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腐败 跨国公司生存的潜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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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13:02 人民网-市场报 | ||||||||
辛华 当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把中国市场视为战略要地,行为特点就变得具有十足的中国味道。“本土化不仅是商业策略,还包括与人沟通、与社会环境相融合等很多方面。目前,中国市场环境没有完全法治化,跨国公司通常会选择‘为获得更多利益而付出较少成本’的策略,而其最通常的表现就是———贿赂,参与腐败。”来自国外律师事务所的方全明说。
去年12月4日,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彭木裕涉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彭木裕被指控受贿的事实是:其担任云南省外经贸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在审批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时,允许其妻从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邹丽佳收取约10万元人民币的礼物。在彭木裕接受公诉机关的指控和审理时,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公司股东邹丽佳证实,送礼是因为彭木裕在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公司成立审批过程中给予了帮助和支持。 方律师称,沃尔玛向省级官员贿赂案是外企腐败的一个典型案例。他分析说,在中国市场渐进开放的环境中,不少跨国公司通过贿赂,便利地绕过政策壁垒而迅速获得准入权。而对于被贿赂者方———官员而言,他们通常掌握着信息、政策、行业发展的资源,由于权力没有明确界定,在利益诱惑之下,一些政府人员可能会与寻求商机的跨国公司们达成一种“默契”,而这种默契最终导致涉外经济领域腐败的发生。 经济学家们已经指出,经济领域内多样化、隐蔽化的腐败行为,实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中国在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共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但是并未对这些行为后果作出更详尽的解释。 世界银行的Cheryl W.Gra和DanielKaufmann此前曾把跨国公司在处于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国家(俄罗斯、巴西、中国等国)出现的腐败行为,大概划分为以下5种类型(美国学者丹尼尔.考夫曼在研究市场中行为主体的腐败行为时,也曾对这种分类和表述表示认可): 政府合同:贿赂能够影响私人团体提供公共货物和服务的选择以及这些供货合同的确切条件,它还能够影响项目执行期间转包合同的条件。 政府收益:贿赂能够影响货币收益(指逃税、补贴、养老金和失业保障金等)和实物收益的分配(指进特权学校、医疗、保险、房地产或是取得正在私有化的企业中的股份)。 公共收入:贿赂可以被用来减少政府从私人团体征税或其他费用的数量。 节省时间及避免监管:贿赂可以加速政府批准从事合法活动的过程。 影响立法和监管过程的结果:贿赂可以改革立法和监管过程的结果,其方式是使政府或者不能制止违法活动(比如毒品交易或污染),或者在法庭审理案件中或其他法律事务进程中不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处于转轨经济的市场环境中,跨国公司的腐败行为有着多元化的特征。”南开大学跨国公司研究中心教授张岩贵指出。一些被奉为规范化楷模的跨国公司,也不可避免地陷入公司腐败的灰色地带。它们借黑箱操作参与政府采购、规避税收等灰色行为牟取暴利,影响公共收入,甚至通过影响行业或公共权力的标准而最终影响监管过程。 政府采购背后的黑手 张岩贵认为,作为外来的经济力量,跨国公司尽管占有资金和技术优势,但在影响政府决策的能力、适应市场环境方面却不占先机。政府部门的扩权寻租行为,或者是跨国公司的竞争对手的中国公司依赖腐败等不正当行为对跨国公司的经营、业绩形成压力,会促使跨国公司效仿国内公司对政府采取“特殊沟通”的方式,有些跨国公司甚至已经形成一整套成熟的适应本土市场的“异化”策略。张表示,“跨国公司处于中国本土公司和同类国际公司的竞争压力,他们对获得价格操纵权就会表现得非常迫切。当国内公司的竞争行为不正当,嗅觉敏感的跨国公司更可能发现自己行动的空间。” 在大多数转轨经济的国家中,政府采购通常被视作为国内企业提供竞争机会,扩大市场空间的决策。但是,当采购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政府机构中的权力人员就成为采购行为的单独决策人,成为腐败者的猎食对象。 在政府采购中,政府拥有对稀缺市场资源的决策和分配权力。或许一方失利,是作为其竞争对手另外一个跨国巨头与政府决策者所达成的暂时“双赢”,但是这种双赢已经对原有的国内竞争者造成威胁,政府采购的招标行为因此失去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院教授毛寿龙认为:处于转轨经济阶段的市场,政府权力与市场原有规则相互交织,再加之政府决策权没有明确的界定,更是扩大了灰色交易的空间。“如果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者普遍实施贿赂,中国市场的竞争规则最终将发生根本改变。”毛寿龙说。 相关人士的担忧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腐败行为可能会处于恶性循环之中。而富士公司涉嫌胶片走私一案,不能不说是这种恶性循环的一个有力证明。 柯达与中国政府签订“98协议”,规定中国在3年内不接受柯达之外的任何影像企业的合资项目。富士被一脚踢出门外,柯达尽享垄断之利。2003年年初,富士公司被揭发“涉嫌走私”。这可看作是富士在正面政府公关败于柯达后,采取的边缘化、隐藏性的极端行为———走私。 富士为了抢占市场,最后转向反市场的行为,除了富士,谁还会对此负责呢? 灰色地带的避税行为 尽管国资企业和民资企业逃税要比跨国公司普遍得多,但是跨国公司逃税金额同样惊人。 1990年代后期,跨国企业逃税总额一年就高达3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去年财政收入的1/30,而目前,这个数字还在直线上升。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工作处处长苏晓鲁指责说,目前国内已批准成立40多万家外资企业,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造成账面上大面积亏损,亏损面达60%以上,年亏损金额逾1200亿元。 天津南开大学跨国公司研究中心教授张岩贵认为,跨国公司避税行为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是跨国公司利用中国现实法律法规的漏洞为避税找到借口;二是通过变相的贿赂从税收部门那里获得相应的税收保护。 据透露,很多跨国公司中有专业人才帮助公司寻找税法方面的漏洞,有时候,他们甚至花大价钱借助专门的税务咨询公司来进行合理的避税。国内一家著名税务咨询机构的咨询师私下告诉《商务周刊》,近几年来,他们的生意越来越火暴,经常有大公司找上门来,向他们咨询避税方面的知识,寻求他们的合作,当然,这种合作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但毫无疑问,对于这些想达到逃避税目的公司来说,高成本支付是值得的,他们由此得到的回报远远超过了付出。对于咨询师来说,他们的工作就是研究各国的税法,研究各国在政治、政策乃至文化方面的细致差别,为客户提供完美的方案。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在研究了外企避税行为后发现,其主要方式是围绕关联交易发生的,其中一个主要途径是转移定价,把利润向境外转移。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很多外企都向境外的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通常采取的方式是“高进低出”,在从境外关联企业买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时候,高价买进,再把成品低价卖给海外的关联企业,这样更多的利润流失到了境外,从中国税收来看,达到了避税的目的。在合资企业中,由此带来的后果是中方企业的利润就减少了,甚至中方就分不到利润了。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处长苏晓鲁认为,其实,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融资关联交易行为一直存在,只不过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客观条件的制约,目前对于境内关联企业间融资做出反避税调整的并不很多。他认为,基于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这种避税调整很有必要。 发生在广州市的首例“境内关联企业间融资”反避税案使得跨国公司宝洁的避税行为暴露于世,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其进行调查的原因是该跨国公司涉及境内关联企业间巨额免息融资问题,广州国税局最后对其进行的处理结果是征收该企业5.95亿元税款,补交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 中国政府也早就开始对外企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查调整。1991年《税法》就赋予了税务部门这个权力。但朱青教授认为这在实际中操作起来很难,首先是很难知道合理的定价标准是多少,跨国企业的定价是低是高很难确定;其次调查程序很复杂,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专门下发了一个文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当时就规定了审核调整的方法、步骤和程序,但有些规定很难操作,比如有一条叫“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而包括政治、文化等在内的可比非受控因素很难把握,操作性不强。 统计表明,跨国公司在地方避税和漏税占据很大比例。“地方税务部门有时候是很容易被降服的。”方全明告诉《商务周刊》,由于地方政府业绩有时是通过引入外资来体现的,如果跨国公司与税收官员达成一种共识,靠税收优惠换取更多投资,这对双方都有好处。 “跨国公司通过贿赂控制了地方政府这种税收优惠的权利,最终税收规则被扭曲,因此更加大了合法治理的难度。”毛寿龙说。 与巴哈马、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不同,中国吸引外资的目标并非是成为一个避税的天堂。毛寿龙指出,中国为跨国公司提供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最终是为了获得更多外资,获得有序的市场规则。现在国内企业的税收没有完全法治化,跨国公司也走进了灰色地带。 制定商业标准 掌控市场规则 强者是规则的制定者,在中国很多产业占据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中的腐败,也正在使行业规则发生改变,而这种改变往往是瞬间的巧合。 2002年,一家跨国通信巨头刚刚推出无线对讲机的新产品,与此同时,中国信息产业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也适时公布了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的通知。规定对409MHZ-410MHZ频率之间的20个信道专门划分为民用,并首次松动了对民用对讲机管理频率的限制。 这意味着该公司的无线对讲标准成了该行业事实的市场标准。因为通信产品实质是技术标准的载体,当拥有无线对讲技术的厂商将产品大规模推向市场,这个通信巨人就成为标准的绝对持有者。正如美国学者丹尼尔.考夫曼所言,有些隐性的行为,很难断定它到底离腐败有多远。 现实情况下,中国国内企业处于产业劣势,并非核心技术的持有者。当跨国公司开展“教育”中国市场的战略时,在与政府的谈判中就占据了相当的主动———他们可能以特殊的公关手段,最后将技术标准变成政府手中的行政决策。 “不要小看一项政策的改变,它可能因此改变很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的规则。”国家发改委经济管理与体制研究所副所长高士楫博士告诉《商务周刊》,它一方面可能会增加中国企业竞争的成本,更恶劣的情况是,中国企业有可能还要为这种技术买单。 “当跨国公司的商业标准形成了事实的行业标准,中国企业标准还需要创新吗?”张岩贵教授对此不无担忧。事实上,当商业个体利益与行政机构产生联合的推动力量时,就会将多元化的技术标准推向其中的一元。当新的产业链还未形成时,行业监督和平衡系统已经被摧毁。 《市场报》 (2004年10月19日 第二十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