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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人士透露,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修改,已进入实质阶段。
股票质押贷款 券商望梅难止渴
券商困境系列报道之五
本报记者 刘欣 北京报道
参与讨论的这名银行界人士说,在目前的市场跌跌不休的情况下,他经手的贷款只会比6折更低,会考虑是否打3折、4折,“目前很多银行甚至已经暂时不做这项业务了。”
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是证券市场一直关注的话题。在目前严查挪用客户保证金和违规国债回购,市场进入第四个“饥谨之冬”,大部分券商生存维艰的背景下,如何让券商获得“阳光资金”?这个问题已经摆在了监管层案头显眼的位置。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修改因此引起了各方面人士的关注。
但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无论是银行方面,还是证券公司自己都认为,即便是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修改后,股票或者其他投资品种的质押贷款也难以成为券商可以倚重的融资渠道。
条件放宽操作更简便
消息人士透露,对2000年2月2日公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修改,早已进入实质阶段。修改之后的管理办法将在两个方面有所放宽:其一:借贷主体资格从综合类券商放宽到满足一定条件的经纪类券商;其二:质押标的物从原来的股票和基金,扩大到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和开放式基金。
一位参与讨论的银行界人士认为,在贷款标的物的放宽上问题不大,讨论的只是操作方法问题。在交易所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操作起来不成问题;当初制定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时候,只有封闭式基金,因此在此次修改时有人提出,是否能把开放式基金也作为质押物?
这位人士透露,由于当初设计的质押办法针对的是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操作起来与此有很大区别,如何将开放式基金质押到银行的帐上,是大家正在讨论之中的问题;一些品种比如国债的风险甚至比股票更小,银行虽然愿意接纳,但是券商手中的国债是二级托管,如何认定券商质押的是自己的国债而不是别人的,“这是个问题”。
他透露,讨论过程中比较集中的问题还有是否将贷款期限从目前的6个月放宽到1年。另外还有与会人士提出,同样的一只股票,如果券商可以质押,那么工商登记的其他类型的公司或者个人可不可以质押?
一名券商告诉记者,在主体资格范围上,除了法律明文禁止从银行贷款的私募基金之外,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甚至基金公司都在讨论之中。但是,记者得到的消息是,此次对贷款的主体资格不会放宽到券商之外。
此次修改另外一个讨论比较多的问题是,如何让质押贷款的手续更简便,操作性更强。原来的管理办法操作繁琐是阻碍券商和银行办理此项业务的一大障碍。
原《管理办法》明文规定: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押物的股票”;“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用于质押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帐户,用于相关资金结算”。
一位银行界人士说,将券商的股票转到银行的帐户特别席位上,要经过一套繁琐的程序,这与登记公司的软件有关。另外,6个月期满后被质押的股票需要转回券商的席位,如果要重新质押,还把这些手续重走一遍,重新转换席位。这些手续都令券商望而却步。
因此在讨论中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循环质押的问题。
单只股票限制难以放宽
一名券商认为,阻碍券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的原因主要有:银行打折过狠,要6折,经过这么一套复杂的手续之后券商能拿到的钱相对很少。
券商集中交易的股票,银行一般认为有庄股嫌疑不愿意质押,而券商组合交易的股票因为处于时时变动之中,很难拿出来质押,“要质押3个月、6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股票,只能是集中交易的股票”。
券商投资的股票分很多账户,有自己的账也有别人的账户,账外的账户因为难以界定而不能拿去质押,但是要完全做成账内,券商又不愿意。
原《管理办法》规定,股票若有下列情况贷款人不得接受作为质押:“上一年度亏损的股票”;“前6个月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股票”;“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券商普遍认为,这些规定“过于严格”。
但是银行方面的人士认为,在去年之前股票质押贷款几乎没有出过问题,要归功于央行规定的这套办法。银监会一名官员说,质押物的首要条件就是“稳定”,股票本来不符合这一条件。因此可以说,银行方面要求“控制风险”的根本思路,与股票的波动性和券商的实际投资手法,有着难以调和的本质冲突。
参与讨论的这名银行界人士说,即便本次《管理办法》修改,将质押率上限有所上调,各家银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不是非要按照上限质押。他认为,在目前的市场跌跌不休的情况下,他经手的贷款只会比6折更低,会考虑是否打3折、4折,“目前很多银行甚至已经暂时不做这项业务了。”
在原来的《管理办法》中,为控制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了警戒线和平仓线。
警戒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30%;平仓线公式为:(质押贷款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20%。
管理办法规定,“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相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使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券商认为,这条规定“难以忍受”。银行方面又认为,由于股票已经打了6折,其实只要一个跌停板就可以击穿平仓线,而且有些股票“根本平不出去”,因此要求提高警戒线和平仓线。
而券商认为,由于进行质押的本来就是组合交易,而非集中交易的股票,如果庄家利用这一点将股票打压至平仓线以下,利用银行平仓收集筹码,再拉升股票,券商将会承担较大损失。
质押贷款业务难以做大
银行和券商都认为,即便是将《管理办法》条件放宽,股票质押贷款也难以成为券商重要的融资渠道。
银行人士透露,从2000年2月到目前为止的4年半时间,全国各个商业银行累计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只有200亿-300亿。与券商每年进行国债回购高达千亿的规模相比,实在“不值一提”。
银行人士给记者算了笔帐:如果全国券商的自有资金是1000亿,就算是全拿来买了股票,股票质押贷款也只有600亿,再刨除掉不符合条件的股票,“就是200亿—300亿的量”。
他还说,现在银行贷款一般都是先评级,再授信,“现在有几家券商能达到我的贷款评级标准?”
原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必须符合的一个条件是“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再在市场连续4年萎靡不振的情况下,符合这一条件的券商寥寥可数。这名人士说,何况银行贷款一般要看前三年的盈利状况,虽然券商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有区别,可是在券商连连出事的情况下,银行对券商是心有余悸。
券商认为,虽然在可质押品种上有所放宽,其实券商手中的开放式基金很少,至于国债,券商一来用它进行回购更方便,二来券商投资国债数量很少,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也不是券商普遍的投资品种。他认为,如果仅仅是在主体资格和质押物范围上有所放宽,对单只股票的的贷款限制没有放宽的话,那么这次修改意义不大,愿意做这项业务的券商仍然会很少。
银行一名人士说,这次修改,虽然是在政策上“开了门”,“但是走这个门的人未必会增加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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