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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证券放弃律师辩护?(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 11:36 南方都市报
德恒证券放弃律师辩护?(图)
德恒证券放弃律师辩护?

  “德隆刑事第一案”下月开庭,德恒委托律师集体缺席庭审“预演”

  “德隆刑事第一案”即将于6月7日上午9时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然而就在这开庭前夕的关键时刻,本报获悉,作为“德隆刑事第一案”的主体——德恒证券却突然放弃律师辩护,让业界一片哑然。

  法律专家就此指出,由于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德恒证券的这一举动将对德恒证券总裁韩新林等7名高管的审理产生直接影响。而韩新林的代理律师陈敢等认为,德恒证券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德隆刑事第一案”预演

  日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6月7日上午9时将在该院开庭审理此案。而同案被起诉的还有德恒证券总裁韩新林等7名德恒证券的高管。

  从被德隆控制的第一天起,德恒证券就成了德隆这个资本航母快速运行的平台。随着德隆系的崩溃,德恒证券的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作为德隆系第一个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德恒证券的审理被业界称为“德隆刑事第一案”。其处理结果更被业界认为将对整个德隆系的处理产生直接的示范效应。“德隆刑事第一案”的开庭也被看做是对整个德隆系审判的开始。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自然看到了此次案件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因而5月27日上午特别召聚相关的代理律师召开预备会。

  一位与会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会上除了通报了开庭时间和相关准备工作外,与会代表就案件本身和双方的分歧进行了沟通。“气氛非常热烈,大家在会上对自己一些观点和立场进行了交换。”但这位律师以还未开庭为由,拒绝透露双方关注的焦点和具体讨论的内容。

  有法律专家指出,因为像此类案件,犯罪事实非常清楚,双方关注的一个焦点只都在量刑方面。据知情人士透露,开庭当天将有公安部和最高两院的“特使”到场督战,为了保持开庭当天的连贯性和有效性,重庆市法院特别安排了这个“预备会”。

  而德恒证券总裁韩新林代理律师陈敢说,他们早在5月17日就与重庆市检察院进行了开庭前的证据交换。有法律专家就此指出,“此次预备会‘不是开庭前的例会’,召开的目的很明显就是为开庭当天进行预演,保持当天的开庭能够圆满连贯地举行。”

  德恒证券律师缺席预备会

  本来按照规定,德恒证券的代理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艳会出席此次会议,然而包括黄艳在内,德恒证券没有派任何人出席,这让大家感到非常突然。

  一位与会律师5月27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讲:“大家一开始还在等,然而一直到散会,德恒证券都没有派任何人出席。”据这位律师讲,此前虽然一直有传闻说德恒证券将放弃律师辩护,但是黄艳的缺席还是让大家颇感意外。

  5月27日中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艳在北京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确认了这个事情。黄艳说,由于德恒证券终止了她的委托代理,因而她无法出席这个会议,但黄艳同时表示,事先重庆市法院已经电话通知过要她参加这个会议,而她也向德恒证券方面通报了相关情况。

  5月30日,德恒证券上海总部办公室的一负责人以不接受任何采访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而其托管方——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则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采访。

  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德恒证券缺席预备会,主要是由于托管方——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对德恒证券的处置方案还不明朗,而德恒证券本身现在十分混乱。

  德恒证券总裁韩新林代理律师陈敢等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这是德恒证券和其托管方——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对德恒、对德恒的涉案人员、乃至对整个证券市场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应该轻易放弃。”

  德恒代理律师被停止委托

  “虽然我不知道德恒证券和华融为什么这样做,但这一举动,我感到十分突然和惋惜。”作为德恒证券的代理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艳5月27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

  “周一(5月23日)我们与德恒证券的负责人会面,商讨案件的辩护思路,并就有关意见进行交换。并约好周三或者周四(即5月25日或26日)与上海总部和华融的负责人会面。”黄艳说。

  “但5月25日我们接到德恒证券方面的电话通知,要我们暂缓。而26日德恒证券明确表示由于其托管方——华融表示由于尚有重要文件在寄送途中为由,要求我们停止相关的委托工作,而停止委托的书面通知,今天(27日)下午会送到他们律师事务所。”

  “虽然到现在为止,我们也不能排除我们合作的可能,毕竟到开庭时间(7月6日)还有一定时间,但我们对德恒证券的这一举动感到十分突然和惋惜。”黄律师指出,德恒证券的这个案件在中国的证券发展史上必定要记上一笔。作为国家第一个作为刑事案件来审理的证券公司,它的审理结果可以看做是政府态度的一种体现,案件的审理对以后证券公司的操作行为和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将产生方向性的指引作用。

  黄律师同时也强调,作为单位犯罪,德恒证券的这个行为,必然会对其德恒高管的审理产生重要影响,简单地说,如果单位犯罪的罪名不成立,对其责任人的指控也就自然不成立。

  此外,黄律师还特别强调,德恒证券停止她的委托行为不一定代表德恒证券放弃辩护权利,德恒可以委托其他的律师辩护或直接派代表上庭辩护。

  而对于德恒证券停止律师委托行为这件事,德恒证券有关部门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公司的负责人都拒绝接受采访。

  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据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控德恒证券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高达208.89亿元;二是,作为德恒证券的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的德恒证券总裁韩新林、副总裁郭建伟等7人也被依法起诉,涉案罪名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了解,被起诉的7个人分别是德恒证券总裁韩新林、副总裁郭建伟、副总裁邵义政、原副总会计师李普选、投资部经理王维刚、资产管理部经理王政和资产管理部经理谢云燕。据悉,现在这7名高管都已经委托律师为其辩护,而据韩新林的代理律师陈敢介绍,他所在的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就代理了3名高管,除了韩新林之外,他的同事姜远宏和陈彦分别代理了副总裁邵义政、原副总会计师李普选。

  而德恒证券总裁韩新林、副总裁郭建伟等7名高管的起诉理由是,作为德恒证券的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他们的涉案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院在起诉书中同时表示,鉴于案发前,德恒证券有关责任人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了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事实,属于自首,对其处罚还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报记者 卢荣

  背景

  德恒证券频频挪用委托理财资金

  德恒证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金7.65亿元,大股东为新疆金新信托投资公司。证监会证监机构(2002)68号文批示,公司成立后业务“比照综合类券商经营”。

  自成立以来德恒证券便没有盈利过。公司报表显示,2002年亏损4000多万元,2003年亏损近1亿元。德恒证券在传统的业务领域乏善可陈,但在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却后发制人,资金规模甚至超过了一些老牌综合类券商。

  一位熟知德恒证券内幕的人士表示,德恒证券到底挪用了多少资金炒股,在它向外界提供的公开报表上是看不出来的。有一种做账方法,能将委托理财资金“洗”干净,名正言顺地以自有资金形式炒股。

  从公开资料中可查实的德恒证券及各地营业部挪用客户委托理财资金的事件有:

  挪用渝开发(000514)4000万元保证金;

  挪用合金投资的1.44亿元国债投资;

  挪用上工股份(600843)3000万元;

  挪用茉织华(600555)5.5亿元。

  名词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刑法》中是一个不小的罪名。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我们将为德恒作有罪诉讼”

  ——专访德恒证券总裁韩新林代理律师陈敢

  5月27日上午重庆法院召开预备会。中午12:25刚刚参加完预备会,德恒证券总裁韩新林代理律师陈敢饿着肚子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采访中,陈律师就案件本身、韩新林等关切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最高两院密切关注此案”

  南方都市报(以下简称“南都”):你刚刚从预备会上出来,能否向我们介绍一下预备会上的情况?

  陈敢:这次预备会主要是法院征求代理律师对他们评审准备工作的意见。目的就是为了这个案件能够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审理。此外,法院为了引起大家重视,还特意透露,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非常关注此案,开庭当天,有关部门将到庭旁听。

  南都:那么大家在会上的议题主要有哪些?会议关注的焦点是什么?

  陈敢:大家讨论的气氛非常热烈,但是由于目前案件还未开庭,关于案件本身的东西,现在还不方便透露,但我在会上明确提出,本案的审理将有利于规范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规范券商的中介行为,规范证券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因而希望大家高度重视。

  “审理结果影响德隆系的处理”

  南都:作为德恒证券总裁韩新林代理律师,你将如何开庭为当事方辩护?

  陈敢:具体的诉讼方案,目前我还不方便公布,但我对检察院的指控,在很多地方有重大的分歧,我们对此信心十足,但最终结果是谁对谁错,要由人民法院来判决。如果判决不公,或者离我们的目标太远,我们肯定要上诉。

  南都:你们的最低目标是什么?听说你们采取的是“有罪诉讼”?

  陈敢:此次我们采取的诉讼方式的确是“有罪澄清”或者叫“有罪诉讼”,这主要是考虑到本次案件的实际特点——单位犯罪。而这也是我当事人的考虑的。

  南都:你如何看待这个案件本身?为什么称之为“德隆刑事第一案”?

  陈敢:本身这个案件就是德隆系第一个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因而会被业界称为“德隆刑事第一案”。案件本身由于其特殊性,可以说史无前例,再加上它的重要性,因而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德恒证券及其高管的处理,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德隆系的处理,对证券行业也将产生重要影响。因而我把本案的审理意义归纳为“三个有利于”(有利于规范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规范券商的中介行为,规范证券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

  本报记者 卢荣

  责任编辑:张克然 姚虹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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