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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中国消费维权论坛发言摘要(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 10:00 经济参考报
2005中国消费维权论坛发言摘要(图)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法周日3.15来临之际,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支持下,在京举行了2005中国消费维权论坛,一些经济学家,法学家,政府官员、企业家,维权机构及消费者代表,在论坛上就如何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如何倡导理性消费,理智维权和谐共处的消费维权观,如何营造良好和谐的消费环境,消费维权与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平社会等一系列的主题进行演讲。

  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目标与实际有差距

  纵观世界维权运动,经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消费者主导阶段,也是初创阶段。伴随着消费者初期萌发的维权意识,各种消费维权组织大量建立,开始在消费维权当中,担当重要的角色。第二个阶段是政府主导阶段,政府有关专门机构,包括司法机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当中,作用日益凸现。第三个阶段是社会主导阶段。一个显著标志和特征是,相当多的企业参与消费者投诉,包括政府以有关消费者维权组织进行沟通,消费者个人具备科学消费、理性消费的意识。

  我国消费维权的运动历史虽然不长,但是发展比较迅速。

  然而我国消费维权从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同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和利益保护的目标来看,还有很大差距。在当前的消费者维权过程当中,产生不和谐的两极:一极以一部分或者少数厂商以大欺小,欺骗或者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缺乏人文关怀。同时,也确有极少数个别消费者,在非理性消费以后,又做出非理智的维权行为。成为正常解决消费纠纷的一个障碍。这是我国目前市场制度不健全,生产者责任意识不强,消费者群体的理智维权水平不高,对媒体宣传的心里承受力和辨别力不强的具体表现。而论坛提出的理性消费、理智维权、和谐共处这样一个理念,正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治这些不健康维权意识和行为的一剂良方。

  人大法学院教授徐孟洲:加强消费者保护立法

  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消费维权实际上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加强消费者保护立法是完善消费者保护法律机制的前提。目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消费者的义务,在消法里没有规定。我们知道权利和义务这是一个法律主体应该具备的。我们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消费者要做到理性消费。那么对于消费者的义务我们应该加以规定。对消费者的行为要加以引导,对消费者纳入消费权利要加以监督。应该制定一部消费者组织的组织法。对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维权的各种组织对他们的主体法律资格应该加以确认。另外还有《反垄断法》《缺陷产品遭毁法》小的诉讼制度等等这样一些法律也应该建立起来。同时,要建立统一的消费者保护执法机关,这个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机制的一个关键。

  另外要建立统一维权的执法机构。这个机构不是分散在各个部门里面,要建立一个跨部门的有权威的统一的有一些手段的执法机关,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消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概念上讲它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2年前我们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平时我们说消法就是指的这部法律,这部法律经常在狭义的角度上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概念,还有广义的概念。概括一句话就是凡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都可以称之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这部宪法是最高法律效应的法律,宪法之下有六部基本法律。这六部基本法律它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从整体上,从法律各个角度上掌握消费维权是有重要意义的

  宪法是一个塔尖,法律下面有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又是一层,行政法规下面有两个兄弟,一个是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的法规;还有一个层次是部委的规章。我们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这几个层次都有很多细致的规定。比如国务院有很多的行政法规都涉及到保护消费者权益,各个地方它的保护消费者的规定特别体现在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制定和修订,近几年来,我们国家许多省市的人大常委会都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例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国务院的法规下属有部委,部委就有规章,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等还有很多行政机关,都规定了许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

  再有一个方面,就是司法解释。我们国家的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许多都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比如说关于生产制造销售伪劣假冒商品构成犯罪,这些个关于它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都属于消费者权益的司法解释。

  蒙纳丽莎陶瓷董事长张旗康:双方要相互沟通

  维权消费是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一种相互沟通才能够达到一种和谐共处。我们在整个经营过程当中,也遇到了需要维权的一些困难。

  我以错峰用电为例。大家相信都听过这个词,尤其在华南五省,作为我们民营企业也遇到了这样的困难。我们进入2004年的2月份,开始遇到了错峰用电,在所有生产线开通的情况下,之前没有得到任何消息说要停电,但是我们接到通知的当天,要求我们总负荷降到40%以下,也就是只能使用40%的用电。可能大家都知道,摆在每个人面前的茶杯都属于瓷器。我们建筑陶瓷要达到1250度的高温,至少升温过程要五天时间,但是我们得到停电的这种信息,而且是无条件的执行。厂里有60%的生产线,有1250度,逐步在一天之内降到常温,这种损失是非常的巨大。而且错峰用电的时间长达两个月,使得我们去年一年损失1600多万,影响国内外的订单超过1.5个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够向这种垄断的电霸提出我们减少我们停下来的变压器的这部分费用吗?我们能够向政府提出减免税收吗?不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弱势。

  新闻工作者协会阚敬霞律师:媒体监督事出有因

  国家的法律为什么促使新闻媒体来介入这个消费维权的舆论监督,原因归纳有六条:第一条现在社会已经成为普遍消费社会,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问题是消费社会所关注的核心问题。第二个原因消费者与产品服务提供者,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很难获得真实资料和信息。第三分散消费者很难对抗强大的厂商,经常被迫选择沉默,导致问题越来越严重。第四点国家有关的监管部门几乎不可能独自处理庞大的纠纷。第五点我国的新闻媒体具有强大的社会传播功能和社会影响力,而且是党和政府人民的喉舌,既然是喉舌就有这个义务。消费维权消费者保护法,这个也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法律,也是国家的法律,同时也是维护人民的利益。第六点新闻媒体有自己的商业利益,并不总是能够自动履行所负的社会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出立法的目的是,要鼓励新闻媒体根据消费者或者消费者组织,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于涉嫌违法反法律的行为,对消费者和厂商预警,避免损害或者损害扩大。(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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