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第二个“换单费”?
市交通局称拖车公司可拒垫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季杰王纯丹实习生余华良)2004年10月1日起,我市将在深圳全港各码头同时征收港口建设费。有消息称,码头和船公司有意将此费用征收工作“转嫁
”给拖车公司。记者独家获悉,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会长陈波在20日罕见地发出警告,各拖车公司不要自己垫付此费用,以免货主不肯报销导致资金积压,变相增加经营成本。市交通局昨天也明确指出,该笔费用拖车公司完全可以拒绝垫付。
“不到万不得已,千万不要垫付。”陈波指出,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是,国际20英尺箱每箱80元,国际40英尺箱每箱120元,如果帮货主垫付,货主一般在3个月内才返还。按照初步统计,一家拥有上百辆车的拖车公司每年要为此增加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最关键的是,拖车公司还将面临垫付资金收不回来的巨大风险。
昨天,市交通局规费征稽办公室主任吴晓明向本报记者明确表示,港建费的义务缴费人是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拖车公司可拒绝垫付。
吴晓明坦言,该费用征收如果操作不好,不排除出现拖车行业掏腰包的局面。他说,目前拖车公司竞争压力很大,一些拖车公司,尤其是外地的拖车公司,出于争夺客户的需要,可能愿意自己垫付,甚至代支。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很可能慢慢演变成“行规”。吴晓明认为,拖车公司应与船公司和货主协商沟通,明确该费用的“出处”。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季杰王纯丹实习生余华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