信企业(图)
  200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出台。2002年,我国电信业的运营机制、市场格局和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电信条例》在适用和实施上显示出一定局限,《电信法》的立法和出台成为众望所归。

  本报记者 梁 忻/文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通信管理局长座谈会上,信息产业部要求,在务实推进信息产业依法行政中,要重点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电信法》立法论证,为其尽快出台创造条件。信息产业部要求,要把信息产业的依法行政的要求转变为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方式的具体行动,将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转变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信息产业部再一次作出推动《电信法》尽快出台的表态,使《电信法》立法问题受到关住。

  起草经过了25年

  2005年初,信息产业部有关负责人透露,《电信法》已被列入2005年年度一类立法计划。《电信法》送审稿已于2004年7月报国务院审议。2005年,信息产业部将全力配合做好送审稿的审查、修改、完善,跟踪和研究其他国家电信立法进展状况,并了解其电信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对电信法立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此时,据我国正式起草《电信法》的时间已经过了25年。

  1980年,我国正式开始起草《电信法》,并于1988年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5年后,1993年《电信法》起草工作开始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1998年和2003年分别列入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出台,规定了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电信网间互联调解制度、经营许可制度等,但这部《电信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得到的是业内行政管理色彩较浓、管理范围宽泛、较难操作的评价。

  2004年底,《电信法》传闻频出,《电信法》的出台与电信行业重组、3G牌照的发放直接挂钩,电信行业重组“四合二”、“六合三”版本的传言,使《电信法》出台更具神秘色彩。

  《电信法》送审稿(简称送审稿)经信息信产部及各部委审议通过基本定稿后,已于2004年7月送至国务院法制办审议。目前国务院法制办仍在征求各界意见进行修订,据估计,《电信法》送审稿将在2005年年底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预计2006年3月《电信法》出台。

  电信行业分类问题

  据悉,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电信法》送审稿在一些关键定义上,对《电信法》草案进行了大幅修改。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电信法》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阚凯力说,修改发生在对电信业务的分类上。

  送审稿第二章第八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经电信监管机构审察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在电信监管机构办理登记。”而在《电信法》草案里,电信业务被区分为第一类电信服务业和第二类电信服务业。所谓第一类电信服务业,指的是通过自己建设的电信传输设施和其他辅助设施等提供电信服务,或者将电信传输等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业。

  第二类电信服务业则被划为特殊第二类电信服务业和一般第二类电信服务业。特殊第二类电信服务业是指租用电信传输、交换等设施提供本地、长途、国家公众语音服务等业务的行业,国内目前基本没有这类企业存在,因此可以看作中国政府对WTO开放“虚拟运营商”的良好贯彻;一般第二类电信服务业是除特殊第二类电信服务业之外的电信服务业,目前的电信增值服务公司应该都在此类。

  阚凯力说,根据一、二类方法,经营第一类电信业务需要向监管机构申请发放许可证,而经营第二类电信业务只需要向监管机构备案登记即可。使得大量电信业务对外部资本放开,竞争的加剧会促进产业的迅速繁荣。

  设立电信监管委员会

  据业内人士透露,《电信法》草稿在交到国务院法制办后,包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全国律师协会等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都向法制办提议,将“设立一个国家电信监管委员会”写入《电信法》。送审稿中关于监管主体只是在第一章总则第七条中语义含糊地描述为:“国家电信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据称,考虑到现有管理机构的反对意见很强,而且新的管制机构设立也需要时间,《电信法》中很可能只对这一说法进行大概性的描述。

  资费进一步放开

  据透露,按照《电信法》送审稿的资费原则,固话、手机等基础业务资费有望进一步向市场放开。此次《电信法》将明确提出“电信资费由政府指导价向市场调节价过渡”的原则。对此业内人士认为,《电信条例》现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结合方式不会改变,但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将主要限定在竞争不充分的业务方面,以体现“普遍服务”原则;而对固话和手机的基础业务资费,则有望进一步向市场放开。

  出台宜早不宜迟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政策研究所法制监管部副主任续俊旗日前就《电信法》出台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续俊旗说,目前《电信法》的起草正由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按照立法规划积极推进,无所谓出台是否推迟,关于《电信法》出台推迟的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电信市场格局以及管理体制的不稳定,对我国的电信监管提出了问题,甚至造成电信监管一定程度的失效,不利于我国加速实现电信产业的市场化进程。但这些问题并不会对《电信法》的出台产生直接影响无论从立法的必要性还是可行性来看,《电信法》的出台已是水到渠成。

  续俊旗认为,我国正处在电信体制改革和转换的时期,从管理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手段是最有效和最常用的手段,行政管理、政府干预将逐步淡化成为辅助手段;从市场主体的角度看,法律法规则是各自利益的有效保护手段,因此须尽快出台一部兼顾各方面利益、保证竞争秩序的《电信法》。

  续俊旗说,当前电信业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互联互通不畅、市场竞争无序、普遍服务亟待监理等,这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市场监管,而缺乏法律授权的监管机构既不能有效地解决电信行业内部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又不能对自己的监管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电信法》出台宜早不宜迟。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面对新问题、新局面,缺乏行业法律原则性、专门性的规定,将会给电信业发展带来损失。

  电信业是我国经济增长最快的产业,但法律制订严重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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