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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未允用“鲜” “禁鲜令”属空穴来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 16:1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讯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12月17日,中国乳品工业协会在北京召开了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经济市场委员会会议,会上乳品工业协会理事长宋昆冈表示:“我们国家的法律从来就没有允许在乳制品名称中用‘鲜’字,”这是权威部门第一次将关于“禁鲜令”的争议明朗化。至此,持续了大半年、炒作得沸沸扬扬的“禁鲜令”之争看来已经尘埃落定。

  “鲜”字从来就没让用过在专家的指导下,记者查阅了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最早
关于食品标签的标准是1987年发布的《食品标签通则》,其中明确规定:“食品名称必须采用标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当产品标准已经规定一个或几个名称时,至少使用其中一个。”而乳制品行业标准中规定的产品名称就应该叫消毒牛奶或消毒牛乳,而不是鲜牛奶。2004年发布的《食品标签通则》稍有放宽,但仍然规定:产品标识必须在醒目位置清晰地标识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有名称,当国家产品标准已经规定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当至少使用其中一个或等效名称。所谓等效名称,比如杀菌乳可为杀菌奶,全脂奶粉可为全脂牛乳等等。据业内人士对乳业发展历史的回顾,把巴氏奶等同于“鲜奶”始于1997年,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营销策略。1997年后,北方基地型乳业飞速发展,使易于储藏的超高温灭菌牛奶迅速占领了大中城市市场,传统的巴氏杀菌乳为了保住自己的市场,寻求与超高温灭菌乳的差异,在一些地方逐步把名称变为“鲜奶”、“纯鲜奶”。因而,“鲜奶”、“纯鲜奶”名称纯粹是市场竞争的产物,但是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它的标准名称应该是“巴氏杀菌乳”。

  不用“鲜”字竞争更公平记者近日在北京市随机采访了一些买牛奶的顾客,绝大部分消费者都认为消费者有权利明白消费,没有“鲜”字能让消费者变得更成熟,也让企业受到更多诚信的约束。对于消费者对“禁鲜令”的反应,企业的领导人也是心中有数的。在乳制品工业协会的会议上,来自全国乳制品许多龙头企业的负责人都纷纷表示,“再玩‘鲜’字的花巧已经没意义了,消费者和市场都在成长,企业也应该更加成熟,去掉了‘鲜’字就不会误导消费者,大家的起点也是一样的,这样更有利于公平竞争”。其实,按照新的《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企业可以在配料表里可以标明原料使用的是“鲜奶”,但产品名称不能叫鲜奶,至于产品加工工艺的问题,可以在产品说明里说明是巴氏杀菌还是超高温灭菌。

  谁在生产“还原奶”11月末以来,一些媒体大肆炒作“还原奶”的问题,认为“禁鲜令”抹煞了鲜奶和还原奶的区别,将给当地的鲜奶企业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记者就此电话采访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员,得到的回答是:这些报道“在隔了这么久之后旧事重提,是站在某些企业立场上炒作!”用奶粉还原成所谓“还原奶”,本身是一些牛奶生产企业在市场急剧膨胀而奶源不足时想出来的一种蒙骗消费者的办法。不久前,广州奶业协会会长王丁棉向当地媒体透露,广东一年鲜奶总产量为11万吨,同时供应香港市场2万多吨以外,实际自用只有8万吨,而乳制品总产量却达20多万吨,“这也就意味着广东60%-70%的奶产品是使用奶粉还原的”,心直口快的王会长最后做出了这样的结论。答案似乎不难推论,因为广东省内乳业基本上是巴氏奶工艺的“一统天下”。“‘还原奶’和‘禁鲜令’根本就没有关系,”宋昆冈明确指出,“用了奶粉作原料在配料表里不标是违法的,该标而未标是企业诚信的问题。标鲜并不能保证不用奶粉,有些企业用了奶粉还原照样标鲜。企业诚信的问题,要靠监督执法部门检查、靠对企业诚信的教育来解决,不是标鲜不标鲜能解决的。”(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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