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修改“霸王条款”(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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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 09:30 南方都市报 | |||||||||||
浙商银行借贷条款亲民 房贷险无需指定保险公司 房贷险投保金额自主协议决定 银行迟发贷款要交罚息 本报讯(记者陈家林)“银行强定保险人、指定律师你埋单;抵押贷款购房屋、全额保险才放款”,指的就是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当前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的六大“霸王条款”中的两条。面对消协的批评,新成立的浙商银行日前对银行消费贷款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做了相应的修改,成为公开对银行不平等条款作出回应而且付诸行动的银行。 针对“霸王条款”中种种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浙商银行均进行了修改。比如目前多数银行实行的房贷条款,往往规定消费者必须到指定保险公司办理贷款保险业务。但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这种做法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对此,浙商银行新条款规定,对于抵押房屋的保险,不指定保险公司,借款人可自由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同时,新条款对于房贷保险的投保金额,规定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该行不单方面作出借款人必须按房屋总价投保的规定。 在很多银行的贷款合同中,贷款者逾期还贷款,银行会收取30%的罚息。而所有省级银行制定的消费贷款合同中,基本上都没有关于银行不按约定发放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浙商银行在新合同中规定,如果该行不按约定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将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给借款人违约金,按照公平对等原则,违约金的计付标准与借款人逾期还款的罚息标准一致。 与此同时,浙商银行的新条款对有关合同所涉及的抵押登记、保险、公证费用的分担等其他方面作了规定。据悉,浙商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这些新条款,在向公众征求意见后,将于10月份起正式出台实施。责任编辑:张克然姚虹(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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