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中国石化实行重大事故问责制(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 09:03 中国企业报
中国石化实行重大事故问责制(图)
  【记者宋西林北京报道】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提供的消息:从今年4月底开始,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应引咎辞职或撤职。

  近日下发实行的《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突出对重特大事故问责的原则,特别是强化了对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总部相关部门领导安全责任的追究。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三、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五、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

  《规定》按“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分别制定了处罚规定。处罚本着从严原则,明确规定,对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应引咎辞职或撤职。对领导干部处分的定量原则,主要参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302号令以及近几年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几起重特大事故处理的案例。而对事故级别的界定,主要依据是原国家劳动部1990年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以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规定》主要针对重大及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责任追究对象限定为在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总部相关部门领导之内。对本规定以外的一般责任事故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则由直属企业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问责制度,逐层进行责任追究。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周 杰 伦
无与伦比时代先锋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