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认为,如果实施机动车无责赔偿的话,增加的赔付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投保人身上。本报记者 吴伟洪 摄
保险界抗议机动车无责赔偿
政协委员提案呼吁应暂缓实施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虽然刚刚结束,但保险界和法学界对《草案》的质疑声并未因此而止息。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马明哲和中国人保董事长唐运祥分别针对《草案》提交了提案,建议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实施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延缓实施“无过错责任”的实施时间。否则,如果按照《草案》实施完全的“无过错条款”等条款,保险费率必将上升,消费者权益最终难以得到保障。
实施会带来保费上升
《草案》中第20条的反对声音最激烈。第20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20条由此被保险界和法学界称为“无过错责任”条款,即尽管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承保此车辆的保险公司亦应对第三方受害人赔偿。
马明哲认为,如果实行完全的“无过错责任”条款,可能会造成保险公司过高的运行成本。按照《草案》中“不盈利不亏损”原则,保险公司增加的所有赔付成本会最终转嫁到投保人头上。此条款将引起费率水平以2-3倍的幅度上涨,加重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工薪阶层的负担,导致逃避购买三责险,甚至引发肇事者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逃匿的现象。
由此,马明哲建议,最好能先延缓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条款。
“救助基金”应由三方负责
除“无过错责任”外,保险界和法学界还对《草案》规定的“救助基金”的来源产生质疑。《草案》第23条、24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特定情形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基金主要来源于提取保费、罚款、追偿、基金孳息。”
马明哲称,如果该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险费,无疑会增大所有强制三责险消费者的经济负担。马明哲建议,强制三责险实施需要政府、保险公司和其他各方共同推进,应合理负担救助基金的来源,比如将国家对强制三责险的有关税收转为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
财险界普遍呼吁,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后,国家应对经营此险种的保险公司给予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
费率如何界定成难题
《草案》将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法定险种,即车主将被强制投保。但是《草案》却没有列明此险种到底是政策性保险还是商业化保险,仅对保险业规定了“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的原则。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祁祥日前说道,“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是属于商业保险,还是一种政策性保险?如果此险种属于政策性保险,那么推行强制第三者险旨在为广大群众提供最基本的保险保障。但它的确属于责任保险,而非基本保障。这就要求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显然无法承担。
费率如何界定才做到“不盈不亏”呢?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透露,保监会已聘请一家精算事务所对先前测算出来的费率进行评估,但费率的确定比较困难。此人士明确强调,此险种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可能有保险公司亏损。此险种的盈利平衡点将以全行业为准,而不是个别公司。另外,不允许保险公司拒保第三者责任险,“但个别特别恶劣者也可能会被拒保。”
本报记者 谢艳霞 实习生 方红群
上海地方立法:无责赔偿不超过4万
上海市人大常委员于已于2月24日表决通过《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新《规定》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定》的一大亮点是阐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该《规定》还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论司机有责还是无责,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保险金额为4万元。
责任编辑:张克然 姚虹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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