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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股份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 05:4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开滦股份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21日 上午9:00在河北省唐山市开滦大酒店四层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3396313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6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裴华先生主持。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第二届董事、监事候选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方律师事务所姜业清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提名裴华先生、曹玉忠先生、张庚寅先生、高启新先生、李现宏先生、丁守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周旺生先生、王立杰先生、许工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已将上述各候选人简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于2004年8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 w. s s e. c o m. c n)。本次董事选举采取了累积投票制办法,并对董事候选人进行了逐人表决。

  1.选举裴华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股份3396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和弃权股份均为0股。

  2.选举曹玉忠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股份3396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和弃权股份均为0股。

  3.选举张庚寅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股份3396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和弃权股份均为0股。

  4.选举高启新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股份3396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和弃权股份均为0股。

  5.选举李现宏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股份3396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和弃权股份均为0股。

  6.选举丁守虎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股份3396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和弃权股份均为0股。

  7.选举周旺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3396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和弃权股份均为0股。

  8.选举王立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3396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和弃权股份均为0股。

  9.选举许工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3396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和弃权股份均为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提名王卓先生、常亚来先生、肖爱红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第二届监事会二名职工监事张俊宝、张广田已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公司已将上述各候选人简历于2004年8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 w. s s e. c o m. c n)。

  1.选举王卓先生为公司监事。

  同意股份3396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和弃权股份均为0股。

  2.选举常亚来先生为公司监事。

  同意股份3396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和弃权股份均为0股。

  3.选举肖爱红女士为公司监事。

  同意股份3396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和弃权股份均为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拟将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2.6万元/人?年调整为4万元/人?年。

  同意股份3396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和弃权股份均为0股。

  (四)逐条表决并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份3396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和弃权股份均为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姜业清律师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姜业清律师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9月21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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