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期国债下月发行200亿(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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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06:29 北京青年报 | |||||||||||
2.4%,9月6日至17日期间发行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财政部将于近日继续发行电子记账凭证式国债,这是我国第二次发行电子记账凭证式国债,与上一期同品种国债相比,这次有何区别?电子记账式国债发行状况如何?对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问:请问上一期同品种国债发行情况怎样?是否受到投资者的欢迎? 答:2004年凭证式(三期)国债(电子记账)作为财政部首次推出的电子记账凭证式国债,该期国债发行第一天,投资者新增开户11.84万户,全国试点银行网点当天共销售72.34亿元;至发行期结束,累计销售237亿元,新增开户44.95万户,每一账户平均购买5.3万元。 上一期电子记账凭证式国债试点情况总体良好,虽未达到计划发行数量,但从具有可比性质的统计数据看,其销售进度与传统的凭证式国债基本相当,好于柜台交易记账式国债(从2002年开始试点,到目前为止,6只国债累计销售余额仅为56亿元)。 问:上一期电子记账凭证式国债投资者反映最多的问题是什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 答:在上一期电子记账凭证式国债的销售中,投资者反映最多的问题一是认购手续繁琐、收费偏高;二是电子记账方式不如传统的收款单简单、直观。 问:今后面向个人发行国债的改革方向是什么? 答:凭证式国债自1994年开始面向城乡居民发行以来,对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投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受发行初期计算机网络条件限制,凭证式国债采取了由商业银行基层营业网点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记录债权。由于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发行系统作为技术支撑,不仅发售进度的透明度不高,而且发行额度在不同银行、不同地区间的调剂也比较困难,常常出现部分地区的投资者买不到国债,而另一地区的银行尚未完成发行任务的情况。 电子记账凭证式国债不仅债权管理更加科学、购买兑付更加方便、任务调剂更加灵活;而且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是今后面向个人发行国债的发展方向。 问:投资者怎样购买2004年凭证式(五期)国债(电子记账)? 答:尚未通过承办银行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承办银行网点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后才能购买新发行的电子记账凭证式国债,账户开立可常年办理,开户费为10元/户,账户一经开立可终身使用。 投资者购买电子记账凭证式国债,还应在承办银行拥有资金借记卡账户,已经拥有资金借记卡账户的(工资实行银行代付的银行卡即为借记卡)仅需进行指定,不必另行开户。已经通过承办银行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只需在承办银行网点填写申请、存入资金,就可以方便地购买新发行的电子记账凭证式国债。发行期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各承办银行营业网点发售电子记账凭证式国债的时间为营业开始至16:00。 问:怎样进行电子记账凭证式国债的债权复核查询? 答:投资人从购买国债的次一营业日起,即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复核查询系统,对其国债托管余额进行复核查询,除法定节假日外查询系统24小时开通。债权复核查询系统操作步骤是:第一步拨通电话:010-66005000;第二步输入国债托管账户卡18位托管账号;第三步输入查询密码后按#号键确认;第四步选择查询功能;第五步输入债券代码(本期电子记账凭证式国债代码为040905),语音提示当期国债债权余额。 如对查询结果有疑义可向承办银行质询,未能得到解决的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反映(电话:010-8808635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3号)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4年凭证式(五期)国债(电子记账)(以下简称“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为财政部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通过承办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直接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的凭证式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国债,期限2年,到期年利率为2.40%,最大发行额为200亿元;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4年9月6日至17日(节假日除外),从2004年9月6日起息,到期(2006年9月6日)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承办银行于到期日将本期国债本金和利息存入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由承办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本期国债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不向机构投资者发行),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单个账户购买本期国债最高限额为100万元;本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和质押贷款。 三、投资者购买本期国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承办银行网点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开户费为10元/户;已经通过承办银行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另行开户。 四、持有本期国债不满半年不允许提前兑取,到期日前15个自然日停止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本期国债按实际持有时间和年利率0.73%计付利息,承办银行按兑取本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 五、本期国债承办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上述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相应系统的地区和营业网点销售本期国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作者:齐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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