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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紧箍咒”套向券商(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 09:23 南方都市报
吴伟洪 摄

  券商备付金须分户管理,双重保障守住客户资金

  证监会“紧箍咒”套向券商

  本周二,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券商应在结算公司分别设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各证券公司应自10月1日起向结算公司报送席位指定情况和自营业务使用的账户。

  有业内人士称,这是监管部门向券商下的又一个“紧箍咒”。

  《通知》下发意料之外

  “我们也感到很突然,《通知》下发的时间比较仓促,很多细则都没有具体敲定,现在我们正在针对《通知》精神研究具体的配套措施,并就具体的细则同证券公司商榷,最终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

  不过,有券商告诉记者,最近不少券商因为挪用客户国债现券与保证金而落马,证监会也是鉴于此向券商发出“紧箍咒”。据悉,其实早在2001年5月,中国证监会就颁布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三号令),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且清算备付金账户必须与自营账户分开。“这次《通知》的下发是对三号令的进一步落实,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券商的行为。”中国证券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赵俊霞向记者表示。

  违规行为仍难杜绝

  根据《通知》,证券公司必须将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开,分别用于自营业务结算和代理业务结算。如果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公司有权扣留其自营席位上的证券,但不得扣押该证券公司客户业务席位上的证券和备付金。

  虽然有如此详细的规定,但是两个账户仍由券商管理,问题还是凸现出来。对此,国信证券广州营业部负责人也坦言,《通知》的颁布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券商违规,但是账号分开的管理办法,对券商挪用资金的违规行为便于发现,比较容易监管。该人士的依据是《通知》的规定:对于佣金、利差及其他需要从客户结算备付金向自营结算备付金划转的结算调整,证券公司均需向结算公司提出申请,经结算公司审查通过后方可完成;对于违反三号令及其通知规定的划转,结算公司应当拒付。

  据悉,在此前,券商自营资金和客户资金已有严格“防火墙”,问题往往出在挪用客户委托理财资金或国债。即使现在不少券商提出实现保证金独立存管,但银行只对保证金进行总量监控,而不能监督明细账目,所以仍存在保证金被挪用的可能。

  本报记者 邓瑞燕

  实习生 李杰

  名词解释

  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是各券商在结算公司开立的、用于每天资金差额结算的法人账户。一般由券商们根据交易量的大小先行存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包括自有备付金和经纪客户备付金。一般投资者托管在证券营业部的资金分成两部分,除大部分在清算银行外,还要留一部分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

  观点

  谁挪用了客户保证金?

  究竟如何才能杜绝券商挪用客户资金?被誉为中国股市首席民间思想家的张卫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保证金独立托管和现在的账号分户管理看似是对客户保证金的双层保障,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全国股民多达1万亿的资金已经在股市蒸发,这笔资金又由哪项政策来保证和补救呢?

  由此,张卫星指出,现在大量的券商违规,不仅仅是保证金挪用的问题,把所有的问题都归结于券商是错误的,也是十分可笑的。现在问题的根源还在于中国的股票市场出了问题,这是根结之所在,一项政策的实施难以堵住整个市场的漏洞,效果的好坏还在于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和证券公司的有力执行。

  银河证券首席分析师左小雷也告诉记者,杜绝券商违规关键还是要看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通知》要达到效果,重在执行,对违规事件绝不可以姑息、迁就和妥协,并加重处罚力度。”张卫星称。邓瑞燕

  金融界混业经营“绿灯”亮起

  “两会一行”急促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人日前公开宣称正研究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准入问题后,最近有权威人士向记者透露,证监会亦在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在“两会”和“一行”的推动下,商业银行界亦开始为混业基金行业而积极准备,更有商业银行已四处找寻目标寄望通过并购形式拥有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

  未见具体政策

  商业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分涉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两大金融领域,一直恪守着金融分业经营的律令。

  但自基金管理公司年内推出货币市场基金之后,允许商业银行发起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或推出货币市场基金的呼声高昂而热烈。

  但囿于金融分业经营的律令,商业银行最终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推出上先输一棋,仍然沦为代销和托管的角色。就在商业银行有些怅然若失之际,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今年7月份表示,正在酝酿和研究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问题。但因刘明康当时表态的场合是“在华外资银行会议”,因此多家商业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多理解为:刘明康此言仅仅针对外资银行,而非中资银行。然而紧随其后,央行8月份在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简单一语亦再度激起中资商业银行介入基金业的热望。央行称“正在研究商业银行开办基金业务的时机和形式”。

  最近有知情人士称,央行金融市场司正在着手制定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具体办法。证监界一位人士更称,不仅银监会和央行,证监会亦有意推动商业银行介入基金业一事,但相关办法尚未成型。

  年内恐难成立

  事实上,在证监会下发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资格已悄然改变。原本仅限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但《征求意见稿》已不再明文限制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而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亦为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留下空间。

  业内人士认为,因涉及各种程序,商业银行正式发起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年内恐难成行。

  本报记者 谢艳霞

  商业银行基金托管资格下降

  资本金将由目前的80亿降至20亿

  本报讯(记者谢艳霞)80亿元的资本金一直是商业银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硬条件。但记者近日采访获悉,监管部门近期有望将此门槛降至20亿元。这意味着一些城市商业银行亦将有可能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由于受限于80亿资本金的硬门槛,目前仅有9家商业银行获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中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刚刚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据权威人士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配套细则将陆续出台,其中有关基金托管银行资格的细则亦已通过有关部门会签。在有关方案中,基金托管银行的资本金由目前的80亿降至20亿。

  目前,华夏、兴业银行和上海银行及北京商业银行等正准备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业界声音

  银行尝试并购基金公司

  在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商业银行介入基金业之际,商业银行举起舆论先行的大旗为自己开道。

  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有关人士认为,应尽快研究对策使银行增量存款以基金的形式逐步向资本市场转移,鼓励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利用大银行在国内的良好信誉,使其参与从发起设立、代销等全过程,是解决当前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深层次矛盾的重要选择。

  建行基金托管部有关人士认为,在基金业发展初期,特别是股市处于低迷、基金发行难时,商业银行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加强银行的信誉和实力,为基金业务的发展起到助推作用。

  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邹继征还认为,银行涉足基金业可以为巨大的储蓄压力寻找到最为理想的出口。 招商银行研究部课题组亦认为,参照国外经验,应让商业银行“两条腿走路”——既允许商业银行发起设立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公司,亦允许商业银行通过集合资金信托模式发展货币市场基金。

  在撰文或发表报告大造舆论之际,已经有商业银行开始着手准备。更有消息称,某国有银行曾希望并购上海一家老牌基金管理公司,但遭拒绝。最近广东省内一家小型基金管理公司因管理资产规模较小而萌生退意,曾多次主动找上门来希望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其收购。

  因政策尚未正式出台,各商业银行还未有具体方案。但多家商业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旦政策出台,商业银行发起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是很快的事情。 谢艳霞

  基金销售将遭遇压力

  在商业银行为政策松动而兴奋之际,基金管理公司却显得有些紧张。

  国盛证券王剑认为,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现有基金管理公司而言意味着新压力,因为银行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以及广泛的销售网络,如果银行一旦允许成立基金公司,则对现有的基金销售体系产生巨大的威胁,难以达到顺利销售的目的。

  此人士认为,如果银行自己能够发行基金则肯定不愿将自己的客户资源让给其它的基金公司。而基金公司现有的基金品种申购和赎回的方式相当一部分是银行代售,持续的申购将必然受到影响,使现有的基金规模发展受到限制。

  但南方基金公司一位基金经理对此不以为然。此人士认为,银行即便自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亦不会拒绝代销其它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产品,因为客户只看基金净值和赚钱效应,而不认它的背景。更何况,银行亦不可能只代销一家公司的基金产品。

  但基金业人才的流失和小型基金公司的即将被淘汰成为基金业的一大忧患。 谢艳霞

  责任编辑:杨拂玄 何洁(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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