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4日对香港明星张柏芝诉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重庆家乐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公开登报道歉,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的包装,赔偿张柏芝经济损失人民币51万元;被告重庆家乐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5.5万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0年,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张柏芝签订合约,张柏芝同意参加东洋之花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的“东洋之花”护肤品及沐浴露等广告演出,时间由2000年6月至2002年6月;东洋之花公司付张柏芝广告肖像权买断及演出酬劳等共计270万元。2003年,张柏芝以东洋之花公司擅自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东洋之花”产品上使用张柏芝肖像进行商品宣传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250万元。经调解,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柏芝人民币51万元,承诺自调解书签字之日起不再生产诉讼中所指产品;张柏芝放弃对本诉讼所指产品而产生的一切权利,除非珠海东洋之花公司又生产包装上记载保质期为2005年7月以后的诉讼中所指产品。
2003年7月10日,张柏芝在重庆家乐福公司超市购买“东洋之花”花之雨养肤皂特惠装一个,保质期到期日为2005年1月4日,重庆市公证处见证整个过程,并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2003年8月12日,张柏芝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东洋之花公司在“东洋之花”花之雨绿茶洗发露的外包装上使用张柏芝肖像,超出双方合同约定范围,亦不属在上海诉讼时张柏芝已声明放弃权利的产品,故东洋之花公司已构成对张柏芝肖像权的侵害。
(黄豁)
《市场报》 (2004年09月21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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