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焦艳玲原告代理人开庭时出示赝品“徐悲鸿马”。
本报记者 焦艳玲摄
德国游客Johnkorfer(以下简称J)在位于徐悲鸿纪念馆内的北京文之杰文化艺术服务中心,花9万元人民币购买了5幅中国画,其中包括徐悲鸿的花鸟画一幅,经鉴定才知其所购买的全部是赝品。一怒之下,J将文之杰中心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德国游客J在中国法院维权成功,共计获得双倍返还购画款及交通费、住宿费、公证费和鉴定费等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原告J在徐悲鸿纪念馆以9万元买走了5幅画,其中包括袁江的山水画、陈少梅的山水人物画、徐悲鸿的花鸟画等。王某同样给J开具了收条,标明了画家名称和价格,注明了画家的生卒年代等,并加盖了“悲鸿纪念馆艺术画廊”章。J回国后,得知自己购买的是假画。
2002年12月5日,J带着其中的4幅画,来到徐悲鸿纪念馆要求退款。文之杰中心不同意退款,但答应换几幅其它的画。遂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收条,注明“J取走陆俨少的山水画两幅、齐白石的虾蟹画一幅共3幅画,并将已付款的4幅画一起带走。经鉴定,如上述3幅画与已付款的4幅画价值等同,则退回所换的4幅画,否则,上述3幅作品退回。”
J将这3幅画拿到北京文博研究鉴定咨询中心,经鉴定这3幅画是赝品。随后,J与文之杰中心多次协商未果,便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撤销与文之杰中心的买卖合同;判令文之杰中心双倍返还购画款人民币18万元,并支付因索赔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14394元;由文之杰中心承担该案诉讼费用。文之杰中心反诉请求J退还拿去鉴定的3幅画;J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北京一中院认为,J作为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文之杰中心在为其开具的收款凭证上未注明其出售的商品为仿制品,未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消极、不作为的欺诈行为。J与文之杰中心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属无效。据此,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撤销J与北京文之杰文化艺术服务中心的买卖合同,文之杰中心退还J购画款人民币9万元,赔偿J人民币9万元,赔偿J因索赔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公证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2612元。
该案宣判后,德国游客J的代理律师高晓阳表示,中国法院切实维护了外国游客在中国的合法权益,他代表J向中国法院表示感谢。
《市场报》 (2004年10月09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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