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从2001年起就对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进行征税。本报记者 吴伟洪 摄
广州税务机关征税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一致
消费者无须为商场进场费埋单
本报讯(记者邓瑞燕 实习生汪小星)一直备受争议的商业企业的进场费最近因一则“进场费要缴税”的新闻,再次成为消费者关注的话题——“这是否意味着该笔税收将转移到消费者身上”?
记者在随后的采访中发现,消费者大可不必担心,因为各地对商业企业的进场费早就有征税,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的《通知》只是规范了全国各地的做法。记者了解到,广州市之前实行的征税方式恰好与国税总局的规定一致,也就是说,广州的消费者应该不受该消息的影响。
消费者无须担心税收转移
对于此次国税总局的《通知》,广州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昨日向记者表示,消费者无须担心商家会把此项税收转嫁给消费者。因为从广州地区来看,对商业企业的进场费、上架费早就有征税,而且征税的标准与目前《通知》上的标准是一致的。
据悉,广州其实在2001年就划定了对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部分费用的征税方式,是依据增值税价外费用的有关规定来界定的——对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供应商无奈接受费用增加
记者还采访了部分零售商和供应商,发现他们对此事的反应截然相反。不过,他们都表示,统一征税能使缴税方式更加规范。
广州本地某超市的一名负责人表示,进场费早就纳税了,因为进场费是纳入账目的,“进账的收入自然要缴税”。
不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供应商表示,商场费用增加,最后总是转嫁到供应商头上。比如某超市向供应商征收的进场费包括了这部分费用的税收,“不交没办法,这是市场经济行为,除非你不玩这个游戏。”而一位商业企业的华南区负责人则认为,该税款应该由供应商和经销商协商分担。
观点
征税不代表进场费合法
国税总局下发《通知》对进场费进行征税,是否意味着此前争论已久的进场费得以合法化?对此,一位来自税务部门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不具有此含义。
该人士认为,税务部门对进场费只是对某种交易行为进行征税,只要有这种行为,就要征税,但征税并不等于这种行为就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对此,零售商和供应商倾向于进场费是一种市场行为。广州一零售商表示,进场费的收取不存在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只是买卖关系。而供应商则表示,这是游戏规则,要参与这个游戏就必须遵循这个原则,供应商只能无奈接受。现在许多品牌商都开始自建销售网络,市场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不过,也有一位在零售企业就职的人士表示,并不赞成收取进场费。 邓瑞燕
背景
国税总局规范进场费征税
10月25日,国税总局通过其网站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强调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该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责任编辑:张克然姚虹(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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