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招标单位在对出租车营运证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违法招标,江苏省盐城市的两家出租车公司将招标单位——盐城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盐城市客管处)和盐城市建设局推上了被告席。3月18日,周末报记者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旁听了这起行政官司。引人注意也耐人寻味的是,除了两家出租车公司作为原告外,盐城市其余十几家出租车公司(不管是中标还是未中标公司)大都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并由此引发了此次招投标是否违法之争。
硬软分值定命运
1995年11月,盐城市废止了以往的行政审批出租车经营权证的做法,实行公开拍卖。当时,5年期的营运证拍到了10.9万元。2001年,考虑到出租车行业整体情况,盐城市政府决定将5年期营运证延长至8年,同时鼓励将出租车型更换为悦达汽车集团生产的普莱特车。
2004年12月,盐城市有430辆出租车营运证到期,该市建设局决定对经营权到期的出租车营运证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委托盐城市客管处具体承办。招投标过程中,盐城市16家出租车公司,除悦达出租汽车公司因故被取消投标资格外,其余的15家出租车公司均参加了招标。430辆出租车被分为6个标段:1个标段为80辆,另5个标段分别为70辆。也就是说,15家公司中只有6家公司可以中标。
根据招投标书的评分内容,财务状况和基础设施等硬件的分值,也就是被广大出租车公司认为是客观分的占有30多分;而司机着装、有无投诉等软指标的分值,被出租车公司认为是主观分的则占了60多分。
开标引发质疑
2004年12月30日,招投标开标,一些出租车公司感到不平,他们认为,该市客管处却只公布了中标结果的总分,而未公开各竞标人各项标准的分值情况。
一些未能中标的出租车公司向记者表示,他们无法理解客管处的做法,既然评分是公正的,为何不能公之于众,盐城市并不大,各出租车公司都互相了解,中标的某些公司好在何处?主管部门的评分可以给一些启示,至少能让大家有一个学习的方向,为何多次要求,客管处都一概予以拒绝呢?
质疑者以公共事业经营权招投标法规定为依据,提出,特许行业招投标有公开接受质询、公开答辩的严格要求,而在此次招投标活动中,公开接受质询与答辩的程序只字未提。“此程序删除后,整个招投标环节中缺少了一个去伪存真的把关环节。”提到该程序,一位出租车公司的老总愤愤不平地告诉记者,标书中对软指标的叙述,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招投标的结果,无法真实反映竞标者的真实实力。
投标要签“霸王合同”?
据了解,盐城市出租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属于各家出租车公司,挂靠经营只是一种经营形式。在这次招投标的过程中,盐城市客管处要求:出租车公司要想参与招投标,必须先承诺:“凡是挂靠经营的出租汽车公司不管是否中标,都要无条件地将出租车过户给中标企业”,而“车辆在原企业发生的事故、债权和债务,由原负责人和原企业承担”。
此举使多家出租车公司非常不满,几家出租车公司的领导向记者反映认为,这是“霸王合同”。一位出租车公司的负责人向记者举了这么一个例子:比如一个出租车公司有5辆出租车的营运证到期,而其中一辆出租车之前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了人,形成了几十万元的债务,如果要让这家公司将5辆出租车过户给中标公司,而把几十万元的债务留在自家身上,有谁会同意?
优惠政策之争
盐城市政府1999年226号文件规定,市区取得出租车营运权的公司新增和更新出租车,使用悦达汽车的比例应不少于80%;使用悦达车作为出租车的减免营运证有偿使用费30%。盐城市有不少出租车公司悦达车的使用率都在90%以上,也都在5年有效期内,这些公司表示,他们并没有减免过任何费用,也没有见过这个文件。盐城鑫宏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向记者解释,正是因为他们未能享受到两项优惠政策,才认为是客管处欠他们应享有的补偿款,而且所欠金额超过了投标应预交的保证金,故拒绝再交纳,其结果竟被取消了投标资格。
律师说法
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张明文律师认为:根据建设部2004年3月19日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他提请注意“应当”二字。
其中第三款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优先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一般用语,“应当”这两个字就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盐城市客管处认为质询和公开答辩不是法律必经程序,这种观点是与法律法规相悖的。仅从招投标过程中没有质询和公开答辩的程序来看,可以认为此次招投标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日前,盐城鑫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和盐城市银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已就本次招投标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此次招投标结果。3月18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各方围绕着此次招投标的公开与公正性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法院宣布,将择日开庭继续审理此案。(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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