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号”基金公司即将面世。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20日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据此办法,我国商业银行将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
昨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试点办法》,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分散银行间接融资风险
问:请介绍一下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意义。
答:当前,企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一方面使全社会的融资风险过度集中到银行体系;另一方面,一部分企业因自有资本过低难以获取信贷的有力支持,也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而在资金配置上,如果主要依靠银行来判断市场风险和配置资金,也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金融的整体稳定。支持商业银行吸收境外战略投资者等合格机构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不仅顺应了金融业发展的潮流,而且有利于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多元化经营,分散间接融资风险。
同时,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有效分流储蓄,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力量,有力地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隔离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
问:《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试点办法》主要针对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有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关联交易、跨市场风险等问题进行规范,特别是对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之间的隔离机制以及三个部门的监管分工做出了具体规定。
《试点办法》共计五章二十九条。一是规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程序;二是规定了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之间的风险隔离;三是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实际运行时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调。两种模式设立基金公司
问:在试点阶段,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何种模式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答:鉴于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实际,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行两种模式的探索。一种是间接投资,即由目前已与商业银行有股权关系的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另一种模式是由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两种模式应同时进行探索。考虑到商业银行采取间接出资形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完全可以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执行,《试点办法》主要规范直接出资形式。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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