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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被“冷冻”的人大特委会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 16:55 中国经济时报

  杨耕身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借鉴西方议会制的做法,组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权,推动行政机关对重大或疑难问题的解决。8月9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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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组建特委会是借鉴西方议会制的做法吗?显然不能这么说。我国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会。由此可见,特委会是我国人大制度的一个“特色”,成都组建特委会不仅仅是对西方议会制的“借鉴”。

  相信“借鉴”之说只是一种笔误,但另一方面,人大特委会在我们的公共生活中还相对陌生,却也是事实。据报道,成都组建的特委会在成都历史上乃“首次出现”,而地方人大常委会组建特委会,在全国也基本处于“冷冻”状态。如此,公众或媒体对于特委会的隔膜也就不奇怪了。

  依据法律规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法定程序组织的调查。由于其独立性与权威性,特委会制度无疑是作为代表国家权力的人大机关手中的一柄“利器”。成都市锦江区人大组建特委会的事实表明,它更能有效地推动行政机关对重大或疑难问题的解决。

  显然不能说,在我们的公共生活中,没有足以引起特委会关注的重大问题,然而在一些像“宝马车撞人案”“黄碟案”上,我们却很难见到特委会的身影。一项好制度为何却遭到“冷冻”?答案可能在于这三个方面:一是担心运用特委会这一监督手段,容易影响政府的社会形象;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对特委会工作程序的规定一片空白,使得现有的实体性规定成为空中楼阁;三是部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意图的理解不到位。

  如此种种,也就使得在社会或政治生活中,每发生一些重大事件,我们通常更愿意将上达更权威的政府部门或领导人那里。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或为了实现某种监督,一些地方政府通常更迷信“钦差制度”,比如就在几天前湖北省成立的由35名巡视员组成的巡视机构,等等。毫无疑问,特委会作为一种更强硬更制度化的人大监督形式,是其他所有带有“人治”特色的监督形式所不能比拟的。

  成都组建特委会,表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在日益加强。从这个角度,我们更愿意将成都此举,视为我国地方人大工作的一次破冰之举。不容否认的是,在我们的国家政治生活中,人大工作的强化已成为一种趋势。我们也正藉于此,更希望从法律层面上细化并明晰特委会的规程,使这一制度不再是“空中楼阁”,而能在需要的时候就可以适时启动,从而进一步强化各级人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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