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拟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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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 11:00 上海证券报 | |||||||||||||
为加强商业银行对利率、汇率、股票价格风险以及商业价格风险的管理,中国银监会近日拟订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就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共44条,分总则、市场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监管以及附则等章节。其中市场风险管理一章详细规定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控、市场风险管理政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监控。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整个银行机构的、正式的书面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在开展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之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其中包含的市场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的批准。同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有关要求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根据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 商业银行应当对每项业务和产品中的市场风险因素进行分解和分析,及时、准确地识别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市场风险的类别和性质;应当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包括采取对冲、减少风险暴露等措施降低市场风险水平,以及建立针对自然灾害、银行系统故障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或者备用系统、程序和措施,以减少银行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银行声誉可能受到的损害。商业银行还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在出现超过本行内部设定的市场风险限额的严重亏损,国内、国际金融市场发生的引起市场较大波动的重大事件将对本行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影响,交易业务中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银监会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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