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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之争不是靠行政登记来解决(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 08:52 中国企业报
股权之争不是靠行政登记来解决(图)
  ○姜与王之间,是一个民事借贷形成的债权关系,姜在将借资入股前,尚不具备股权转让的资格。

  ○股权转让的前提是出让人愿意让,书面同意并签字。否则,转让无从谈起。

  ○企业变更登记,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登记时,必须有真实、合法的申请依据。否则,其行为违法。

  本报记者 申天顺/文

  姜书建“民告官”一事在当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2004年4月,姜书建向《中国企业报》反映其遭遇后,《中国企业报》驻河南记者站一直关注事态的发展。驻河南记者站记者两次参加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公开庭审,并根据姜书建反映的问题记者先后用数月的时间采访过法学专家、高级司法人员,了解其真相。2005年2月28日,在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前,记者就本案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宋成洲。

  记者:上海大众汽车南阳销售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书建诉市工商专业分局违法变更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一案,你认为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宋成洲:变更登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其合法性取决于变更的依据。该公司属股份制企业,必须有股东会议决议,并且有原董事长的签字,并加盖公章。股东会的召开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其决议必须真实合法,符合上述这些最起码的要求,登记才合法,否则违法。

  记者:你认为本案诉争的实质是什么?

  宋成洲:本案表面上看,是原告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诉争,实质是姜书建与王桂华的股权之争,这是明摆着的,那么,变更登记与股权之争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即前者属行政纠纷,后者属民事纠纷。然而二者又是密切联系的。我想谈两点:一是股权转让的最起码条件是该股东(姑且称作出让人)愿意转让,然后才是股东表决的问题,如果“出让人”不同意转让,是他人要求其出让的,那么,股东会的表决则毫无意义。如果像姜书建诉说的“股东会是在非股东人员操纵甚至胁迫下召开的”,那就是一个严重违法的问题。二是注意2003年1月21日姜书建与王桂华所签的《股份转让合同》,那时的姜书建尚不具有370万元的股权,又何谈转让?此后王桂华确也借给了姜书建370万元,那么双方是一个借贷关系,而非股权关系。再者,该合同规定,公司注册后一个月内把姜书建名下80%的股份转到王桂华名下,这需要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依据这方面程序性的规定,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

  记者:看来,双方的股权之争在所难免,当如何解决?

  宋成洲:双方的股权之争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民事诉讼解决。人们会问,王借钱给姜作股份投资,又要求姜一个月内转股,为何王不直接入股?这是姜、王二人争执的要害。首先,中央关于军办企业脱钩改制的原则规定,是施行内部职工入股,王非公司职工,其直接参股,这道门槛他迈不过去。其次,改制时的资产为1050万元,而仅折股为618万元,有巨大的利益吸引。

  记者:对你的答询是否可以归纳为以下5点:一是姜与王之间,是一个民事借贷形成的债权关系,姜在将借资入股前,尚不具备股权转让的资格。二是股权转让的前提是出让人愿意让,书面同意并签字。否则,转让无从谈起。三是企业变更登记,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四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登记时,必须有真实、合法的申请依据。否则,其行为违法。五是股权之争属民事纠纷,而不是靠行政登记来解决。

  宋成洲:是这样。

  记者:谢谢。

  (图为原告代理人说,工商局行政侵权证据俱在

  代理人认为,姜书建与王桂华个人之间有经济纠纷要解决也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工商局无权处置姜书建在企业的股份和股权,姜书建本人从来没有同意过转让本人在企业的股份,即使姜书建想把股份转让,也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首先由企业原有的股东们优先购买,只有在这些股东不愿购买时,才能向企业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王桂华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本企业的在职职工,工商局把姜书建的股权强行划给王桂华实属违法行为。)

  〈链 接〉

  《公司法》相关条文: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第三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四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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