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沙驰”商标侵权案有果(简明案例)(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 00:52 人民网-市场报

  立刻注册新浪免费邮箱,激活1G空间

  本报记者 焦艳玲
“沙驰”商标侵权案有果(简明案例)(图)
  近日,著名意大利服饰品牌“沙驰”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有了结果,沙驰新加坡私人公司胜诉,达信皮件公司败诉,双安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达信皮件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双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达信公司在《中华工商时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并赔偿沙驰新加坡私人公司损失人民币30万元等。因双安商场出具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提供了合法来源,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法院判决双安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一中院审理查明,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公司是“沙驰”(繁体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达信公司曾于1994年1月与“沙驰”商标原注册人三达皮件(香港)有限公司签订过独家代理协议和商标许可协议,但由于“沙驰”商标已于1998年转让予他人,故达信公司不能再依该协议继续使用“沙驰”商标。而达信公司在生产、经销的皮具产品合格证上使用了“沙驰手包/背提包”字样,并注明“达信-沙驰中国独家经销商”。虽然其使用的“沙驰”字样为简体字,但已构成与原告沙驰公司享有的“沙驰”(繁体字)注册商标的实质相同。

  北京一中院认为,达信公司未经沙驰公司许可,在产品合格证上将与沙驰公司的注册商标“沙驰”实质相同的文字作为其商品名称使用,已构成对沙驰公司所享有的“沙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侵权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将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作为考虑因素。北京一中院依据原告沙驰公司提交的证据,考虑被告达信公司的侵权性质、期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万元。

  同时,北京一中院认为,双安商场出具了销售发票,该产品的合格证上使用了“沙驰”字样,应认定为其销售了侵犯原告沙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销售行为已侵犯了沙驰公司享有的“沙驰”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双安商场向法院提交了其与达信公司的联营专柜合同书及对达信公司的有关商标、营业资质、纳税情况进行审查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提供了合法来源。因此,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北京一中院判决双安商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报》 (2004年10月12日 第七版)





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国青闯入亚青赛决赛
2004诺贝尔奖
雅尔北京音乐会
最新汽车降价信息
2004中华小姐环球大赛
中国高官参加七国会议
海军音乐剧《赤道雨》
你最喜爱大学校徽评选
全国万家餐馆网友热评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