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解决敦煌保护与利用间的矛盾,从1999年起,敦煌研究院与美国梅隆基金会合作,开始实施“数字敦煌”项目。由于此前双方的协议一直未公开,外界对此了解甚少,以至有人不禁担心“数字化”是否会使敦煌艺术的知识产权面临流失。
对此,记者日前采访了相关专家,并首次就双方协议内容及相关背景进行了解读。
“数字敦煌”的由来
从1944年中国政府设立专门保护机构,对敦煌遗产实施保护和管理,至今已整整60年。在这60年里,敦煌保护已经实现了从文物守护、抢救加固、科学保护三大跨越,敦煌研究院也发展成为了国内一流的文物保护单位。但与此同时,随着岁月的更替与西部旅游热的高涨,敦煌遗产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保护压力。如何使敦煌壁画永久存贮由此成了敦煌保护专家与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敦煌研究院的保护专家们开始考虑在对敦煌遗产实施传统保护措施的同时,利用日新月异的计算机和数字技术。从上世纪90年代初,他们就与国内外保护机构合作,共同开始了“数字敦煌”的探索。
专门负责敦煌石窟数字化的敦煌研究院副研究员刘刚告诉记者,在决定以数字技术保护敦煌之前,光基础研究和准备工作就进行了大约10年时间。反复实验与持续的研究表明,唯有数字技术才能实现敦煌壁画的准确记录和永久保存。
此后,1993年,敦煌研究院与国内多家单位合作,开展了《敦煌壁画计算机存储与管理系统研究》,首次利用计算机进行复杂文物信息的获取和保存。1997年,敦煌研究院与浙江大学合作,承担了《多媒体与智能技术集成及艺术复原》项目。1998年,敦煌研究院与美国梅隆基金会、美国西北大学合作开展的《数字化敦煌壁画合作研究》项目正式启动。 在与美国梅隆基金会的合作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始终是重中之重(资料图片)
谈及缘何选择与梅隆基金会合作,敦煌研究院院长樊锦诗坦言:“有三个理由:其一,敦煌壁画的衰退已经成了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而传统的临摹、拍照、录像等技术又无法实现壁画高清晰度、色彩准确、几何数据精确的存贮;其二,面对保护的巨大压力,我们已经没有时间等待国内机构的技术成熟起来了,而梅隆基金会在文物和艺术品数字拍摄处理上有着世界一流的先进技术与丰富经验;其三,多年与国外机构、组织的成功合作表明,敦煌研究院有能力也有信心与梅隆基金会开展在敦煌数字化领域的合作。”
知识产权成为重头戏
为了确保敦煌数字图像制作的顺利实施及中美双方的共同利益,2000年至2002年间,经国家文物局同意,敦煌研究院先后与美国梅隆基金会签署了四项协议,每一份协议都对拍摄内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做了详细而具体的说明。
“我们看重对方的技术,但始终没有放弃对知识产权的关注。”樊锦诗说,“对于敦煌艺术的知识产权,敦煌研究院有着清醒的认识,包括此前在国外举办敦煌艺术展览,我们每次都要与合作方签订严格的协议,明确‘仅限于’的使用内容,这种‘警惕’自然贯穿到了与梅隆基金会的合作中。”据记者了解,为了确保万无一失,敦煌研究院与梅隆基金会选择拍摄的洞窟均是已出版过画册的洞窟。
2000年5月,敦煌研究院与梅隆基金会签署了第一份协议,对莫高窟第16、17、146和196号石窟进行数字化图像拍摄和制作,尽管这是一份临时协议,但在协议第二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中,就包含了16条文字说明。
正是基于双方在第一阶段工作中严格遵守了协议内容,并精诚合作,顺利完成了所设目标。2000年7月、2001年9月和2002年7月双方又正式签署了三份有关敦煌石窟数字化图象制作的协议。与此前相同,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同样是这三份协议中的重头戏。以至在长达21页的第四份协议中,双方制定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就多达17项之多。
由于双方合作的对象并非一般的世界遗产,合作领域更是国际前沿领域,没有成熟范例可供参考,一切都在探索中进行。
敦煌研究院保护所所长王旭东告诉记者,为了确保协议的规范和可操作性,在每次签署协议时,双方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反复讨论和修改,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部分,敦煌研究院为此专门聘请了长年法律顾问,自始至终对协议文本严格把关。
“对于敦煌研究院来说,与梅隆基金会合作,并不是要急于拍摄完所有的洞窟。掌握先进的拍摄和图像处理技术、培养相关的人才在我们看来更为重要,因此在第四次合作中,培训成为了一个特别重要的内容。美方专家专门对敦煌研究院和国家文物局推荐的四个小组进行了摄影和图像的处理培训。2003年双方第四次合作结束后,敦煌研究院相关工作人员实际上已经担当了石窟的数字化拍摄任务。”王旭东说。
“敦煌图像”永属中国
事实上,近期,随着“数字故宫”(故宫博物院与日本凸版印刷公司合作项目)与“数字敦煌”纷纷进入公众视线,“数字化”概念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知。“数字化”是否会使敦煌艺术的知识产权流失,也随即成为了众人的疑惑。
记者在采访中看到,在敦煌研究院与美国梅隆基金会先后签署的四份协议中,均标明敦煌研究院独家拥有双方共同拍摄的“摄影底片和数字化图像”的知识产权,并在第四份协议中指出,双方四次协议及所述培训中制作的数字化图像总称“敦煌图像”。对此,敦煌研究院有权选择任何方式使用。
樊锦诗说,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和国家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管单位,敦煌研究院是中国政府授权负责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和管理的法人机构,敦煌研究院独家拥有“敦煌图像”,也就意味着“敦煌图像”永久属于中国。
作为美国纽约州的一家非赢利性基金会——梅隆基金会,长期以来致力于寻求通过运用先进的数字化技术为卓越的艺术和学术成就建立电子档案,为非商业性教育、文化和慈善活动服务,以促进世界各地的艺术和艺术史研究。
在双方的合作中,作为免费提供设备、技术和人才培训的回报,敦煌研究院同意给予梅隆基金会全球永久性、非独家、免版权费的权利。但前提条件是,“非商业”使用和仅允许“教育、文化和慈善用户”进入梅隆国际敦煌档案,且在使用“敦煌图像”之前,用户必须同梅隆基金会签订严格的使用协议,并在使用过程中接受梅隆基金会的全程电子监督,以确保图像的正当使用。在双方协议中还严格规定,梅隆基金会只能用“敦煌图像”制作梅隆国际敦煌档案,不得他用。
采访中,樊锦诗强调,制作“敦煌图像”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敦煌艺术的记录和保存,其次才是为推动世界范围内的艺术和文化研究服务。因此,在双方协议中,不光对梅隆基金会使用“敦煌图像”进行了限定,而且对进入梅隆国际敦煌档案的用户也做了限定,仅限于学术、科研机构、大学和研究者等,商业性企业、组织及相关机构一概排除在外。
另据记者了解,为了确保“敦煌图像”的知识产权,防止可能发生的争端,敦煌研究院在与梅隆基金会签署协议时可谓细致入微,就连有关“敦煌石窟”、“敦煌图像”、“敦煌艺术”等域名的使用都有严格的控制,规定梅隆基金会不得单独使用。
与此同时,考虑到各国法律法规不同,为了防止因法律内容及其解释不同而产生的分歧,双方协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特别指出“敦煌研究院有权单独决定运用任何一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其对‘敦煌图像’的知识产权”,而且一旦发生双方无法通过持续讨论解决的矛盾,将指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王旭东说:“由于有严格而细致的知识产权规定,双方的共同目的又都是为了保护敦煌遗产,为全世界学术和艺术研究提供便利,因此,敦煌的数字化不会造成敦煌艺术的知识产权流失。相反,人们应该看到,‘数字化’在敦煌的率先实施,对中国乃至世界其他文化遗产的保护均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作者:王艳明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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