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上海汽车买卖“样板合同”惨遭冷遇(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 08:49 经济参考报
  备受各界关注、被称为购车者权益“护身符”的上海《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在正面对一个尴尬的数字:出台数月来,只售出约4000份,仅仅相当于一家大型汽车销售公司两个多月的使用量。
上海汽车买卖“样板合同”惨遭冷遇(图)
出台前千呼万唤,出台时闪亮登场,出台之初好评如潮,现如今却遭受冷遇——上海《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短短4个多月中尝遍了“人世冷暖”。

  “维权难”唤来“护身符”

  汽车消费维权难,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上海,汽车消费投诉的数量正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

  长期以来,由于汽车买卖合同由销售商单方面提供,合同中许多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设置,使得因合同问题而引致的投诉占到投诉总量的60%左右。

  在国内许多城市,都曾发生过车主直接将“问题车”开到车展门口,向参观者散发印有“买车容易,维权难”字样的宣传单,以发泄心中不平。脾气火爆一点儿的车主,还屡屡上演怒砸“病车”的事件。

  为了解决汽车销售合同纠纷不断、汽车消费居高不下的问题,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共同研究、制订、出台了《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经过字斟句酌的四易其稿,这份“样板合同”终于在2004年11月1日正式向上海全市范围内的汽车销售企业推广。

  专家表示,制订、出台示范合同文本,可以从源头上对汽车销售行为加以规范。由于示范合同经过反复斟酌,并将买卖双方的责、权、利等内容明确写入合同,不仅可以消除“合同陷阱”、“霸王条款”,而且当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避免扯皮,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购车者的正当权益。

  汽车买卖“样板合同”一诞生,立即引来如潮的好评。有专家评价“这是汽车买卖进入市场经济以来第一个真正规范的合同”。而在当地媒体的报道中,“买车不再被‘牵着鼻子走’”、“消费者维权有据,经销商清白赚钱”等标题,更是频频出现。

  生意惨淡卖方不愿“添烦”

  但出人意料的是,久负期望的汽车买卖“样板合同”亮相不久,却蜕变成了中看不中用的“花瓶”。

  上海市沪青平公路与中春路交汇一带,聚集着沪上多家规模颇大的汽车销售公司。近日记者实地走访了四五家销售企业的售车大厅,发现竟然没有一家经销商使用过新版的《汽车买卖合同》。

  华翔路上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业务员小许递给记者一份浅蓝色的《汽车销售及服务合同》,在这份他们最常用的销售合同中,买卖信息记载简明扼要——车型、颜色、价格、代缴税费、是否代办上牌等配套服务。“双方谈好价钱后,我签一份合同只要花上5分钟左右。但是如果换用现在的新版《合同》,从头到尾有14页,要向消费者解释的内容特别多,怎么也得花上1个小时!”小许被同行们称为“明星级”销售员,他对记者说,“眼下车市低迷,经销商的利润非常薄,卖一辆车本来就赚不了多少钱。如果连签一份合同都要花上1个小时,我们还不如不做这笔生意……”

  据了解,在汽车经销商眼中,卖车的“理想模式”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速战速决”。前些年车市火爆的时候,汽车经销商已经习惯于“朝南坐”,填写内容简略的合同,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销售员几乎不使用合同。

  近年来国内车市逐渐步入萧条。一方面,汽车买卖合同条款的细化、增多,显著影响着车辆的销售速度;另一方面,部分经销商本能地试图逃避合同“紧箍咒”,能不用就不用,以此降低自身风险、省却各种麻烦。

  “样板合同”受到经销商的冷遇,也不乏一些外部限制。

  记者了解到,就汽车销售而言,品牌主机厂一般都有自己设计的专用合同文本,而汽车品牌专卖店必须听命于汽车生产商,使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否则其销售就将不被厂方承认。因此,销售商通常不敢“越雷池半步”。

  此外,汽车经销商不能擅自印制“样板合同”,必须统一购买,每份要花5元钱的工本费,全年累计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在如今车市利益趋薄的境况下,商家免不了斤斤计较,能省则省。

  “我们要是用新《合同》,就是自寻烦恼。消费者如果一定要用,我干脆就不卖。”一位姓程的销售公司负责人说。

  “样板合同”内容太超前

  记者调查发现,经销商对汽车买卖“样板合同”敬而远之,并不止是“嫌麻烦”这么简单。尤其是新版《合同》中增加的质量承诺规定,让许多经销商感觉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风险太大。

  新《合同》第七条“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被外界看作一项在合同上试行“汽车三包政策”的有益探索。其中规定:“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经销商)应负责为乙方(消费者)换车或退车。”与此同时,“按照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

  对此,不少经销商表示难以接受。他们认为,车辆的许多质量问题是在生产环节中形成的,在《合同》中所涉及与厂家有关的内容没有明确责任人归属的情况下,让经销商先承担起所有的责任,难免会遭到抵触。

  一位汽销业务员表示,“样本合同”的制订者并不完全了解汽车销售行业的实际情况。他介绍说,目前市场上的各类汽车销售合同,其功能主要是对购车配套服务的约定。譬如上车牌、代办保险、代缴购置税、代缴养路费、车辆装潢等“一条龙服务”的承诺协议。

  一家主营售卖面包车的销售公司业务员说,消费者购车后的主要维权凭证是保修卡,而造成消费者维权难,很多原因都要归咎于厂家。因此,当前需要完善的不应只是销售合同,更重要的是健全汽车保修环节的条款规范。

  “新《合同》把生产商的责任转移到经销商头上,我们怎么可能自愿接受呢?”销售员小许说,一些同行甚至把《合同》中的质量承诺规定称为“消费者的霸王条款”。

  行业自律缺少法律支撑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许多购车者对于汽车买卖“样板合同”缺乏了解。一位顾姓消费者表示,去年曾经听说过上海要出台汽车销售示范合同,但后来发现,这种“样本合同”并不是强制性的。实际交易中,合同怎么签,还得听汽车销售商的。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我国汽车销售市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导致汽车消费“维权难”问题一直难以根治的关键原因。“汽车‘三包’政策的大气候不形成,仅仅用一份没有强制约束力的示范合同来作出质量约定,其实际意义不大。执行示范合同,对于经销商来说就是主动‘自我牺牲’。”

  上海法律界专家认为,由地方政府部门牵头制订示范合同,属于一种行业自律行为,而行业自律如果没有法律支撑,就会遭遇一厢情愿的尴尬。汽车消费者的维权难,关键就在于相关立法的缺席。目前,汽车消费还不能像购买家电那样实行“三包”,刚买的新车即便质量问题严重,也很难方便地退货、换货。如果这些问题不从法律上加以解决,购车者就很难改变利益受损的困境。

  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要约是否达成的表现,就是合同。而合同的根本生命力,在于刚性的法规。示范合同不是强制执行的,所以它的“身段”很难硬得起来。而正是由于我国汽车“三包”规则的缺位,才使得购车者在维权时捉襟见肘,导致过激维权、无序维权的事件屡屡发生。

  近来,各地对汽车“三包”法规发出了空前响亮的呼唤声。令人欣慰的是,日前在上海举行的“汽车政策及市场信息研讨会”上,有关方面透露,我国汽车“三包”法规近期有望出台,造车、卖车和用车三者将统一到有法可依的平台上,我国汽车消费者将会拥有真正意义上的维权“护身符”。

  作者::高路 俞丽虹

  (来源:经济参考报)





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百事音乐风云榜投票
严查苏丹红食品
房贷利率上调
F1新赛季 围棋春兰杯
骑士号帆船欧亚航海
安徒生诞辰200周年
购房贷款提前还贷指南
北京在售楼盘分布图
《新浪之道》连载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