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9日,青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青县政府系统工作人员“十不准”规定》,并于2005年3月11日起施行,其内容如下:青县政府系统工作人员“十不准”规定为规范政府工作人员行为,转变作风,提高效率,促进廉洁从政,改善政府形象,优化发展环境,特制定如下规定:一、不准对政府决策和命令顶着不办、拖着不办或推诿扯皮、敷衍应付。二、不准不顾青县利益,重大事项不请示、不报告,我行我素,自行其是。三、不准对外来客商和市民咨询说“不知道”。四、不准未经批准、备案进重点企业检
查、收费、罚款。五、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六、不准向行政相对人借钱、借物、强买强卖、强揽业务、指定交易。七、不准工作日中午非公务饮酒。八、不准参与和支持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九、不准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产权处置。十、不准用公款组织旅游、互相宴请、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以上规定,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政府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乡镇)。本规定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信息来源:沧州市青县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河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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