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政府系统工作人员“十不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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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 10:16 商务部网站 | ||||||||||||
2005年3月9日,青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青县政府系统工作人员“十不准”规定》,并于2005年3月11日起施行,其内容如下:青县政府系统工作人员“十不准”规定为规范政府工作人员行为,转变作风,提高效率,促进廉洁从政,改善政府形象,优化发展环境,特制定如下规定:一、不准对政府决策和命令顶着不办、拖着不办或推诿扯皮、敷衍应付。二、不准不顾青县利益,重大事项不请示、不报告,我行我素,自行其是。三、不准对外来客商和市民咨询说“不知道”。四、不准未经批准、备案进重点企业检
(信息来源:沧州市青县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河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