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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存款“账外经营” “兰商行拒付巨额存款案”调查(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 13:0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资料

  本报记者 杜艳 上海报道

  2001年至2002年,兰州市多名有大额存款的储户(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先后遭受了兰州市商业银行“拒绝支付存款”的命运。

  兰商行告诉这些有着几百万元不等存款的储户们:他们手中的兰商行的储蓄存单,在银行的账户上找不到这些资金。

  7月28日,袁先高拿到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商行拒付存款”案的判决书。

  判决书称:被告兰州商业银行(下称“兰商行”)支付原告王子和存款本金合计550万元,利息12.375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11笔存款到期开始至履行完毕为止。

  同时起诉兰商行的储户还有:段某,涉案金额650万元;庞某,涉案金额200万元;李某,涉案金额450万元;王某,涉案金额350万元;等等。

  身为王子和存款纠纷案的原告律师,袁先高见证了案情的始末。

  巨额存款“不翼而飞”

  一切都缘于一件“不可能的”事情的发生。

  2001年至2002年,兰州市多名有大额存款的储户(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先后遭受了兰商行“拒绝支付存款”的命运。

  兰商行告诉这些有着几百万元不等存款的储户们:他们手中的兰商行的储蓄存单,在银行的账户上找不到这些资金。

  储户们懵了,存在银行里的钱也会莫名“失踪”?

  76岁的王子和就是这些储户中的一位。2000年12月29日~2001年5月24日,王子和先后11次在兰商行二级支行———河北支行存入定期存款550万元,期限均为定期1年,利率2.25%。

  2002年5月,11笔存款陆续到期,但王子和去银行却拿不到钱。根据本案的法院判决书所述,兰商行以河北支行原行长及相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到期的存款。

  2003年1月28日,经过多次交涉却毫无进展后,王子和只好将“一纸诉状”递交给了兰州市中院。

  经过对王子和提供的兰商行的存单检验,兰商行承认,“存单是兰商行河北支行出具的,对存单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兰州市中院认为,按照《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持有人以其真实存单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证实的依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存单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存款的义务。

  据此,兰商行理应对存单持有人王子和与其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但在兰商行承认“真实性”毫无问题的情况下,事情依然一拖再拖。

  据原告提供的一份不完全统计的材料显示,有着同样兰商行合法存单证明却取不到钱的储户还有段某650万元、庞某200万元、李某450万元、王某350万元等。

  兰州市中院受理了这几起案件,并组成了合议庭,决定将这五案合并审理。

  在这期间,另两桩同样性质案件的胜诉,给王子和等人带来莫大的信心。

  2003年,俞某的54万余元存款,以及兰州市城关区某装饰材料经营部的100万元存款,被兰商行以相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同年6月,在俞某的纠纷案中兰商行败诉,但不服判决的兰商行提起上诉,但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是年9月,城关区装饰材料经营部在其存单纠纷案中也胜诉,并已生效。

  存款纠纷案件中止诉讼

  事情往往是几家欢喜几家愁。类似纠纷案的顺利进展并没有给王子和等人带来同样的好运。“延期审理”通知和“中止诉讼”裁定使案件的审理几尽夭折。

  2003年3月7日,正当合议庭准备开庭的时候,办案人员通知开庭延期到2003年4月10日。据王子和介绍:“当时办案人员未作延期开庭的任何解释,只是给被告兰商行的代理人作了一个笔录,要求尽快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律师袁先高称,其实,这之前法院已经给被告30天时间举证期限,而被告在举证期内并未提交证据,也未在举证期满前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因此他认为,法院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没有权力随意更改开庭时间。

  殊不知案情的波折才刚刚开始。

  2003年4月10日,再次开庭审理时,被告兰商行承认存单票样是真实的,同时称该案由于其内部人员犯罪待查,要求法院“中止审理”此案。

  与此同时,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便函”,称:兰商行河北支行原行长丁某、综合业务部主任王某等人涉嫌“账外经营”,正在查处。6月6日,兰州市中院正式下达了“(2003)兰法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对于市中院的裁定,袁律师提出了两点质疑:首先,“便函”并非兰商行在举证期内提交的证据,合议庭却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合法律规定;其次,即使“便函”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法院“中止”此案也不合规。

  袁律师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如果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者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可见中止审理要同时具备案件当事人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及有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两个条件,但本案的“便函”不能证明前面一个条件的成立,因此“中止”的理由并不成立。

  案中案

  熟悉内情的人士告诉记者,此案“延期理由”和“中止理由”颇让人费解。

  兰商行是由兰州市地方财政、62家法人单位和7000多名个人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的,其中地方财政作为最大股东,拥有40%的股权。兰商行是甘肃惟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据判决书称,涉案的兰商行河北支行综合业务部主任王某在交代问题时陈述:“河北支行非正式账目中记载的现金存款户的现金交款单,已移交兰商行总部,但双方没有做交接记录。15户现金存款户中,51笔共计2419万元存款确实有,出纳员办理每一笔存款时,把存单交给我保管,不入正式账目,现金由出纳员保管。”

  有知情人士表示,王某所交代的2419万元存款可能仅仅是兰商行挪作账外经营的一部分,而“账外经营”涉及金额数目,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拒绝透露。

  7月4日及8月6日,兰商行纪委副书记马先生两次表示:他从去年就不管这个事情了(兰商行账外经营),现在有专门的人管。而据法院判决书显示,马是王子和案中兰商行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法院的判决书,还表明王子和等人的存款被兰商行用于发放贷款或填补其他存款户的存款等。知情人士称,这些存款如果被兰商行当作自己的小金库,部分用于投资,则有可能已经造成了亏损。

  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便函”亦表明:兰商行河北支行原行长丁某伙同综合业务部主任王某,自1995年至2001年7月,利用职务之便,一直从事账外经营活动。经侦支队称,该案已于2001年9月1日立案侦查。

  据原告透露,“丁某等人涉嫌的并非简单的‘账外经营’,而且还可能有‘违法放贷’的罪名。”

  胜诉后的担忧

  在存款案件中止审理后的第12个月,事情突然有了180度的转机。

  2004年7月6日,兰州市中院突然宣布王子和的存款纠纷案“恢复诉讼”。

  庭审中,兰商行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兰州市中院认为属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月13日,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兰商行支付原告王子和存款本金合计550万元,利息12.375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11笔存款到期开始至履行完毕时止,按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分别计算。判决书自宣判之日起,将于8月15日开始生效。

  由于案件从一审立案至宣判,拖延了长达19个月,兰商行每天仅对王子和等人的存款案中就要支付42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目前违约金已经高达近400万元。

  虽然胜诉,但是王子和对于判决书的执行心里依然没有底。

  目前,兰商行的态度还不甚明了。在兰州市中院7月13日宣判后,兰商行曾委托法院,要求与五案原告调解,希望原告放弃对约400万元违约金的诉求,兰商行答应将本息一次性支付。

  原告拒绝了这一要求。8月6日记者致电王子和案中兰商行委托代理人冯先生,他说:“我现在不方便接受采访,现在最终的结果还没有出来,有可能上诉。”

  不管进一步上诉的结果会是怎样,损失已经摆在兰商行的面前。

  兰商行的账目显示,2003年该行实现利润约5000万元,但仅王等人的案子标的额就达2200万元,而且涉及的问题重重,银行在其他多笔存款纠纷案中共要支付多少,还是一个未解之谜。

  自去年开始,兰商行已经发布增资扩股公告,已增股金2.4亿元。今年4月份,兰商行再次发布增资扩股公告,公告称:因我行业务发展很快,资产规模迅速扩大,资本金明显不足,决定继续面向全省限额进行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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