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状告国资委遭驳回张卫星
法院认为国资委不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张卫星称要继续上诉
本报讯张卫星状告国资委一事经过两个星期等待后有了结果,9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此案的决定,接到行政裁决书的张卫星对这样的结果并不感到意外:“我并不会放弃,还要继续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尽管也可能同样被驳回。”
国资委8月10日批准了电广传媒“以股抵债”方案,张卫星认为国资委这一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是一种为单方面维护电广传媒国有法人股的利益,而不惜侵害电广传媒流通股股东的严重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因而请求法院撤消国资委批准电广传媒以股抵债方案的行政行为。但法院在行政裁决书中表示,国资委是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并不履行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但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行为是指公共行政,其范围与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所以,起诉人张卫星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就在张卫星等待法院答复的同时,电广传媒以股抵债方案得到证监会核准并付诸实施,9月23日,电广传媒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实施股份注销,按照7.15元的价位共注销7500多万股,抵偿了约5.4亿元的债务。张卫星对于这样的结果表示了遗憾,“在国资委已经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市场各方本来希望证监会能担起行政职能,作出行政判断,但最后证监会只采用了无法律责任的‘核准’办法”。
作者: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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