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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企业开业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征求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 17:23 商务部网站

  

美容美发企业开业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征求意见

美容美发企业开业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征求意见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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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9号令),为促进美容美发行业规范发展,我司会同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等单位对1996年国内贸易部制定的《美容美发业开业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进行修订,为了使标准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现将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征求意见。

  要求如下:

  1. 修改人可以对征求意见稿的文字、结构、标点符号等进行修改。

  2. 修改可以在原文稿上进行,但修改的位置请在《修改意见表》(见附件)中写明。

  3. 《修改意见表》需要由修改人签字。

  4. 使用的语言要求精炼、确切,减少使用形容性、不规范的语言。引用其它国家标准的请注明标准的名称和内容。

  5.请最迟于2005年2月28日前,将修改后的文稿发至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修改意见。附件:一、修改意见表

  二、《美容美发企业开业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 赵涛

  联系电话:010-85226546

  传 真:010-65135992

  e-mail:zhaotaosg@mofcom.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安门大街82号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邮 编: 100747附件一:
美容美发企业开业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征求意见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代替SB/T10270-1996】

  美容美发企业开业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服务企业开业应基本具备的场所、设施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正式经营服务的各种经济性质的美容美发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66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GB19085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美容

  本标准所称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美甲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并借助专业用品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手足部护理、指甲修整、艺术美甲等服务,按照经济行业分类,美甲服务可并入美容行业。从事美容经营服务的企业可称为美容院或美容店,按不同习惯也可称为美容中心、美容俱乐部、美容会所、美容生活馆、美甲院、美容(美甲)工作室等。

  3.2 美发

  本标准所称美发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法染发烫法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从事美发经营服务的企业可称为美发院或美发店,按不同习惯也可称为美发中心、美发俱乐部、造型(发艺)工作室、美发馆等。

  4 总则

  4.1 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美容美发企业的物质因素、管理因素、技术因素、服务因素、安全及卫生环境因素。

  4.2除非本标准有更高要求,美容美发企业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产品、技术和服务应当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化妆品、美容美发器械、服务技术规程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5专业条件

  专业条件包括:经营场所、经营设备设施和经营制度。

  5.1 经营场所

  5.1.1建筑物安全可靠,门面装饰美观,字号牌匾醒目,文字使用规范。

  5.1.2经营场所布局科学合理,按照服务流程设置工作区和休息区。

  5.1.3经营场所室内整洁,光线和温度适宜,空气质量应当符合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5.1.4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应当符合GB966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5.1.5经营场所面积适当:美容企业和美发企业经营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其中,美容床服务面积应不少于2平方米,美发座服务面积应不少于2.5平方米。

  5.2 经营设备设施

  5.2.1与服务项目使用相适应的器械设备和产品、用品安全有效,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化妆品应当符合GB7913化妆品卫生标准。

  5.2.2 给排水设施有效,营业用水温度适宜,供应有保证。

  5.2.3卫生消毒设备齐全有效,必须备有皮肤传染病顾客的专用工具和一次性用品,并单独存放,消毒设备和方法应当符合GB966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以及卫生部门关于消毒方面的规定。

  5.2.4应当备有消防安全设备,并且符合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标准。

  5.3 经营制度

  5.3.1应当具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管理规定和标准制定的管理制度。

  5.3.2具有解决服务纠纷的措施。

  5.3.3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照齐全有效,并且应当明示。

  5.3.4明示营业时间和全部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6 技术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服务人员。

  6.1 基本要求

  6.1.1 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

  6.1.2 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服务人员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6.1.3 技术和服务人员卫生符合GB966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中要求。

  6.1.4从业人员熟知国家有关美容美发业的法律法规等管理规定和标准,掌握本经营机构的管理制度,掌握本岗位的技术服务程序和质量标准,遵守职业道德。

  6.1.5从业人员掌握有关美容美发服务卫生消毒方法和要求,掌握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并且必须符合GB19085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标准。

  6.1.6 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用电知识。

  6.2 专业岗位技术要求

  6.2.1 美容技术人员

  6.2.1.1 能够独立进行护理美容、修饰美容、保健美容以及化妆等技术操作。

  6.2.1.2 能够准确掌握或识别皮肤结构、皮肤类型、头部骨骼、肌肉构成、身体经络和穴位,制定合理的美容操作计划。

  6.2.1.3 能够正确使用本企业所用的各种美容产品的成分、性能、特点和方法,可以根据不同的皮肤特点选择适合的美容产品。

  6.2.1.4 能够正确使用本企业所用的美容器械设备,并且掌握其维护和消毒方法。

  6.2.2 美发技术人员

  6.2.2.1 能够独立进行理发、饰发、护发等技术操作。

  6.2.2.2 能够正确使用本企业所用的各种美发产品的成分、性能、特点和使用方法。

  6.2.2.3 能够正确使用本企业所使用的美发器械设备,并且掌握其维护和消毒方法。

  6.2.3. 美甲技术人员

  6.2.3.1 能够独立进行手足部的保健护理、指甲修整等技术操作,掌握人造指甲及彩绘指甲的操作技法。

  6.2.3..2 能够掌握指甲的结构、手足部的皮肤结构、类型和穴位等相关专业知识,识别常见的手、足、甲的疾病。

  6.2.3..3能够正确使用本企业所用的各种美甲产品的成分、性能、特点和方法,可以根据不同的皮肤和指甲特点选择适合的美甲产品。

  6.2.3..4 能够正确使用美甲器械设备、并且掌握其维护和消毒方法。

  (信息来源:商业改革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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