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不得遮挡民宅阳光
我市将出台新规对户外广告设定诸多“禁区”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肖健董超文实习生赵丽娜通讯员唐成孝)已经过两次修改的《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昨天下午在市工商局进行了最后一轮讨论。记者发现,《指引》中更多地考虑了户外广告设施是否与整体城市景观协调,是否安全合法,尤其是是否顾及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而近年来居民屡屡投诉的“阳光权”问题也有望在该《指引》实施的同时得以逐步解决。
设户外广告须经业主同意
根据《指引》规定,在建成环境中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向广告主管部门交付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位置平面图、广告式样设计图及施工图等资料,这里所谓的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应包括场地涉及的所有业主的意见。“涉及”的内容包括: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业主物业的外墙或附着物的,需占用业主物业的室外空间的以及可能遮挡业主物业的视线的。
不得侵犯居民“阳光权”
据悉,在以往关于居民对户外广告的投诉中,有关广告设施遮住居民住宅窗户的投诉占相当一部分,要求“阳光权”的呼声尤为强烈。记者发现,即将实施的《指引》中对此有相关规定。如户外广告禁止设在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的住宅部分。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功能和安全,禁止户外广告设施遮挡非商业建筑的窗户、堵塞疏散出口以及影响消防供应设施的使用。
人行天桥立交桥划为“禁区”
《指引》规定,户外广告不得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广告企业被批准集资建设的不受此限);此外还禁止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禁止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米范围内也禁设户外广告。
高层建筑上不得做户外广告
据了解,《指引》的制定,着重考虑了美化城市环境景观的因素,对户外广告的设置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如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及建筑物的功能和安全,仅允许在建筑功能为商业或综合建筑的商业部分设置户外广告;高层建筑(高度≥24米)的主体墙面和屋顶禁设户外广告。
车体前后禁设广告
《指引》提出,营运车辆(船舶)的车(船)体外面,非经许可不得设置广告物。申请以车辆为游动广告者,应交付车身原样前后左右照片以及设置广告后效果照片。车辆设置游动广告,不得于车体前后设置,并不应附加框架。
东门华强北鼓励设置户外广告
据市规划局专家透露,作为全市密度最大、商业活动最为频繁和多样的地区,东门老街传统风貌街区和华强北商业街区是展示深圳城市形象的标志性区域,为营造商业氛围,鼓励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适当放宽部分规定要求。
门户景观和山海地带严控
《指引》还提出,城市的口岸、联检站及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等,是城市对外交通的枢纽,是城市的门户地带与城市形象的窗口,应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和设置位置。
另一方面,对于沿城市各山体山脚及海滨岸线500~1000米进深范围内的山前及海滨地带(特别是东部生态旅游岸线),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施,尤其是大面积、动态的广告。
3月中旬户外广告登记“解冻”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市政府要求,3月中旬我市将恢复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登记,市工商局、规划局将根据企业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对《指引》作出修改,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指引》实施后,工商等部门将继续对非法户外广告予以清理,同时对于有两次违规设立户外广告记录的经营者,该部门将对其户外广告设置不予受理。
图:新规定鼓励在东门和华强北商业街道设置户外广告。深圳商报记者张小禹摄作者:深圳商报记者肖健董超文实习生赵丽娜通讯员唐成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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