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晶会员卡
随着“3·15”的到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话题又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除假冒伪劣产品明显侵权之外,越来越多消费者不易察觉的“隐形”侵权也在偷偷蚕食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值得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生活水平提高了,大多数人的钱包里都装了几张会员卡,美容的、健身的、购物的……种类繁多。很多消费者都觉得买会员卡“划算”:打折、积分、还可以拿到小礼物。然而,就是这张小小的会员卡里,也隐藏着不少侵权的秘密。
前几天,记者就接到北京一位范小姐打来的电话,投诉中友百货的会员卡。2002年,范小姐在中友百货购物时,达到了会员卡要求的购物金额,成为了中友百货的会员。范小姐说,会员的权利包括:提前一天购买打折商品、年末赠送小台历、积分换购礼物等等。由于换购礼物的价值和积分量成正比,因此,2004年以来,范小姐就一直没有使用过自己的积分,年末时,范小姐的卡里已经有近8000的积分了。范小姐兴冲冲地来到中友百货,想趁年末打折的时候再多积点分,既可以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又能换购几件大礼,好好过个年。没想到,这时中友百货却告诉范小姐,老会员卡已经不能继续使用了,必须换购新的会员卡。“老卡里的积分怎么办呢?”范小姐有点着急。工作人员解释说,你可以换购现金券,也可以办一张新卡,把积分转到新卡里面。范小姐算了算,近8000的积分如果换购现金券的话,只能换到110多元,不值得,只好又花10元钱办了一张新卡。范小姐对记者说:“当初办会员卡的时候,商场并没有说会员卡是有时间期限的,现在说变就变,这是商场单方面中止协议,又没有正当的理由,太霸道了。而且换新卡又要交10元手续费,商场也没有给发票。10元钱对每个人来说,并不算多,所以好多人认为,为了这么点钱跟商场计较也不值得,因此就忍气吞声了。”
北京市消协的工作人员认为,由于商场单方面无正当理由中止协议,范小姐可以要求继续使用老会员卡。而更换新卡所交纳的10元手续费,范小姐使用新卡后,可以要求商场退还。
据记者了解,目前对各类会员卡的投诉只增不减,尤其是对会员卡式的“预付费”消费,成了投诉的焦点。中消协就曾对会员卡式的预付消费发出过本年度的1号消费警示。会员卡侵权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形式:
上海市的刘先生曾经买过一张某健身中心4000元的健身卡,然而健身卡刚用到一半,健身中心竟然在无任何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关门打烊了。对此,刘先生只能表示无奈。但是,最让他火冒三丈的是,经营者竟然把自己的过错强加到消费者的头上。
原来,刘先生的健身卡上的消费记录始终由健身中心记账,刘先生每去健身一次,健身中心的工作人员都会在其内部资料上做记录,刘先生手上的健身卡只是一张健身通行证而已。刘先生自己记得卡里应还有1000多元钱,可当他找到健身中心的负责人要求退还“卡内”余款时,却被告知由于健身中心的内部记录资料已丢失,无法查证余款数额,所以不予退款。由于没有任何消费凭证,刘先生只得自己承担了损失。
不久前,张小姐拿着一张某超市的消费卡去该超市购物,由于这张卡的金额较高,张小姐一次用不完,因此,张小姐就把每次的消费账单单据全都仔细保存了下来,以确认每次购物的花费。然而,在最近一次到超市消费后,张小姐回家核对账单时发现卡内少了30元,于是返回超市进行理论,超市却认为,“读卡机从未出过故障,是张小姐自己消费掉了这30元”,拒绝返还。张小姐一时气不过,坚决要和超市把账算清楚。最后,超市终于答应进行网络交易记录查找。通过全国销售网络一个多月的查找,终于查明,张小姐的钱是被出故障的网络给“吞”了,几经周折,张小姐回了30元。张小姐对记者说:“30元不是一个大数目,但是商家这样不负责任,我实在气不过。我不是为了要钱,只是要讲明白这个道理。”
消协认为,会员卡式的消费缺少后续保障,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会员卡的时候,应该周全考虑:
到规模大、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经营状态佳的企业或经营户去购卡;要认真阅读有关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已的权利和义务,不要被经营者的各种优惠条件所迷惑;不要一次投入过多,避免承担较大风险;对一些金额大的会员卡(美容卡、洗浴卡),消费者要做好备份,即每次消费完毕后让商家签字确认,以防卡内余额缺失;要保留好相关资料和凭据(协议、发票、章程等);发生纠纷要及时向区消保委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投诉或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场报》 (2005年03月15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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