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质监为执法权争执不休 燕京啤酒遭双重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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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 07:37 人民网-市场报 | |||||||||
本报记者 荣先明 通讯员 胡光凯 张孟君 10月啤酒销售已渐入淡季,本该忙着盘点收成的湖北省竹山县的燕京啤酒代理商和经销商,却手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愁眉不展。
今年8月,竹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擂鼓镇群香批零部、城关镇燕京啤酒东南批发站、宝丰镇燕京啤酒特区经销部销售的“燕京”牌啤酒,混杂有非“B”型瓶啤酒。质监局给这三家经销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均为:经调查确认,你站(部)销售的“燕京”牌啤酒,混装有非“B”型瓶啤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监督销毁非“B”瓶啤酒;处以该批啤酒货值金额2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罚款。 3站(部)负责人拿着行政处罚决定书,找到了燕京啤酒(襄樊)公司竹山总代理商潘臣宝。作为燕京啤酒竹山总代理商,潘臣宝今年5月份即主动向县工商局交纳了2.16万元罚款,欲求一年平安无事。“我们5月份已为此向县工商局交纳了罚款,怎么现在质监局又来处罚?”攥着行政处罚书,经销商们百思不得其解。“使用非‘B’瓶是生产厂家的责任,国家要求啤酒瓶标准化,应该从源头抓起,不能拿经销商开刀!”他们说。“一瓶啤酒才卖1.1元,毛利不到1角钱,工商罚几千,质监罚几千,两部门重复检查、罚款,我们在经济上和心理上都无法承受!” 潘臣宝说,2001年,他刚代理燕京啤酒时,非“B”型瓶啤酒管理是质监局在管,每年的罚款,他们都是交给质监局。可2002年,县工商局插手了。当年4月26日,县工商局在溢水镇个体户张宗洲处查获122件非“B”型瓶啤酒,罚款1万元。多次协商无果,上访到县民营办。县民营办以全县个体户的名义申请法院暂缓强制执行此案。县工商局与质监局在县电视台举行的专场评析会上,围绕行政执法权权属展开了争论,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最终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工商局处罚决定,并对此案强制执行。“按说,我们没有交纳罚款是理解上的歧义,双方经过申诉、辩论、诉讼,明确了市场执法主体,这是好事,可工商局却认定我们是故意缓交,非要收滞纳金,结果1万元罚款,滞纳金近5万元!”据了解,燕京啤酒当年因此在竹山市场被罚款十多万元。 2003年,燕京啤酒(襄樊)公司吸取教训,发往竹山市场的啤酒全部都用“B”瓶。可年底一算账,“B”瓶回收不到一半,厂、商均损失惨重。没办法,公司只好又像往年一样,“B”瓶、非“B”瓶混杂在一起供货。 对燕京啤酒代理商遭遇的“瓶”颈,市民及政府工作人员均有议论。“说到底,非‘B’瓶应该在生产环节堵死,宜城质监局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流通到了市场环节,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应联手查处、销毁,不能一罚了之,以罚代管!”“两个部门都来管理非‘B’瓶,这本是对消费者负责、于消费者有利的事情,但如果管理就是罚款的话,这就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了。” 记者采访时,竹山县工商局、质监局的领导都引经据典,证明自己执法的合法性。他们搬出的法律、法规最后都一致落脚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上。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贺局长说,上述通知规定: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范局长则说,上述通知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 “很显然,竹山不生产啤酒,我们是在流通领域进行商品质量监督!”工商局说。“‘B’瓶、非‘B’瓶是产品包装标准化问题,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应该归质监局管理。”质监说。 两个部门争论不休,局外人心里明镜似的。法律界人士直言不讳地说:“这两个部门都是断章取义!按上述通知规定,质监局就不该到流通环节查处非‘B’瓶,工商局呢?在流通环节查到了非‘B’瓶,也不能自作主张,而应移交质监局处理。” 工商和质监部门都在对市场上销售的非“B”瓶啤酒进行监督检查,不少经营者对该接受哪个执法部门检查、拒绝哪个执法部门检查左右为难。他们担心,这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会影响正常的经营秩序,增加他们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市场报》 (2004年11月02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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