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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给股民吃“定心丸”(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09:07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
管理层给股民吃“定心丸”(图)
新华社发

  管理层给股民吃“定心丸”

  央行等四部门昨联合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本金十万以下全额收购

  为统一、规范个人债权处理原则,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为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建立市场纪律约束机制,防范道德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意见》全文共分八大项,分别对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范围、其他债权处理原则、收购标准、债权计算标准、收购工作程序、收购资金的筹集和各方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意见》全文如下: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一些金融机构风险不断暴露。为了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国家采取了大量积极有效措施,逐步化解了面临的金融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国家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虽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带来不可忽视的道德风险。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金融机构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一些个人投资者为追求高额回报,仍然购买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高利金融产品,甚至不自觉地参与违规活动,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也为了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处置金融机构,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为落实并规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收购范围

  (一)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

  本意见确定收购的个人债权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而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如下:

  1.个人储蓄存款。

  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包括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

  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二)收购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范围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金融机构处置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内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个人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收购,并按本意见执行;也可以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后清算,同时签署参与清算确认书,如果最终清算受偿金额低于收购额,不予补偿。

  二、其他债权处理原则

  (一)多人以单一个人名义(个人集合)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按单一个人债权予以收购。

  (二)各种基金会中由个人捐赠的资金,属于基金会的合法财产,基金会将该财产投入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为机构债权。

  (三)收购实行名实相符的原则,凡个人以机构名义或机构以个人名义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

  三、收购标准

  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

  (一)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

  (二)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四、债权计算标准

  (一)收购本息的人民币债权以金融机构被公告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之日(以下简称被公告处置日,如被处置金融机构经过停业整顿或托管经营后进入撤销,以停业整顿或托管经营公告日为被公告处置日,下同)账面余额扣除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高息后的余额为准。

  (二)只收购本金的人民币债权以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账面本金为准。

  (三)外币债权按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四)被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持有的有价证券,以原有证券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的收盘价的虚拟还原市值计算。

  (五)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指定投资产品的委托理财及信托:

  1.可流通有价证券债权金额按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收盘时的市值计算。

  2.非流通股及其他各类债权的债权金额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六)没有指定具体投资品的委托理财及信托,债权金额按本金计算。

  五、收购工作程序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经托管组或清算组甄别确认后提出收购申请,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在实行第三方存管的同时支付收购款。

  对停业整顿、撤销的金融机构和托管经营后需要撤销的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分公告、登记、甄别确认和支付收购款四个阶段进行。托管经营期间的证券公司,托管组可比照下列要求进行个人债权登记、甄别确认。

  (一)公告

  金融监管部门公告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撤销的当日,应当在该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公告。

  (二)登记

  自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之日起,由金融机构停业整顿工作组、撤销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进行债权登记(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除外)。债权登记应按个人和机构债权分别进行,登记期为90天。

  (三)甄别确认

  被处置金融机构法人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应负责成立相应的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对由清算组登记的个人债权的真实性进行甄别确认。对被处置金融机构公告处置日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的居民个人债权,视为已确认债权。

  甄别确认小组应包括地方纪检、监察、检察、公安、财政、税务、审计、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清算组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人员。

  甄别确认小组应对债权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债权证明、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查。甄别确认完成时间最迟不超过公告的债权确认期(一般为债权登记期后的90天内)。甄别确认工作也可与债权登记同步进行。

  甄别结束后,对于确认收购的个人债权,应以清算组的名义给债权人出具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债权人应同时签署债权转让书,将其所持有的债权让渡给收购方,由收购方参与金融机构的清算。

  (四)支付收购款

  债权人(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及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到指定银行领取收购款。银行收回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

  六、收购资金的筹集

  (一)金额的确定

  对需收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额度,应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前由监管部门测算,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初步确定后,报国务院批准。收购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款项全部由中央政府负责;收购其他个人债权的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收购资金的最终使用额度以甄别、确认并经过审核后的数字为准。

  (二)中央收购资金的筹集与偿还

  中央政府负责筹集的收购资金在存款保险制度及证券投资者补偿机制建立之前,由人民银行用再贷款垫付,承贷主体由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协商确定。人民银行垫付再贷款后由监管部门行使该债权的受让权,该债权由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今后建立的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偿还。再贷款的损失由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三)地方政府收购资金的筹集

  地方政府负责筹集10%的收购资金,如地方财力确有困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解决,借款程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48号)执行。如地方政府不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由中央财政从地方的转移支付资金或税收返还中扣回欠款。

  七、各方责任

  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公告对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的决定,并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地方人民政府一方面要配合清算组做好债权登记,负责个人债权的甄别工作;另一方面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保持社会稳定。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再贷款及专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对在债权甄别、确认工作中出现的骗取收购资金的不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其他

  2004年9月30日前已实施处置的金融机构,原公告中已明确个人债权处理原则的按原政策执行;未明确政策的按本《意见》执行。

  专家点评

  权威声音正视听

  昨天,央行等四部门正式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储户及投资者利益,防范道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那么,对于当前低迷的股市来说,《意见》的出台能够起到安抚人心、“救市”的作用吗?

  近来托管券商还真不少,从前期的德隆旗下的券商被华融托管之后,又相继传出汉唐证券被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辽宁证券被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托管,闽发证券被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托管的信息。伴随着托管券商的增多,投资者的恐慌情绪日盛,这是因为被托管券商通常都有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托管之后,放在券商处的股民结算资金会否安全就成了市场的一块心病。

  而一些媒体因种种原因不切实际的报道也加重了市场的恐慌。比如说,有媒体分不清个人债券与客户保证金的关系,错误地报道了客户保证金也可能只被90%收购,这引发了托管券商的转户潮,不仅容易造成市场的负面情绪,同时还会对被托管券商的继续经营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更为重要的是,一些问题并不严重的券商也被牵连了进来,以至于业内流传的高危券商的名单一经媒体公布,立即引发了投资者的转户高潮。

  对券商托管处理政策的误解严重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同时也影响了证券业的整体行业信誉,甚至有可能因为转户过度集中于某一时段而引发挤兑潮,最终冲击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非常有必要以权威的方式向市场公示政府对人个债权、证券结算资金的处理意见,从而稳定投资者的心态。

  而从《意见》可以看出,证券结算资金不是个人投资者与券商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受到100%的保护,因此证券保证金就如同储户将资金存到银行,银行再将此类资金放贷,无论亏盈都不会危及到储户资金的安全。《意见》告诉全体证券市场投资者,无论券商出现什么问题,股民的客户保证资金都不会出现任何损失。当然,委托券商的代客理财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属于委托代理且具有盈亏自负的特征,因此,在券商出现问题时会影响到个人债权的回收,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投资者应该能够理解。

  由于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阶段,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因为某些市场化的改革行为引发市场振荡的现象。此时,有权威部门发表讲话来以正视听,将有利于改革向纵深发展。

  近期开展的券业整顿就是如此。由于在整顿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误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证券业整顿的速度。而随着个人债权与客户保证金等问题的解决,证券业整顿将已进入加速阶段,从而意味着证券业洗牌将难以避免。

  这种洗牌不仅仅体现在对问题券商的托管上,而且还体现在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券商的利好政策上。比如,前期公布的券商短期债券的发行,再比如昨日出台的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政策等,这些利好政策为券商的优胜劣汰提供了外围冲击力。毕竟,只有符合优势券商条件的才有资格发行短期债或者进行银行贷款,而一些弱势券商要么被兼并,要么只能退出市场,由此就使得证券业的马太效应得以显现。

  当然,在证券业洗牌过程中,无疑会遇到这样那样的暗礁,甚至这样那样的误解,所以,此次权威部门对结算资金的权威说法将平息市场的不安情绪,最终为券商洗牌提供了舆论准备。 江苏天鼎 秦洪

  链接

  个人债权收购关键词

  个人债权:就是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主要有:1.个人储蓄存款;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全额收购: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个人债权全额收购。

  打折收购:主要是法规明确规定由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业务,也有些是金融机构的违规业务形成。此类业务主要包括信托和委托理财等业务。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个人债权部分按九折收购。

  利息全免:个人债权的利息全免。

  拒绝收购:债权人具有选择不接受收购的权力。如果债权人不选择接受收购,可以凭其债权直接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清算。(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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