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闫志强 湖南郴州桂阳县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民间资本完成了省道1842线桂阳段的改造工程,并经批准成立湖南首家经营性公路收费站。但是,去年6月份,收费站却被桂阳县政府强制接管。虽然此后湖南省政府组成联合小组进行调查后要求当地政府予以改正,然而,一年快过去了,有关部门依然置若罔闻——
“公司究竟是国有控股还是民营,郴州市纪委应该尽快给我们一个说法”,为躲避抓捕而逃亡在外的湖南人李民主见到记者时急切地说。
1998年,李民主个人投资参与了湖南省道1842线桂阳段的建设,并在同年年底成为湖南首家民营公路收费站——太和收费站的主要股东,后成为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2003年4月29日,郴州市纪委决定由桂阳县公安局对公司主要股东和负责人以“虚报注册资金”为由对李民主实施抓捕。因此,2003年4月起李民主一直躲藏至今。
民营收费站应运而生
虽然是一条重要运输路线,但1842线在桂阳县境内30公里原为沥青路面,由于交通流量大、年久失修该路面破烂不堪,严重威胁过往车辆的行车安全。桂阳县公路局决定效仿广东经验,引进民营资本修路,但招标时无人竞标。
招标流产后,桂阳人郭三勇、李民主找到县交通部门,表示愿意投资修路,但前提是自建民营收费站确保收回投资。此事经桂阳县政府批准后,县公路局、交通局迅速组织筹建桂路公司,并于1998年4月27日在县工商局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公路建设和通行费征收管理”。公司由5个股东组成,每人股金10万。桂阳县交通局(法人代表李瑞生)、桂阳县公路局(法人代表邓祖禄)、桂通路桥建设公司(桂阳县公路局下属企业,法人代表李军强)、桂阳县蓉城保安劳动服务公司(法人代表李民主)、郭三勇(自然人)成为各持20%股权的股东。
按照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各股东必须垫资修建3公里水泥路,工程验收合格后,待收费站和银行贷款到位后逐步偿还。公司注册前的3个月,郭三勇、李民主等已开始自垫资金修路。1998年9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作出同意设立收费站的批复,期限是1998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1998年底,“将省道1842线桂阳段由桂路公司收费经营”的请示获省政府办公厅批复。由此,湖南首家民营收费站———太和收费站正式挂牌成立。
收费站被强制接管
据了解,从1999-2003年上半年,太和收费站共收取了1400多万元的车辆通行费,平均每年达310万元左右。尽管这个数字与最初预算的年收入800万元相差甚远,但因为工程总投资不过3000万元,如果按25年可以收入7000多万元的通行费来计算,即使扣除维护、返修等开支,回报仍会很丰厚。也因此,包括李民主等人在内的众多人士都认为,这是导致太和收费站出现意外变化的重要原因。
2000年11月2日至12月20日,郴州市纪委、监察局对公司股东李瑞生、邓祖禄、李民主、杨守恒、郭三勇5人实行“双规”,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没收了公司60多万元资金和1辆红旗轿车。股东李民主、杨守恒、郭三勇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3人既不是国家干部,也不是中共党员,为何对他们实行“双规”并进行审查,拘押长达50天之久?同时,在释放时未有任何处理,没收的财产也没有开据正规票据。
2001年3月,郴州市纪委责令解散该公司,同时由桂阳县公路局、交通局立即接管收费站。
2001年6月26日,桂阳县人民政府发出正式通知,解散桂阳县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接管重组收费站。但未付诸实施。
2001年12月20日,郴州市纪委责成桂阳县公路局将李民主、李瑞生、邓祖禄抓到永兴县公安局,并决定于当晚接管收费站,后因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干预,接管未实施,李民主3人被释放。
事隔一年的2002年12月,郴州市政府向省政府请求,要求将省道1842线桂阳太和经营性收费站改为还贷收费站。2003年3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作出批复,认为该收费站的性质不宜改变,仍属经营性收费。
因为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2002年12月,桂阳县公安局对李民主、邓祖禄、李瑞生、李光荣等进行了刑事立案。
2003年4月29日,郴州市纪委牵头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决定由桂阳县公安局对公司主要股东和负责人以“虚报注册资金”为由实施抓捕。邓祖禄已被抓,其余几个股东躲藏在外。
2003年6月7日,太和收费站终于被强制接管。
结论易得是非难断
“太和”收费站被接管后,桂路公司的几个民间投资者在逃亡的同时,开始到湖南省工商联和省政府办公厅经济处上访。不久,湖南省政府督察室会同省纠风办、省法制办、省工商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公路局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桂路公司”的经济问题、桂路公司的设立与变更登记的合法性问题、国有资产是否流失这3个焦点展开调查。
1个多月后,省政府7部门调查组形成《调查汇报》,结论为:
1.企业经济性质应根据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来认定。桂路公司的注册资金中从设立到变更始终没有国有资金注入,所以,桂路公司既不是国有控股企业,也没有任何国有资产成分,是纯粹的民营企业,是基本合法的私营企业。
2.桂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程序基本合法,郴州市工商局撤消变更登记的决定违法。
3.太和收费站的经营收费权属于桂阳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4.桂路公司在依照修路后按照省政府批复设立经营性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是桂路公司的合法经营回报,不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5.桂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完全符合法律的,不构成虚假出资行为。
2003年10月,经湖南省有关领导批阅后,《调查汇报》以省政府办公厅公函的形式转郴州市委办理,并要求在当年11月底前反馈落实情况。
2003年11月29日,未待郴州市委回复,郴州市纪委即向省政府主要领导和省纪委提交《落实汇报》称:“《调查汇报》所反映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所作出的结论是错误的”。
记者在联系采访湖南省政府督察室主任林英豪时,他表示,省政府7部门调查组对当事人展开了广泛的调查,依据的资料也主要是由郴州市纪委提供的。
由于湖南省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汇报》与郴州市有关部门的观点截然相反,湖南省主要领导批示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在2004年4、5月份再次进行了联合调查。但是调查结果至今没有公布。
虽然目前省里的定性文件仍未下达,但在郴州市纪委的《落实汇报》中,记者看到了这样的建议,“桂阳县人民政府继续对桂路公司和太和收费站的财务进行清理整顿。桂阳县公路局继续按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桂路公司和收费站进行规范管理。公安机关尽快将犯罪嫌疑人李民主抓捕归案。”
《市场报》 (2004年09月28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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