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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红事件后遗症:受侵害消费者索赔无门(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 09:24 经济参考报

  

苏丹红事件后遗症:受侵害消费者索赔无门(图)

图为工作人员在倾倒含苏丹红的问题食品 图片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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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百胜餐饮集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旗下品牌肯德基苏丹红事件的调查结果。调查显示,肯德基含苏丹红食品仅出现在中国,其他国家并未发现任何苏丹红成分。

  当记者问到“目前有许多消费者持发票向肯德基索要赔偿,对此,肯德基将如何应对”时,肯德基没有细说赔偿方案,只表示百胜不会回避责任,如果法律判定肯德基所属的百胜应当承担责任,百胜肯定不会推脱。

  尽管有专家解释“微量食用‘苏丹红’对健康无损”,但仍不时可以听到消费者愤怒的声音:“对含有‘苏丹红’的问题产品不能只是紧急召回就算完事!关键是要对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权益给予补偿!”

  自3月4日北京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率先披露从亨氏辣椒酱中检出“苏丹红”后,全国各地又相继从市场检查中发现肯德基辣鸡翅等一批“涉红”食品,由此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普遍关注和担忧。来自新华网北京频道的消息称,尽管有专家解释“微量食用‘苏丹红’对健康无损”,但仍不时可以听到消费者愤怒的声音:“对含有‘苏丹红’的问题产品不能只是紧急召回就算完事!关键是要对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权益给予补偿!”

  索赔遭遇“冷待”

  家住北京洋桥附近的一位消费者因为在肯德基餐厅食用了含有苏丹红的香辣鸡腿堡和香辣鸡翅要求向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索赔,结果被该公司所属的餐厅以发票上看不出消费日期、具体消费产品和拿不出消费产品的样品等理由加以拒绝。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消费者说,他是3月8日前后在西单图书大厦附近的肯德基餐厅消费的,当时几个朋友点了香辣鸡翅、香辣鸡腿堡等食物。事后为了刮奖,他向该餐厅要了发票。发票上只有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日期、付款单位甚至税务登记号都是空白的。前两天媒体报道肯德基的相关食品发现使用苏丹红之后,他觉得对自己身体健康产生了影响,于是想向肯德基公司索赔。

  然而,当他向距离自己家最近的洋桥肯德基餐厅咨询时,该餐馆工作人员却告诉他,除非发票能明确表明肖先生购买的是什么产品,然后再提供所购买的产品样品才能考虑赔偿。他说:“在肯德基购买的食品早就进了肚子,哪里去找产品样品?何况肯德基一向没有给顾客打印明细小票,怎么表明自己消费的东西是不是此次涉及苏丹红的产品?”

  记者在北京采访发现,肯德基相关产品调料中含有苏丹红一号的消息公布后,许多消费者称自己平时在肯德基餐厅就餐时,大部分时候都没有索要消费发票。自从四川推出有奖发票后,才开始偶尔索要发票,但是发票上只有中国百胜餐饮集团的公章,没有具体的消费项目。如果身体出现不适反应,消费者不知如何证明自己曾食用过新奥尔良烤翅和新奥尔良烤鸡腿堡。

  “当听到肯德基食品检出苏丹红后,心里一直感到不舒服。”在北京王府井附近上班的一位消费者说,他每周至少带家人到肯德基餐厅用一次餐,而且几乎每次都少不了购买辣鸡腿汉堡和香辣鸡翅,至今已坚持了四五年。令他更难以接受的是,“每次到肯德基消费都没有购物凭证,现在想向肯德基讨个说法都很困难。”尽管肯德基已更换调料供应商并恢复销售,但他表示今后再也不敢吃肯德基的食品。

  目前,沈阳一位11岁女孩和上海一位孕妇已向“肯德基”讨说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消费者说:“这些违法问题产品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尽管没有立刻显现出来,但如果不进一步追究,它们所造成的危害,必然从消费者转嫁到国家和社会身上。”

  一种严重违约行为

  然而,消费者索赔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目前,我国大多数消费者都没有索要和保留消费凭证的习惯,多数经营者也不主动向顾客提供发票,这就给消费者索赔带来很大困难。有关专家认为,主动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是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索要发票是其权利,开出的发票不明确是经营者的过失。只要消费者能有证据证明与经营者存在消费合同关系并食用了有害食品,就可以向违法经营者进行索赔。

  北京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认为,亨氏美味源、肯德基等销售含有“苏丹红”的食品,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但是,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赔会有一定困难。因为要有证据证明消费者食用了含“苏丹红”食品,而且是因为这种食品造成了健康方面的损害,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检查。而“苏丹红”对人体的危害可能是潜在的、潜伏的,不可能今天吃了“苏丹红”,明天就检测出对身体造成危害。

  另一位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执法人士认为,违法销售“苏丹红”食品的经营者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合同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比如到饭店吃饭给票和上车购票,这都是合同关系。消费者到肯德基店就餐也是一种消费合同关系。如果提供的食品不能满足合同的约定,就是一种违约责任。按正常交易惯例,经营者提供的食品要符合国家卫生法的规定,食品含有添加剂要符合食品添加剂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现在有的经营者提供的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苏丹红”,这就意味着不符合有关规定,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严重违约行为。而违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完成可以用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提起“违约之诉”。比如,只要消费者能举出自己确实在肯德基就餐过,有票据更好,就能认定与肯德基之间有消费合同关系。既然有合同关系,只要肯德基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就可以依照合同和有关规定要求肯德基承担违约责任,这一点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记者采访发现,有的消费者虽有购物小票,但并没有注明具体的消费食品。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虽然小票上没有标明是否食用了含有“苏丹红”的食品,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正式发票或票据,并写明消费者品名或名称。如果由于经营者过错造成的未写明名称,那么只要消费者认定吃了含“苏丹红”的食品就可以。如果经营者不认可消费者吃了含“苏丹红”食品,那么经营者要举反证。否则,经营者要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小票也能索赔

  不容忽视的一个事实是,还有很多消费者没有小票,虽然吃过含“苏丹红”食品但是无法举出书面的证据,这已成为困扰很多消费者主张权益的一大难点。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接受记者专访时认为,消费者没有票据,也能向违法经营者索赔。

  邱宝昌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实际上,政府行政部门可以封存违法经营者的账户,核查进了多少原料,可配备多少食品、销售多少钱等。消费者组织也可以代表消费者,让违法经营者不仅承担行政责任,而且承担民事责任。目前,行政处罚仅几万元,而违法食品的销售额却大得惊人。不能让违法经营者只承担小量的行政责任,而不承担大量的巨额的民事责任。可以要求违法经营者首先向消费者组织赔偿,如果消费者有证据可从消费者组织领取赔偿金。如果不能领取的,那就归所有的消费者,作为保护消费者的基金,哪怕上交国库存,也决不能让违法的经营者占便宜。

  从赔偿角度说,行政部门不仅要查违法经营执法人员查封者的账户,还应对经营者的监控录像予以封存,因为肯德基店一般都有监控录像。这样,便于消费者举证。消费者只要能证明在肯德基店消费过,并食用了含“苏丹红”的食品,基德基店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就可以向肯德基店索赔,有小票凭小票,没小票凭录像。因此,行政部门一定要封存肯德基的监控录像,以便消费者主张自己的权益。

  邱宝昌指出,在国外有惩罚性赔偿。如美国有个食品药品管理局,不像中国门槛那么高,不管生产什么食品药品都可以报,但只要消费者投诉反映并经临床验证了这个食品药品有问题,那就可以对生产经营者罚得倾家荡产,并承担很多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让你不敢轻易地违法,否则招致的是灭顶之灾。而中国,如果消费者得不到民事赔偿的话,那么违法经营者只承担了行政责任。按行政处罚法,单项处罚一般不超过3万元,对违法者无伤大雅,而他一天可以向全国销售几百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规定,违法经营100万元可以罚200万元。但现在区区3万元行政处罚不足对违法经营者以警醒,其违法成本太低了,这正是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此外,还要建立一个综合执法部门,不能这个领域你管,那个领域我管,一旦出了问题谁都管不了,消除食品药品管理上的“真空”。(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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