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宋西林北京报道】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提供的消息:从今年4月底开始,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应引咎辞职或撤职。
近日下发实行的《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突出对重特大事故问责的原则,特别是强化了对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总部相关部门领导安全责任的追究。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三、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五、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
《规定》按“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分别制定了处罚规定。处罚本着从严原则,明确规定,对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应引咎辞职或撤职。对领导干部处分的定量原则,主要参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302号令以及近几年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几起重特大事故处理的案例。而对事故级别的界定,主要依据是原国家劳动部1990年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以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规定》主要针对重大及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责任追究对象限定为在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总部相关部门领导之内。对本规定以外的一般责任事故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则由直属企业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问责制度,逐层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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