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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权打折收购兑现市场风险(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 07:02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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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权打折收购兑现市场风险(图)
德隆旗下的恒信证券已被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经营

  昨天,一些被处置的金融机构网点公布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告,其中首次提到“对部分债权打折收购”等内容。与此前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金融机构关闭过程中的债权收购相比,隐藏其中的变化值得关注。

  在这个收购细则中,最让人关注的条款是有关全额收购和打折收购的内容,细则显示,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以及个人和机构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而对于法规明确规定由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业务则实施打折收购,比如信托产品、股票和债券的委托理财;还有就是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形成的债权也实施打折收购,比如被金融机构违规挪用的股票或债券。

  此项全新亮相的“打折收购”的另一个含义就是,投资者要为自己的投资风险买单,它不仅仅是来自于金融产品的风险,还将来自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由于一些投资人的风险意识不强,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并不了解,在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或违规行为时也受到牵连。细则中特别强调,此次特别设定的九折收购是一个风险提示,告诫投资者今后不可参与违规的金融活动,而且要及时关注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如果再发生类似风险则要自行承担。

  “此前‘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金融机构在关闭过程中,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出面进行,国家100%出资收购,作为个人和企业的债权人风险极小。”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专家易宪容说:“在昨天出台的这个办法中,有关部门已经在强调,在部分债权中,如金融机构清算能力不足以偿还债务,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而关于信托、委托理财等投资中,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个人债权将以九折认购,正是这种在金融机构处置中的新风险观念。”

  据易宪容介绍,关于个人储蓄存款、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债权,以及部分个人债权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人民币的,仍全额收购,“这其实仍体现了《商业银行法》中优先保护储蓄存款,优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原则。”

  债权收购带来四大疑问

  追问一:谁是处置对象?

  由于该项细则是针对被处置的金融机构,许多投资者会产生各种猜测和联想,从目前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分析,不断浮出水面的问题券商和问题信托则属于最直接的“处置对象”,而托管方资产管理公司在重组过程中也将面临各种各样的个人债权纠纷。华融对于德隆旗下的德恒、恒信和中富三个证券公司的资产清理进入了实质操作阶段。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于汉唐证券的全方位接管工作也在操办之中。专家提醒,与问题券商有牵连的投资者需要明确上述细则的含义,尤其是明确自己可能付出的风险成本。而其他的投资者也要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提前预防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恶化产生的风险。

  还需要投资者注意的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并不受信托公司生存状况的影响,一旦产品发生兑付危机,

  投资者完全可以起诉受托人。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违规行为,投资者也可以追究相关管理者和监管者的责任。

  追问二:收购资金从何而来?

  “在1998年6月国家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时,国家为此曾紧急调拨34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资金来抵御风险,后来又由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工行全权托管其全部资产负债,由于公众对工行背后国家信用的信任,危机才没有继续蔓延。现在看来对被处置的金融机构,由国家完全‘兜底’的情况会慢慢改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如是说。

  据这位专家介绍,在去年浙江迅达城市信用社董事长林芊挪用、侵占信用社资金6000万元,大量存款人跑到信用社要钱,挤兑行为再次发生时,央行立即把其全部准备金注入,同时令人注意的是,浙江政府也从全省调资4500万元注入。“有些违规金融机构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全国多个省市,光靠国家财政显然是不够的,有时当地财政也需要出资。而现在看来,以后由国家与地方省市共同出资的几率会更高一些,而且还会引进一些资产处置的专业机构来实现资金的回笼。”

  追问三:个案还是标准?

  细心的人会发现,此次收购办法的公布,并未明确指明是哪个国家机关出台的有关办法,只是称“有关部门”,这似乎也为专业机构的出现埋下伏笔。

  就在不久前金新信托资产处置中,就是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拿出的清偿方案,当时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布了对“乳品信托”的两种处置方式:其一是信托财产处置完毕后,将处置所得分配给信托计划受益人;其二是由华融公司按乳品计划信托收益权本金部分,先行垫付50%,再根据最终处置信托财产情况分配给收益人。垫付50%的方案曾遭到投资者的不满,但随着此次办法的出台,华融以后显然将有章可循。

  此外,从9月起几十家证券公司进入自查阶段,媒体也多次提到“高危券商”名单,若其中涉及到个人投资者的债权保障问题,显然都可以以新办法为处置原则。

  追问四:存款保险制度箭在弦上?

  昨天的公告中提到“国外一般靠存款保险给投资人一定限额的补偿,超限部分参加资产清偿。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那么这个新办法,是否在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探路”?而此前存款保险制度在央行已经研究了七年之久,央行二司曾在去年提交了一份长达近10页的研究报告———“构建中国存款保险体系的若干思考”。此前也有消息说,存款保险制度的方案已经递交国务院。

  易宪容昨天也表示,新办法更适用于目前已经存在的违规金融机构债权债务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毕竟一个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在处理少数银行的倒闭事件中可以发挥重大作用,安全网的功能可以得到有效发挥。

  文/本报记者

  摄影/本报记者娄启勇

  作者: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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