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个体汽车驾驶员,去年为一家化工公司装运货物时,该公司欠我运费16500元。当我向其追要时,该公司向我出据一份说明,称所欠运费已移交给罗某,因而让我找罗某追要。我认为我既没有委托罗某收款,也没有同意化工公司将该款交给罗某,化工公司私自转让行为无效。请问,我的看法对吗?
答:你的看法是正确的。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
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该条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一样,都明确规定了由债务人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移生效的要件。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则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转移协议无效。无论是全部转移还是部分转移,对债权人均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且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你为化工公司运输货物,双方之间产生运输合同关系,该公司应按约定给付你运输费用。化工公司将运输费用转移给罗某,因该笔债务转移未征得你的同意,所以无效,对你没有约束力。因此,你应向化工公司追要该款,如该公司拒绝付款,你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徐律师)(观宇/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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