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出台始末
中国于2002年12月3日取得2010年上海世博会(下称“上海世博会”)的举办权,这是国际社会对中国25年来改革开放的肯定,也是中国综合国力提升的重要表现。
中国政府在申办2010年世博会的《申办报告》中明确对保护世博会标志作出承诺。《
申办报告》关于《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总则》第24条第5款明确要求,“世博会的名称、形象、徽标、标志、吉祥物和内容等,未经组织者的事先批准,都不得在世博会展馆内外使用,不管是否用于商业目的,不管是以布告板、标志、印刷品、照片、图画、电子形象、因特网还是其他形式”。
我国现有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已经给予世博会标志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进行了保护。但是,由于本次上海世博会权利主体和标志内容的特殊性,世博会标志中的不少内容尚难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例如,世博会标志作为特殊标志,现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的保护范围、保护程序和惩罚力度都难以完全满足保护的需要。
为了履行承诺,全面、有效地保护世博会标志,新制定一个保护世博会标志的行政法规是必要的。同时,加强对世博会标志的保护,也有助于增加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收入,保证资金来源,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在此背景下,诞生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共有16条,规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根据《条例》的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直接依照该《条例》对世界博览会标志享有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无需就其世界博览会标志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产生也无需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只需将世界博览会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备案并不是产生标志专有权的前提条件。
《条例》同时开创了世博会举办国在国家立法层面对世博会标志进行知识产权专门立法保护的先例。
纵观世界博览会153年的历史,国外曾主办世界博览会的国家,在其相应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世界博览会标志做专门的立法,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国外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与较完善的法律与司法体制,是对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保护的有利保障。但是我国在市场经济和法律与司法体制方面,相对还不够完善。但即使国外也无成例可借鉴,我国相应的立法活动应当主要依据的是我国的立法体例与我国的国情。因此,在立法模式上,采纳了《奥运标志保护条例》的立法模式,因为相对世界奥林匹克体育盛会而言,世界博览会也堪称为一次“经济、科技与最新文明的盛会”。
《条例》规范商业市场
上海市申办2010年世界博览会的成功早已让一些眼红的商家看到了世界博览会无形资产巨大的潜在价值和无限商机,有关上海世界博览会的标志及主题词被违规使用的现象层出不穷。
上海某房地产商就曾开发过一个名为“士博汇”的楼盘,2004年7月29日,上海市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将这家房地产商告上了法庭,成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侵权第一案。
专家指出,世界博览会标志同奥运会标志一样,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极高的市场信誉度,属于世界博览会重要的无形资产。如何经营好世界博览会标志这个无形资产,为上海顺利办好世界博览会打下雄厚的物质基础,是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面临的问题。
但是随意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在当前世博会标志保护的问题上非常突出。如某商厦“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大型服饰促销活动、某涂料“让生活更美好”产品促销活动等;某企业借鉴加拿大为申办上海世界博览会设计的规划方案,由某工艺美术设计师设计“申博提梁壶”公开进行出售;某公司杂交培育的花,也命名为“上海世博”出售等等,其背后直接或间接的商业目的不言而喻。这种现状的存在无疑对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因此世界博览会特殊标志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教授指出,保障世博会标志的授权使用是保障世博会资金收入的重要方法。对诸如奥运会、世博会等具有巨大国际影响力的大型活动,各国企业厂商都是趋之若鹜,争取能与主办机构合作,以凭借这些活动在国际上的号召力扩大自己的知名度,提升自身品牌的实力。而与这些合作紧密相连的是有关标志的许可。通过这些标志的许可使用,作为被许可者的厂商获得了与主办机构合作的证明,进而宣传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作为许可者的主办机构则获得了丰厚的许可费用以支持整个活动的举办。但是如果有厂商不经许可擅自使用世博会标志,则会冲淡其影响力,降低其许可使用的价值,进而影响正常的许可,妨碍整个世博会资金的筹措。
因此,在《条例》中明确规定,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可见,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不受商品或者服务种类的限制,只要是为商业目的(包括潜在的商业目的)在任何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均构成对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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