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唱片公司唱凯歌(案件关注)(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 07:47 人民网-市场报
唱片公司唱凯歌(案件关注)(图)
上海二中院宣判现场

  新闻回放

  一审卡拉OK公司败诉

  海内外唱片业界与中国内地卡拉OK业界的“世纪拉锯战”有了最新进展:2005年5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0日相继做出一审判决,涉及华纳、新力等国际唱片业巨头起诉尚格(“钱柜”的经营者)、好乐迪等著名卡拉OK公司侵犯MTV作品著作权。法院认为,涉案MTV绝大多数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要求这些卡拉OK公司停止侵权,平均每首MTV作品赔偿1000元人民币。

  法官说法

  我们为什么这么判

  审理正东诉麒麟、华纳诉绿光两起案件的上海市二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芮文彪向记者阐述了法庭判决的若干背景情况。

  这两起案件为什么审理时间长达一年多?

  芮文彪说:因本案涉及MTV的法律属性和赔偿标准两大疑难法律问题,鉴于案件的判决可能对整个卡拉OK行业产生巨大影响,我院对该案高度重视,进行了深入研究,以十分谨慎和细致的态度审理本案。审理期间,我院走访了国家版权局、音著协等单位,听取了有关知识产权专家的意见。同时,我院还连续召开了有关方面的两个座谈会,听取MTV导演、摄影师、作词作曲家以及娱乐行业协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慎重地做出了判决。

  确认MTV是否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有何意义?

  若MTV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制片者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具体内容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所列示的各项权利,其中包括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当放映权受到侵害时,制作者有权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若MTV构成录像制品,则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像制品仅享有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示的4种权利,即通常所说的邻接权,其中并不包括放映权。因此若他人放映该制品时,制作者无权以“放映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上海以外的一些法院对有关MTV的案件已先后作出判决,判决赔偿的数额较高,而上海二中院判决的是每首人民币1000元,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是什么?

  芮文彪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到,在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中实际包含了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侵权行为所确定的赔偿,另一部分是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这两部分费用分别是2000元和15000元,也就是说对每首MTV,我们确定的直接赔偿数额是1000元。

  其次关于直接赔偿数额的确定。因为本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皆难以确定,故由法院综合各种因素酌定。一般来说,参照正常许可使用费计算赔偿额是一种简便易行并公平合理的办法。但鉴于我国尚未制订MTV许可使用费的统一标准,故法院参考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制定的关于音乐作品表演权的收费标准,对比音乐作品的制作成本和MTV作品的制作成本,并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持续的时间、使用MTV作品的经营规模、使用方式、经营场所的位置、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MTV作品的流行程度、本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最后确定为每首人民币1000元。

  因赔偿数额与MTV作品本身、被告的侵权状态、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具体因素有关,所以各地法院判决不同的赔偿数额也是正常的。

  法律思考

  MTV到底怎么收费?

  难道MTV的收费,都得上法庭进行诉讼,然后一首一首地付钱吗?业界和学者认为,这是成本最高的笨办法,在现实中也不可能行得通。法学教授陶鑫良认为,MTV收费必须是“整合收费”、“适度收费”、“一揽子收费”、“模糊收费”。

  首先,按曲目收费合适不合适?陶鑫良提出,从诉讼的方式看,唱片公司是按照曲目向卡拉OK公司收取费用,但是,这在现实中不大现实。根据国际惯例,著作权的收费应采取“模糊管理”而不是“精确管理”。例如,在日本,卡拉OK歌厅缴费是按照营业面积缴付月费或年费。因为,营业面积不同的歌厅,即使收录的曲目数量相同,盈利则是不同的;再者,缴付月费或年费是一种“期货缴费”,总体上是公平的。

  其次,钱缴给谁?是直接付给唱片公司还是付给代理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将音像制品用作商业用途的单位,是把费用缴纳给本国的著作权人代理机构的。事实上,不少中国的卡拉OK公司也已经将费用缴付给中国音乐家著作权协会(音著协)。如果他们再向唱片公司缴费,是为“二次收费”,这样一来,表演者、录制者等都会来讨要费用,卡拉OK公司的缴费将“无穷尽也”。而问题的关键是,中国音著协与国际唱片业协会之间没有合作关系。因此,导致国际唱片业协会发动国际唱片巨头起诉中国的卡拉OK公司。这说明一个问题,中国的知识产权代理制度还不完善。陶鑫良指出,就这些诉讼本身而言,都是唱片公司起诉卡拉OK公司的个案,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知识产权代理制度的缺失。

  《市场报》 (2005年06月03日 第七版)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周 杰 伦
无与伦比时代先锋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