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收紧央企并购口子(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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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 10:52 南方都市报 | |||||||||||
加强央企8万亿资产监管,突出主营业务 国资委收紧央企并购口子 日前,投资体制的破冰启航,众多民间资本为之大声喝彩,但国有资本的投资权限并未因此放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刚刚发布有关通知,加强对旗下187家中央国企、高达8.32万亿元国有资产的宏观调控,今后央企凡涉及重大收购活动的项目、需经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都须及时向国资“大管家”上报。 与此同时,由国资委规划发展局牵头的《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也在紧锣密鼓制定之中。 央企收购须上报国资委 “民间资本的投资风险由其自己承担,政府关键是要管好自己的钱袋”。日前国务院正式发布投资体制改革新政,它的主旨思想已在各界传开。在民企普遍为之喝彩之际,以央企为代表的国有企业却无法享受对等的待遇。 事实上,国资委对于央企的宏观调控越来越紧。前天,由国资委规划发展局拟定、国资委正式签发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规划【2004】720号)正式公布。《通知》要求央企的收购活动严格遵守宏观调控的政策导向,涉及“钢铁、电解铝、水泥等当前国家严格控制的行业的收购活动,必须在事前上报国资委批准。” 华南某央企的一位投资事业部副经理向记者抱怨,“目前投资上百万元的项目均要向国资委申报,企业的办事效率大为降低、能自主拍板的项目很少。” 此次国资委新政,强调的核心就是“突出主业”。国资委内部一处长向记者表明,720号文件重在引导央企的收购活动须“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收购的业务必须与企业自身的主营业务相同或高度关联。” 国资委加强央企投资监管 针对新规定的出台,国资委的解释是,“过去的一年里,部分中央企业的收购活动,特别是涉及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的收购,有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企业主营业务不一致,少数企业还存在盲目扩张的问题。” 国资委的一位人士还强调,“作为国资监管者,国资委必须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引导央企充分论证、慎重决策、规避投资风险。” 不仅如此,对于中央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管导向也更为明朗。据悉,国资委规划发展局日前又给辖下的中央企业分发了红头文件,要求“需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应及时向国资委上报。国资委内部人士指出,“中央企业总资产超过8万亿元,每家企业的盘子都很大,它们的重大投资,特别是境外投资与合资项目,动辄数亿元,若不加强监管,难免不出隐患。” 据悉,规划发展局正在抓紧制定《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这将是今年下半年国资委稳步搭建国资监管框架中极其重要的一环。 本报记者 黄梦真 实习生 朱燕姗 链接 国资委对央企收购约法五章 一、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关规定。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等当前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严格控制的行业的收购活动必须在事前报国资委。 二、中央企业境外收购活动,企业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前应获得国资委同意。 三、按照“突出主业”的原则,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收购对象的生产经营业务应与本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有较高的关联度。在收购前要充分论证、慎重决策、规避风险。 四、对拟收购对象要进行规范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对拟收购对象涉及的债权债务、土地划转、职工安置分流等事项要依法妥善处理。 五、不鼓励中央企业之间相互对拟收购的同一对象进行竞购。 责任编辑:张克然 姚虹(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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