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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遏制资源浪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 10:11 经济参考报

  国土资源部一项调查表明,我国煤炭企业资源回收率严重偏低,国有矿井回采率平均45%左右,乡镇和个体矿井回采率只有15%到20%,能源开发浪费现象十分惊人。这种状况在西部尤为明显。中国西部省区蕴藏着丰富的煤炭资源,按照国家要求应采用分层技术逐层开采,资源利用率要达到75%以上。可许多煤矿为了降低成本、省时省事,大都采用“吃菜心”开采、“挑肥弃瘦”从煤层中间开挖一趟,上下层原煤统统弃之不要。

  据统计,我国从1949年至2004年间累计产煤约360亿吨,但所消耗的煤炭资源却高达1000亿吨,白白扔掉了640亿吨煤炭,按2004年全国煤炭消费总量计算,这些浪费的煤资源够我们使用38年。为此,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年内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坚决遏制资源浪费现象。

  资源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资源富有经济发展就有后劲,资源匮乏必然受制于人。21世纪世界经济竞争正在由科技竞争、产品竞争、营销竞争全面转入资源竞争,如最近中国与日本争夺俄罗斯石油出口管线铺设,在东海争夺海底油气田归属权就是明显例证。

  我们的传统观念是:“中国地大物博,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科学家和地质学家经过几十年勘探、研究,认为中国是一个人均拥有资源的贫乏国。如今中国有50多种矿产资源需要进口,贮藏量最丰富的煤炭只够开采六七十年。陆地石油资源大约再采20年左右将要枯竭,2004年中国石油进口首次突破1亿吨大关,占全国石油消费总量的40%。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资源消耗量必然越来越大,资源紧张和短缺将愈加凸现,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

  煤炭、石油、天然气是不可再生的一次能源,弥足珍贵。遏制对一次能源的浪费,必须依靠立法。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已经把资源管理纳入国家法律,专门制订、颁布《能源法》或《资源法》,明确界定浪费资源属于犯罪行为,企业法人要受到高额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相比较,我们依法管理资源的思路和措施明显滞后,虽然前些年出台了《电力法》、《矿产资源法》等具有行业特点的单项法律法规,但主要用于规范安全生产或电力设施的保护。由于当时资源供给矛盾尚未显现或不太明显,比如几年前煤炭供大于求,呈现买方市场,这些行业特色浓厚的单项法律法规基本没有涉及资源保护,更没规定对能源浪费的处罚条款。

  如今情况大不一样,资源尤其是能源日趋紧张,成为中国经济宏观调控必须首先考虑的战略问题、核心问题。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部综合性的《国家能源法》或《国家资源法》严格规范资源的开采、使用;规范矿山对国家资源的保护责任以及占用国家资源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义务;对破坏、浪费国家资源进行法律定性和处罚等。

  有效遏制资源浪费现象还需要大刀阔斧地改革收费、征税等管理体制和办法,奖励节约,制裁浪费。从经济上分析,造成浪费的根本原因在于煤炭资源的无偿使用,企业长期依赖国家无偿划拨煤炭资源,缺乏节约利用资源的意识和有效的运行机制,煤矿对国家矿产无偿占用,故浪费不觉得心疼。因此,有必要让经济杠杆这只“手”动起来,较大幅度地提高矿山占用国家资源的经济代价,变无偿为有偿,为廉价占用为高额占用。且按照资源使用质量确定交费或征税标准,资源利用率越高交费、纳税越少,反之,回采率越低交费、纳税越高。通过经济杠杆调节,让那些不惜浪费国家资源“吃菜心”开挖的煤矿“出血”、付出昂贵代价。(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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