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突显业委会被拉拢腐蚀迹象,业内预测,今年业主维权重心将转至针对业委会方面
专家提示,业委会拥有监管物业费与选聘物业公司的重大权力,目前仅靠其自律风险增大
自新物业管理条例扩大了小区业委会的权力后,目前有关业主怀疑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或其他经营性单位相互勾结,以权谋利的事情时有发生,专家建议,应尽早成立业委会监督机制,以保证其健康发展。 新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委会有代表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权,但条例并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管措施。本报记者张学冬摄
「现状」
许多业委会被疑与物管公司沆瀣一气
在不久前北京市小区办召开的“共建和谐社区”座谈会上,光大花园业主委员会主任陈兵称,他刚上任一个月,就有一些希望在社区内开展经营的物业公司找他“吃饭”,有的甚至还暗示要给他好处费。朝阳园业主委员会主任、著名物管专家舒可心也称,朝阳园目前物业费每年高达1400万元,前不久,有一家物业公司出价六位数,要求他换掉现在的物业公司。
“自建设部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后,业主委员会被赋予了很大的权力,同时在法律上又缺乏对业委会地位和责任的约定,这就有可能造成业委会随意使用手中的权力。”物管律师王飞分析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出现部分业委会的成员被开发商或物管公司腐蚀产生变质现象。
事实上,随着我国物业管理进程的加快,京城各小区业主大会的陆续成立,小区业委会的地位也越来越明显,而此前由物管公司或开发商侵占的小区业主的权益也开始逐渐被收回。业委会具有代替业主行使监督物管公司权,尤其是目前已明确小区公共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业委会手中掌握了一定的收入支配权,王飞认为,在利益的驱使下,很有可能出现某些单位或物管公司收买或拉拢业委会成员,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董贤钧也认为,建设部2003年9月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赋于业委会较大的权力。其中第15条规定,业委会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的责任;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权,还有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同时监督业主公约实施等权力。
尽管《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还规定,业主大会、业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但舒可心认为,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业主一般对业委会的运作都不太关心,有些业主甚至都不知道业主委员会的具体成员,这就造成业委会主任有很大的职权行使空间,可以在关键环节上“放水”,这对于一个掌管上亿元共有资产的业委会主任来说并非好事。
「对策」
将业委会纳入行政管理体系中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还没有多少业主委员会被“收买”而出现“腐败”的事件发生,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个别物业公司欲通过不正当手段侵蚀业主委员会的事情并不罕见。随着京城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逐渐成立,开发商或物管公司和小区业主的搏弈也日渐转化为与业委会之间的斗争。
“事实上,开发商或物管公司收买业主委员会的情况经常出现,而目前业委会则完全是依靠自律来抵抗诱惑。”王飞律师认为,仅凭借自律来抵抗诱惑是远远不够的。
舒可心则认为,只有业主都关心业委会的运作,同时让司法、行政执法进入社区,对业委会监督形成机制,并完善立法,才能彻底堵住业委会腐败的机会。
董贤钧则认为,若把业委会纳入街道办事处管理体系中,就可以形成由政府基层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模式。同时他还认为,需要对业主进行有关物管知识的培训,让业主主动关心社区建设,积极投入到小区物管工作的监督中来,这种监督不仅是指对物管公司工作的监督,还有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他进一步认为,更换物管公司需经过业主大会2/3以上的业主通过,因此业主也要认真行使手中权力。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虽然《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在管理方面进行了一定规定,但缺乏细节管理规定。
有业内人士因此建议应出台《业主委员会管理法》,因为现在有些小区业委会成员素质良莠不齐,人员构成也比较复杂,所以对于这样一个利益共同体,应建立一个专职机构对其进行约束。
就地评说
业委会期待业主理解
北京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于庆新表示,业委会有时也会不被理解。他举例说,他熟知的某小区引进了一家超市,解决了小区业主购物难的实际问题,但有业主认为,该超市之所以能进社区是该超市把业委会成员收买了,很多业主在社区网站上发帖子攻击业委会。“但实际上,业委会引进此超市完全是为小区业主着想,并没有收贿赂。”于庆新说。
同样,不久前丰台区恒松园小区业委会包括主任在内的4名成员集体辞职,原因是有些业主不能理解他们,不仅认为他们无所作为,还怀疑他们与物业公司勾结,多收了物业费。
于庆新认为,业委会的工作通常没有报酬,所以长期要求业委会成员恪尽职守,仅从道义或自律的角度来完成也是不现实的。
专题采写/本报记者张学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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