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来,党和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并作为2005年工作的重点。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仅仅是党委和政府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事情,是全体人民的事情。和谐社会需要党委政府的重视,更需要全体社会民众的参与,需要大家共同构建。为此,要通过切实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导向,为全社会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一、营造各尽所能的环境是共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指出,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对于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构建和谐社会更是如此。实事求是讲,尽管我们已经进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日趋完善,但影响我国社会创造活力的因素还在相当的范围内相当程度地存在,不敢创新、不能创新、不易创新的现象依然存在,既抑制了社会公众的积极性,也影响了社会的创造活力。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我们要坚决冲破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革除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坚决改变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消除这些不利的因素,克服这些不良现象,通过营造各尽其能的氛围和环境,把各个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当然,我们强的发展,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二、形成各得其所的局面是共建和谐社会的保证
社会结构日益丰富复杂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态势,不同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应该有自己相应的位置。实践证明,单一结构和相对单一的结构并不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所有社会成员都涌向同一个阶层、同一个群体,既没有可能,也不是正常的社会现象。这就需要我们努力形成“各得其所”的局面和态势,使得各个社会阶层与群体都能享有自己可得到的和应该得到的权益与利益,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都能在和谐社会的社会结构中找到自己的应有和恰当的位置,进而实现社会的有序稳定。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讲“各得其所”,应重点注意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在财富的分配和占有方面不可能是无差别的,要保护在改革发展中创造和积累起来的财富及其财富的拥有者,要继续支持并保护靠劳动和创造先富起来的群体,绝对不能搞平均主义,不能没有条件地进行“劫富济贫”;但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当前更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是,一定要让人民群众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以广大的工人农民为主体的人民群众是我们国家的主人,如果不能和没有实现对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就谈不上在社会结构中“各得其所”,也就不是真正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三、确立和谐相处的意识是共建和谐社会的前提
当我们承认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出现新的社会阶层与利益群体的时候,我们就必须面对一个客观的事实,这就是不同的社会阶层与利益群体自然会有其不同的阶层群体意识、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行为模式、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利益获取与维护模式等等。
有道是“和而不同”,和谐肯定是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上的。“不同”是权利的体现,“不同”也是活力的源泉。但“不同”一定要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和适宜的“度”之内。这就需要在全社会培育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坚持正确意识形态对社会各阶层、群体的导向性与权威性。要通过有效的意识形态的导引,在协调、规范利益关系和对利益关系的科学、理性认识的基础上,让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认识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调节。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有利于每一个阶层和群体,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不要去损害其他阶层和社会群体的利益,或者说不要以损害其他阶层和社会群体的利益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样一种和谐相处的社会意识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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