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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个洋商标发个大横财(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 16:01 金羊网-羊城晚报
  如今这种商标“租用”之风在广东盛吹,仅省商标事务所一个月就备案60多件

  文/本报记者 姚志德 图/本报记者 陈春鸣

  最近,有百多年历史的安徽“祁门红茶”商标通过拍卖易主,成交金额高达2520万元,但这场拍卖的标的不是“祁门红茶”商标本身,而是它的使用权。换言之,竞拍成功的浙江一家茶叶公司交出这笔巨款,仅仅是“租用”了这一商标。这次拍卖也引发了人们对“租用”商标的关注。

  有让有租 商标许可日盛

  广东省商标事务所负责人董宜东告诉记者,“租用”只是个通俗说法,商标界的严格称谓是“商标使用许可”。眼下这种各取所需的做法越来越普遍。董宜东告诉记者,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一个月来做成的商标许可备案超过60件。商标许可已经成为国内商标事务所、商标咨询机构一块重要的业务。
租个洋商标发个大横财(图)
从被许可方来说,“租用”商标的出发点,大多数是希望借稍有基础的品牌,“四两拨千斤”。但对于许可方来说,出发点就五花八门了。有的是想盘活闲置商标;有的是自身经营不善,希望利用商标“收租”;有的是因为商标所有权复杂,不适宜将商标转让,转而“出租”;有的本身就在从事品牌授权经营,“出租”商标是其必然手段……

  “租用”之风还吹到了外国商标身上。深圳一家专做海外商标“租赁”的中介商告诉记者,国内一些有点见识的服装皮具经营商,每年花十万八万元“租用”外国一些并不太知名的商标,在国内注册使用,凭借这一招,产品卖价立马提高。这种做法虽属取巧,但对于尚处于积累阶段的中小企业却是立竿见影,也比“傍”外国名牌在国内注册相似商标的“假洋鬼子”高明。

  讲权讲责 防止猫腻纠纷

  董宜东说,商标许可不能超出“商标权”本身的地域限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经过许可后只能在中国受保护。还有,经过许可后,被许可人能够将商标在哪些类别哪些具体产品上使用,使用权利大小,附加的使用条件等,这些都需要许可双方协商并签定详细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确立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纠纷。

  像“祁门红茶”商标,祁门县在拍卖前就作出了详细解释:收购方获得“祁山”牌祁门红茶商标使用权,但不得自行转让,亦不得在祁门县以外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商标所有权属于祁门县人民政府;收购方必须确保祁门红茶继续生产,并保证今年投入生产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五年内茶叶生产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

  据悉,《商标法》虽明文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但目前仍有不少商标许可案只签合同没有备案。对此董宜东表示,不备案虽然不影响合同效力,作为一般的经济合同也会受到法律保护,但存在着不能有效剥夺所谓“善意第三人”权利的隐患,即当许可人违约将商标许可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时,这个第三人的权利也受法律保护,在纠纷诉讼中,如果他坚持使用该商标而不要经济赔偿,会对被许可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至于“租用”国外商标,被骗的风险也很大,因为要查询国外商标的真实性和使用状况,更加不便,也要花更多成本。

  链接:“租用”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子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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