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证监会联手出击 为货币市场基金“正名”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 02:2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周宏 发自上海 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的网站上悄然挂出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对于已经诞生8个多月的内地货币基金而言,这个规定的发布意味着它们终于可以告别拗口的“短期资金市场投资基金”,而正式冠上“货币市场基金”的名头。
新规推出 根据相关条款,《暂行规定》将主要规范“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即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现款”、“短期债券”等类似字样的基金,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规定同时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另外,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此外,《暂行规定》还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托管、核算、收益分配以及信息披露等各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改动很大 对于新规的发布,基金业内也关注颇多。业内普遍反映,此次颁布的《暂行规定》对很多方面作了明确的量化规定。而本次发布的《暂行规定》正式稿相对于此前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改动很大。 据悉,改动较大并引发关注的条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项。 首先是货币基金的投资范围,此前关于商业银行票据以及可转债能否纳入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业内争论较大。此次发布的规定,除继续没有将商行票据列为可投资名单中外,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把可转债列入了禁止名单。 其次,《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控制和流动性要求再次得到提升。 其三,对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托管业务,明确要求存放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而此次由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制定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也引发了一些猜测。一位业内人士认为,这样的安排可能与即将允许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公司有关。“只有法规制定完毕,才能考虑更大的发展。”但也有基金公司人士认为,货币市场由于涉及银行间市场,所以相关规定由央行、证监会联合制定。这与商业银行进入基金业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