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通知要求购买上市公司国有股须全额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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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 10:20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综合报道 日前,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对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给予明确。《通知》规定,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事项获得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持批准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支付凭证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鉴证手续。
《通知》称,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到被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在确定受让方并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后,由转让方按照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规定,将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转让、受让双方应持国务院国资委对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的批准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支付凭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批准文件等,按照规定程序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方还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产权交易机构中披露产权转让信息的时间。 关于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确定问题,《通知》规定,暂由中央企业确定其转让行为并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或自行决定;地方企业暂由地方国资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在国务院国资委对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出台后按照新的规定办理。 国资委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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